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綺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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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被控一項殘酷對待動物罪 [1] 。她不承認控罪,審訊後,暫委裁判官 [2] (「裁判官」) 裁定她罪名成立。她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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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113/2022 [2022] HKCFI 346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22年第113號 (原屯門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21年第1457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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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 案 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上訴人被控一項殘酷對待動物罪[1]。她不承認控罪,審訊後,暫委裁判官[2] (「裁判官」) 裁定她罪名成立。她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控方案情 2.控方指稱,上訴人殘酷對待一隻在她家中找到的貓兒,方式是將貓隻放進一架洗衣機的洗衣槽,並短暫開啟洗衣機讓洗衣槽滾動。 3.上訴人承認,她是這隻貓的主人。這隻貓由獸醫檢查,發現牠的臨床症狀正常,身體沒有發現損傷。 4.控方證據,主要來自儲存在上訴人的手提電話中顯示上文第2段的情況的片段。 辯方案情 5.在原審時,上訴人有作證,她說相關錄影片段,是她一名已離港在其他地方定居的叫Yan的友人 (「Yan」) 攝錄後傳送給她的。言下之意,對貓隻做出控方指稱行為的人,並不是她。 6.辯方也指稱,警務人員到了上訴人家之後,就她的手提電話的處理不當,據此反對控方將相關片段呈堂。 7.辯方也提出以下爭議點:
原審證據 8.因辯方反對錄影片段可成為證據,裁判官採用交替程序來處理。控方共傳召了6名證人,他們的證詞的要點可歸納簡述如下:
9.其中一名控方證人是一名獸醫 (PW5)。在辯方不反對下,他以獸醫專家身份作證。2021年2月9日,他對涉案的貓隻作檢驗,並將其檢驗結果及意見撰寫於一份專家報告內[3]。 10.他解釋,他於報告中所指 “The cat was in good body condition” 的意思,不包括心理狀況,因為他沒有檢驗該貓隻的精神狀態;而且,這狀態理應由動物行為專家作檢驗。假設該貓隻被放入一個轉動中的洗衣機內於一個短暫時間,他認為該貓隻在心理上有機會遭受一定程度的心理壓力,也會有瘀傷、骨折、腦震盪、及前庭疾病。經檢驗該貓隻後,他沒有發現該貓隻有瘀傷、骨折、腦震盪、或前庭疾病。 上訴人的證詞 11.上訴人於交替程序和就一般事項都有作證。 12.於交替程序作證時,上訴人指出不同警員當晚作出不當行為。她是在警方種種不當行為下不自願地提供了她的手提電話密碼,警員在這不當情況下發現片段的,她因警員的行為、說話、和營造的環境感到十分害怕。 13.就一般事項,上訴人也有作證,並傳召了一名證人,她們的證詞可簡述如下。 14.上訴人確認自己是涉案貓隻的主人,貓隻名為「肥妹」,於2015年開始飼養了約五年。她非常疼愛該貓,每年聖誕會購買衣服給牠,見辯方相片證物D1(1 - 7),沒有理由會傷害牠。起初,貓隻曾患上疾病,她沒有嫌棄,為牠妥善地醫治。她處所中共養有共五隻貓。 15.Yan於2021年2月6日留宿了一晚至翌日。涉案片段是Yan於2021年2月7日早上,在她 (上訴人) 的處住內攝錄的,攝錄時她 (上訴人) 正沐浴中。沐浴後,Yan要求她啟動AirDrop。她啟動AirDrop後發現這片段。她驚訝了一刻,但發現貓隻沒有異樣,而且Yan告訴她該片段是虛假的。她也相信這片段是虛假的,因為看見貓隻沒有異樣,身體也沒有濕,從片段可見洗衣機的內筒沒有轉動,洗衣機門也沒有鎖上。 16.之後,她將片段上載至自己個人的Instagram帳戶的「限時動態」讓朋友觀看。 17.她說,片段中所顯示的一隻手,不是她的。當時,她的左手如證物P3(28) 相片所示,左手中指、無名指、和尾指的關節位上分別有被衣架割損的傷痕;她當時的手指甲則塗上了較紫紅色 (比較深色類似酒紅色),而Yan當時的手指甲塗上了正紅色 (比較鮮艷),Yan的手部膚色也比較白。 18.在片段中的文字 (檔案編號IMG_6137.MP4、IMG_6138.MP4、及IMG_6139.MP4) 是她為了開玩笑而添加的:
