伍 對 葉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FCMC 6963/2018 on BabelCite. This Family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5 November 2022 before 陳振國法官.

Matrimonial Proceedings and Property Ordinance – Ancillary Relief – Property Division – Guangdong Properties – Fair Distribution – Long Marriage – Self-Representation – Wife awarded Residential Property; Husband retains Land; No costs order

Legal issues: Division of Matrimonial Assets

Outcome: Wife awarded Residential Property; Husband retains Land; Ancillary relief application finally settled.

Cited by 1 case

Case No.FCMC 6963/2018[2022] HKFC 244
Court
Family Court
Date15 Nov 2022
Judge陳振國法官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FCMC 6963/2018

[2022] HKFC 24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婚姻訴訟案件編號 2018年第 6963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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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呈請人

  答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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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 區域法院陳振國法官內庭聆訊 (非公開)
審訊日期 : 2022年 11 月3 日
判決日期 : 2022年 11月 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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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書

(附屬濟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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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這是一宗有關答辯人(以下稱「妻子」)向呈請人(以下稱「丈夫」所作出附屬濟助申請的審訊。

背景

2.訴訟雙方於1989年結婚。

3.雙方在這段婚姻中育有兩名子女,他們都已經成年及自立。

4.丈夫曾於2016 年提出離婚呈請 (FCMC 15960/2016) ,但後來該案被撤銷。

5.丈夫於2018年6月5日再次以分居2年為理由提出離婚呈請。法庭於2019年3月4日頒發暫准離婚令,該命令於2019年4月18日轉為絕對離婚令。

6.就附屬濟助方面,妻子早於2018年6月21日已存檔申請附屬濟助通知書,她當時要求丈夫支付贍養費,但沒有要求一個物業的轉讓命令。話雖如此,事實是這案件經過了一段相當冗長的提訊程序,期間妻子提出了物業的轉名要求,丈夫是完全知道的,法庭亦同時頒發了有關處理物業的案件管理指示,加上雙方都沒有法律代表,因此,本席批准妻子在這情況下作出有關物業轉名的附屬濟助申請。

7.妻子現時的附屬濟助申請是: 要求就丈夫名下的2個物業作出轉讓令:

(1)  一間位於「中国广东省新兴县六祖鎮集成圩集新路 (地号: 090000131) 」的住宅物業 (以下稱「住宅物業」) ;及

(2)  一幅位於 「中国广东省新兴县六祖鎮雅冈居委会第十居民小组 (地号: 090410272) 」的土地 (以下稱「該土地」) 。

8.現時雙方的各自立場是: 妻子要求丈夫將住宅物業的全部權益及該土地的一半權益無償轉名給她;丈夫不反對將住宅物業的全部權益轉名給妻子,但他反對給予妻子該土地的一半權益,他要求保留該土地的全部權益。 從雙方的立場可見,本席需要處理的議題是: 妻子是否應得到該土地的一半權益。

法律

9.妻子今次的申請是基於香港法例第192章《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第6條的規定。

10.在考慮妻子的附屬濟助申請時,本席須考慮香港法例第192章《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第7(1) 條的條文。本席現將有關的條例節錄如下:-

7.  法庭在決定根據第456條作出何種命令時須顧及的事宜

(1) 法庭在決定應否就婚姻的一方而根據第4、6或6A條行使權力,以及若行使該等權力則應採取何種方式時,有責任顧及婚姻雙方的行為和案件的所有情況,包括顧及下列事宜─

(a) 婚姻雙方各別擁有的或在可預見的將來相當可能擁有的收入、謀生能力、財產及其他經濟來源;
(b) 婚姻雙方各自面對的或在可預見的將來相當可能面對的經濟需要、負擔及責任;
(c) 該家庭在婚姻破裂前所享有的生活水平;
(d) 婚姻雙方各別的年齡和婚姻的持續期;
(e) 婚姻的任何一方在身體上或精神上的無能力;
(f) 婚姻雙方各別為家庭的福利而作出的貢獻,包括由於照料家庭或照顧家人而作出的貢獻;
(g) 如屬離婚或婚姻無效的法律程序,則顧及婚姻的任何一方因婚姻解除或廢止而將會喪失機會獲得的任何利益 (例如退休金) 的價值。

…」

妻子現時的經濟狀況和證據

11.妻子現年59歲,她在經濟狀況陳述書(日期為2022年2月22日) 中報稱為保安員,月入HK$9,900。但當她在庭上作供時說,她現時已改任茶樓傳菜散工,日薪HK$300多元,每月收入約HK$3,000多元。她現時與兒子及媳婦一起居於一個公屋單位中,但由於兒子及媳婦收入不高,因此他們沒有給予她任何的家用。至於另一名女兒已結婚及搬家,亦沒有供養她。據妻子所提供的資料,她現時的積蓄有約HK$144,241.96,她是依靠這些積蓄過活。至於支出方面,妻子在經濟狀況陳述書中所填寫的支出為每月HK$15,502。

