有關 Nguyen Thi Dong 的事宜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CAMP 146/2022 on BabelCite. This Court of Appeal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1 March 2023.

1. 本庭在2022年11月18日頒發上訴法庭判決書 [1] ,駁回申請人延展上訴期限的申請。申請人擬提的上訴是針對高等法院暫委法官彭中屏2020年10月22日撤銷她的司法覆核許可申請的決定。

Cited by 1 case · Cites 2 cases

Case No.CAMP 146/2022[2023] HKCA 380
Court
Court of Appeal
Date21 Mar 2023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CAMP 146/2022

[2023] HKCA 38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案件編號:雜項案件2022年第146號

(擬上訴的原本案件編號:HCAL 967/2018)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請人 NGUYEN THI DONG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朱芬齡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潘敏琦
判決書日期:  2023年3月21日

判決書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朱芬齡頒發上訴法庭判決書:

1.本庭在2022年11月18日頒發上訴法庭判決書[1],駁回申請人延展上訴期限的申請。申請人擬提的上訴是針對高等法院暫委法官彭中屏2020年10月22日撤銷她的司法覆核許可申請的決定。

2.申請人在2023年2月3日存檔《提出動議通知書》連同一份非宗教式誓詞,就上訴法庭的判決,申請許可上訴至終審法院。申請人未有按照民事上訴司法常務官的指示,提交支持申請的書面陳詞。

3.本庭審閱了相關文件,認為適宜根據《實務指示》2.1,以書面方式處理這申請,毋需舉行口頭聆訊。

4.申請人免遣返聲請的詳情,入境事務處處長及酷刑聲請上訴委員會拒絕她的免遣返聲請及駁回她的上訴的決定,以及彭法官拒絕給予提出司法覆核許可的判決,在本庭的判案書已有述及,在此不重複。

5.香港法例第484章《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24(2)  條規定,向上訴法庭提出的上訴許可申請,須在自申請遭上訴法庭拒絕當日起計28日內提交。第24(5)  條亦規定,上訴法庭可延長提出申請的期限。法庭決定是否批准延期,一般考慮 (1)  延誤的長短,(2)  造成延誤的原因,(3)  擬提申請的成功機會,及 (4)  如果批准延期對訴訟另一方可能構成的損害。

6.本案申請人的提出動議通知書逾期超過6個星期,屬長的延誤。申請人在誓詞解釋,因為疫情關係,她收到和打開法庭信件時已超過申請期限。本庭2022年11月18日頒發判案書,當時香港公共衛生情況平穩,沒有出現嚴重疫情。本庭認為,申請人未能就延誤提供合理解釋。

7.至於申請人擬提的申請,《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22(1)(b)  條規定,申請人須符合以下情況,才可向終審法院上訴:

「如該上訴是就上訴法庭就任何民事訟案或事項所作的判決而提出的,不論是最終判決或非正審判決,而上訴法庭或終審法院 (視屬何情況而定)  認為上訴所涉及的問題具有重大廣泛的或關乎公眾的重要性,或因其他理由,以致應交由終審法院裁決,則上訴法庭或終審法院須酌情決定終審法院是否受理該上訴。」

8.申請人在《提出動議通知書》,重申她在越南遇到的問題,及提出免遣返保護聲請的原因,即她因為生意周轉不靈,無力償還欠債,遭債主和手下迫害,為逃避債主的脅迫及傷害而來香港避難。

9.申請人沒有提出任何實質的上訴理由,亦沒有指出本庭駁回她延展上訴期限的申請有任何錯誤之處。她亦未能顯示,擬提出的上訴涉及的問題,具有重大廣泛的或關乎公眾的重要性,也沒有其他理由以致應交由終審法院裁決。申請人的申請因此不符合第22(1)(b)  條的規定。

10.基於上述理由,即使延展提出申請的時限亦是徒然。本庭因此撤銷申請人2023年2月3日存檔的《提出動議通知書》。

(朱芬齡) (潘敏琦)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申請人:無律師代表,親自行事

Cited by 1 case

Other judgments that cite this case

Other Judgments in This Case

Further hearings and rulings under CAMP 146/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