19.Yan於2021年中前往了英國,所以未能出庭作證。 20.辯方證人是上訴人的家務助理 (「DW」)。她表示,從涉案片段可見,洗衣機並沒有啟動,因為機門未關上,她亦見洗衣機內沒有出水。 裁判官的裁斷 21.就特別事項,裁判官裁定控方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了:
22.裁判官亦認為,沒有任何理由應運用酌情權將上述證據剔除,所以裁定手提電話內儲存的片段和相關證物[5],均為可呈堂的證據。 23.就一般事項,裁判官信納PW1 - PW4和PW6的證詞,不信納上訴人的開脫證詞[6],也不信納DW的證詞[7]。 25.裁判官並裁定,上訴人的作為導致了涉案貓隻受到不必要的痛苦。 26.據此,裁判官裁定上訴人罪名成立。 上訴理由 27.上訴時,上訴人由李國銓大律師代表,他為上訴人提出以下的上訴理由:
討論和考慮 28.上述上訴理由,可歸納為以下議題:
29.本席首先處理裁判官就各證人的誠信評估的考慮。 30.裁判官在裁斷陳述書中十分詳盡地交代他就各證人的誠信評估的考慮和判斷。 31.其中一點,是上訴理由 (四) 的關注所在。
33.本席對裁判官有上述觀察感到不安,因為處理有違既定法律原則。 34.除非案件涉及逆轉舉證責任的情況,上訴法庭在HKSAR v AZAD Mohammad Farhay案[14] 援引了澳洲案例Dyers v The Queen[15] 並重申以下原則:
本案不涉逆轉舉證責任。 35.代表答辯方的高級檢控官李思賢恰當地接受裁判官犯了錯誤,不過,他力陳,裁判官的上述觀察[16],只是他於誠信評估時顧及的多項事情的其中一項而已,證據所示的整體情況足以支持裁判官的最終判斷。 36.本席同意,裁判官十分用心地處理誠信評估,在關乎Yan的事情上,也表明他謹記上訴人沒有責任證明任何東西[17],不過,他花了不少筆墨於這事項上,並援引了數宗案例,情況難以令本席排除這事情對裁判官的考量而言有相當重要性的可能。況且,裁判官提及「被告便選擇肩負提證,在相對可能性的標準下,提出足夠實質證據指Yan是開關該洗衣機的人;但毋須證明至毫無合理疑點標準。」[18],也曾說「辯方完全沒有任何可接納的客觀佐證支持辯方案情」[19],和上訴人「在審訊時才選擇第一次道出Yan的角色」[20],這明顯令人擔心他沒有準確掌握所涉法律原則。 37.經慎重考慮,本席未能裁定裁判官就上訴人的誠信評估的裁斷是穩妥的。 38.裁判官就上訴人的兩階段的作證分別作出誠信評估。 39.上述的誠信評估關乎上訴人於一般事項作證時的證詞,故對議題 (二) 沒有直接關係。 40.不過,即使裁判官裁定涉案錄影片段可成為呈堂證據是一個穩當的判斷,他在處理一般事項評估上訴人的開脫證詞時有誤,便根本地影響了定罪裁決的穩妥性,因為上訴人說片段不是她拍的,按洗衣機鍵的不是她,如果上訴人這開脫證詞是真的、或可能是真的,以本案情況而言便必須裁定上訴人無罪。 41.上述考慮已涵蓋上文第28段所述的議題 (一) 和議題 (三),這兩項議題都具關鍵性,在本席的上述裁斷下,加上本案有重審的可能性[21],本席不會就其他議題加以分析處理。 42.本席裁定,上訴人的上訴得直,定罪裁決撤銷,判處也一併撤銷。
答辯人: 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李思賢代表 上訴人: 由葉謝鄧律師事務所轉聘李國銓大律師代表 [1] 違反香港法例第169章《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第 3(1)(a) 條。 [2] 馮念偉先生。 [3] 證物P4。 [4] 在處理特別事項時的臨時證物PP13。 [5] 證物P9、P10(4 - 6)、P13、及P16。 [6] 見上文第14 - 19段。 [7] 見上文第20段。 [8] 證物P16。 [9] 證物P16,於檔案編號IMG_6135.MOV播放時間00:04。 [10] P13(28)。 [11] 見裁斷陳述書第121及122段。 [12] PW5。 [13] 見裁斷陳述書第101 - 103段。 [14] CACC 173/2015,判詞第62 - 73段。 [15] (2002) 210 CLR 285,293 - 294頁。 [16] 上文第32段。 [17] 見裁斷陳述書第101段。 [18] 見裁斷陳述書第101段。 [19] 見裁斷陳述書第112段。 [20] 見裁斷陳述書第101段。 [21] 李高級檢控官表示有這可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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