12.從妻子庭上的證言可見,她的理據可大致分為3部份。首先,住宅物業是於約2005-2006年由她出資買地及建屋。她曾說地價是約人民幣¥12,000,但後來又改口說「不知是否¥16,000」。她買地後用了近1年起屋,可能用了10多20萬人民幣。雖然住宅物業是以丈夫單名登記,但由於所有買地及建築費用都是由她出資的,因此,她認為住宅物業應全歸她擁有。

13.至於該土地則是於1995年由政府無償分配給村民的,因此她同意與丈夫平均分配該土地。

14.最後,她說丈夫在鎮中已有女伴,並購買其它房產,如將住宅物業分一半給他,或給予他該土地的全部業權,這是非常不公。

15.本席留意到就住宅物業和該土地的證據似乎不太完整。雖然雙方同意住宅物業和該土地都是以丈夫的單名登記,但雙方都沒有就該些房產的市場價值作出協議或提供獨立的估價報告。他們甚至連何時購入、購入或建屋所用的金額(有關住宅物業)都不太肯定,這是非常不滿意的。

丈夫現時的經濟狀況和證據

16.丈夫現年59歲,他曾於2018年7月16日存檔過一份經濟狀況陳述書,但他沒有將文件更新。他在該文件中說是一名厨房散工,每月收入約HK$16,000,支出則為每月HK$15,200。但這情況現時已有改變。丈夫說在過往1-2年間,他經歷父親過世,他於2021年曾返回鄉下居住,直至2022年7月才回港。他現時沒有固定居所,有時同妹妹住,有時同工友住,他甚至提過有時在街上露宿。至於工作方面,他說現時有做厨房散工,最近的工作地點在銅鑼灣,日薪HK$630元。他現時銀行戶口中約有HK$70,000。至於支出方面,他則沒有作出詳細的交待。

17.丈夫反對妻子就住宅物業的證供。他說住宅物業的土地買價是¥50,000元;起屋費用約¥400,000。妻子是支付了約¥100,000。住宅物業現時市值應約為¥800,000至¥900,000。至於該土地方面,它的面積雖然比住宅物業的土地面積為大,但亦不是大很多(在登記文件中是寫87M2) ,況且這是一幅未經開發的農地,現時用來種菜,因此價值理應比住宅物業為低,因此,他要求保有該土地的全部權益,是一個非常合理的要求。

本席的看法

18.本席考慮妻子的附屬濟助申請時,認為以下幾點是為重要:

(1) 訴訟雙方的年紀不輕,他們都是59歲,雖然未必完全沒有工作能力,但相信離退休的階段不遠。就以現時的謀生能力而言,他們都是做一些散工,收入不高。

(2) 這是一段非常長的婚姻;雙方在1989年結婚,2016年分居,婚姻持續期為27年。

(3) 住宅物業和該土地都是在婚姻持續期間購置或分配到的。

(4) 雖然妻子說住宅物業全是由她出資購買的,但這只是她片面之詞,沒有其它佐證。但就算這真是事實,本席亦相信丈夫一定在其他方面有所貢獻,如安排起屋及之後的打理,因此本席相信雙方對住宅物業都是有貢獻的。

(5) 雖然雙方就住宅物業和該土地的價值有所分歧,但又沒有提供有關的估價證據。就這點而言,本席留意到該土地的面積是比住宅物業的土地面積為大(87M2 v 58.1M2),但相差不是很大。再者,一幅是未發展的農地 (該土地),另一幅是已建屋及可居住的房屋 (住宅物業),本席相信住宅物業的價值理應比該土地為高。

19.本席經過以上的考慮後認為,訴訟雙方如可得到家庭資產(即住宅物業和該土地)的一半,將會是一個比較公平的結果。如要實現這結果,一個做法當然可以是命令丈夫將住宅物業和該土地的一半權益轉名給妻子,但以雙方現時的敵對態度來看,如強令他們成為兩項資產的共同業主,這對雙方都沒有好處。由於本席信納住宅物業的價值比該土地為高,因此,如將住宅物業分配給妻子,而將該土地分配給丈夫,這並不會對妻子做成不公。

命令

20.基於以上理由,本席頒令:

(1) 丈夫須於本命令頒發的1年內無償將住宅物業轉名給妻子,有關轉名的合理費用,由妻子負責。

(2) 丈夫可保有該土地。

(3) 以上命令將完全和最終解決雙方的附屬濟助申請和爭議。

訟費

21.由於雙方沒有法代表,有關訟費方面,包括所有保留訟費,不作命令。

  ( 陳振國 )
  區域法

呈請人: 親自應訊 

答辯人:  親自應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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