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駿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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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No.HCCC 123/2022[2022] HKCFI 3179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3 Oct 2022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CC 123/2022

[2022] HKCFI 317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22年第12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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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黃駿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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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法官邱智立
日期:  2022年10月13日上午10時18分
出席人士:  律政司高級檢控官倪譽高先生,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黃學仁先生,由蔡翁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串謀販運危險藥物(Conspiracy to traffic in a dangerous dru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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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

以下內容乃法庭數碼錄音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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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人黃駿誠先生於交付審訊程序承應一項串謀販運危險藥物罪,違反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4(1)(a)、第4(3)及第39條,及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

控罪詳情指被告人於2021年1月某一日至2021年4月21日,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與其他不知名人士串謀非法販運危險藥物,即海洛英鹽酸鹽及甲基苯丙胺鹽酸鹽。

他被交付於本法庭作判刑。

承認事實

2021年4月21日約下午5時22分,被告人將3個紙皮箱搬進葵芳葵豐街25至31號華業工業大廈A座4樓N室,及約於18分鐘之後拿著1個紙袋離開單位。警務人員走前截停他。被告人嘗試逃跑,但被警務人員制服。

在被告人所拿著的紙袋內,警務人員撿獲350克混合劑,內含296克海洛英鹽酸鹽。在拘捕及警誡下,被告人承認替人販運海洛英,報酬為2,000元。

警務人員利用被告人身上的鎖匙,及被告人所提供的密碼進入單位內搜查,找到3個裝有毒品的箱。第一個箱內有8包塑膠及錫紙包裝的茶葉包,內有共重7.98千克的晶狀固體,內含7.83千克的甲基苯丙胺鹽酸鹽,俗稱「冰」。第二個箱內有35個磚狀的包裹,內有共重12.18千克的混合劑,內含10.17千克海洛英鹽酸鹽。第三個箱內有7個磚狀的包裹,內有共重2.444千克的混合劑,內含1.829千克海洛英鹽酸鹽,及2袋共重928克的晶狀固體,內含908克甲基苯丙胺鹽酸鹽。這兩個箱內的每一包裹海洛英鹽酸鹽的重量,與被告人紙袋內所撿獲的相同。

單位內有另外一個箱裝有貓糧,亦有另外一個箱裝有電子磅秤、兩沓膠袋、1把鉸剪,和兩支箱頭筆。在單位的地上有1部封口機及其他物品。

被告人由2021年1月26日開始租用這個單位,月租6,000元。

於被告人被拘捕的時候,案中的海洛英及冰估計市值分別為$16,140,000及4,870,000元。

在進一步拘捕及警誡下,被告人承認一個叫阿施的人把毒品交給他保管,及當被告人需要運送毒品的時候,就會來單位提取。

在後來進行的錄影會面中,被告人承認因為欠債,而在一個朋友的介紹下替阿施工作。他沒有見過阿施,只是利用阿施通過另一人交給他的手提電話聯絡。被告人在阿施的指示下租用案發單位,租金由阿施交給他。

在2021年三月初,阿施通過一個不知名的人將兩盒毒品送到葵芳,由被告人把他們帶上案發單位。被告人檢查這些毒品的份量時,發覺有30至40磚海洛英及9至10包冰放在茶葉包裝內。

在2021年3月至4月中期間,阿施3次指示被告人將毒品放在貓糧內送到一些被告人不認識的人手中。阿施答應每一次給被告人2,000元報酬。當被告人被拘捕的時候,他正依照阿施的指示去運送毒品。

刑事紀錄

被告人沒有刑事定罪紀錄。

求情理由

代表被告人的黃大律師替被告人作了一個很全面的求情陳詞。他指被告人今年28歲,未婚,香港土生土長,中六教育程度,曾任職酒店廚師,月入約20,000元,但因為新冠疫情被酒店遣散。被拘捕前被告人任職餐廳侍應,月入港幣14,000元。被告人每月會把4,000元給予母親作家用。黃大律師指被告人患有血紅素偏低,出現貧血症狀,需要定期接受治療及覆診。被告人在還押期間感染新冠肺炎,及之後發覺患有肺勞,需要接受治療。

黃大律師提出了有關販運海洛英和冰毒的判刑指引,及當罪行涉及多於一種毒品時的判刑處理方法。他亦呈上多個涉及大量毒品的案例予法庭參考,並且強調被告人只是一個單純的送貨員或管貨員,根據阿施的指示工作。黃大律師指出,被告人服刑之後已經是40多歲,因此會失去人生的黃金時期去建立及發展個人的事業或所長。

黃大律師呈上被告人自己、他的母親和他的兄長的求情信。被告人在信中指自己因為經濟出現問題,而一時貪念犯下本案,鑄成大錯。他已失去照顧60餘歲母親的時光,但他會在獄中努力充實自己,下半生走回正軌,對社會作出貢獻。母親和兄長都在信中自責沒有好好照顧被告人,避免案件的發生。他們亦對被告人有好的評價。被告人和他們,及黃大律師都要求法庭輕判被告人。

判刑

雖然上訴人所承認的是串謀販毒罪,但法庭認為以案中所撿獲的毒品作判刑的基礎是最正確和公平的做法。案件涉及12.295千克海洛英及8.738千克冰毒。根據HKSAR v Abbas [2018] 6 HKC 35及律政司司長 訴 譚伊真 [2014] 3 HKLRD 691,販運4至15千克的海洛英或冰的量刑基準皆為26至30年監禁。基於判刑指引相同,本席認為可以將兩者的重量加在一起處理,即毒品的總重量為21.033千克。

根據這兩個案例下的量刑指引,如海洛英或冰的重量是多於15千克的話,判刑由法庭所決定。由判刑指引可以見到,從4千克到15千克,每多1千克的毒品量刑基準是增加4個月監禁。這當然只是平均的計算,因為正常來說,份量越多的話,每增加1千克,所增加的量刑基準會越低。就21.033千克的海洛英及冰而言,本席認為最公平的量刑基準是31年監禁。

基於被告人已經要面對很長的監禁,及正如黃大律師所指出,被告人人生中的一段寶貴時光已經要在監獄中度過,本席認為因為案中涉及不同毒品而要將量刑基準提高,並不是有意義的做法,反而會顯得對被告人過於嚴苛,令到被告人對社會及司法制度產生敵意,認為社會已經放棄了他。本席因此採納31年監禁作為量刑基準。被告人是因為經濟理由而犯案,這當然不能成為犯法的借口。而在這麼嚴重的控罪中,被告人的過往良好品格亦不能成為有效的求情理由。在給予被告人認罪的刑期寬減後,判處他入獄20年8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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