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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CAMP 581/2021 on BabelCite. This Court of Appeal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3 December 2022.
1. 原告人於2022 年9月 13日以提出動議通知書,申請許可向終審法院就本庭於2022年 8月 31日之判決書 [1] 提出上訴。事前,原告人於2022年 7月 19日存檔傳票以申請寬免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關淑馨2022年 5月13日所頒發「除非命令」之懲罰條款。本庭於2022年 8月 31日之判決書拒絕該寬免申請及撤銷該傳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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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MP 581/2021 [2022] HKCA 188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上訴法庭 雜項案件2021年第581號 (擬上訴的原本案件:區域法院傷亡訴訟2019年第3763號) 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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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決 書 上訴法庭法官林雲浩頒發上訴法庭判決書: 1.原告人於2022 年9月 13日以提出動議通知書,申請許可向終審法院就本庭於2022年 8月 31日之判決書[1]提出上訴。事前,原告人於2022年 7月 19日存檔傳票以申請寬免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關淑馨2022年 5月13日所頒發「除非命令」之懲罰條款。本庭於2022年 8月 31日之判決書拒絕該寬免申請及撤銷該傳票。 2.依照《實務指示2.1》第3段,本庭根據訴訟雙方所呈交文件,不經口頭聆訊而審理是次上訴許可申請。 3.香港法例第484章《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22條 (1) 款 (b) 項規定,倘本庭或終審法院認為民事上訴所涉及問題具有重大廣泛或關乎公眾之重要性,或因其他理由,以致應交由終審法院裁決,則本庭或終審法院須酌情決定終審法院是否受理該上訴。 4.原告人之提出動議通知書以及書面陳詞,內容主要複述案情及重複原告人早前向本庭申請寬免懲罰條款時之論點,而本庭已於2022年 8月 31日之判決書考慮並駁回該等論點。此外,原告人亦於提出動議通知書及書面陳詞解釋為何未有在司法常務官指定限期內 (原為2022年6月24日,後延至 2022年7月4日) 申請寬免,稱因原告人當時無律師代表、不熟識法律程序、並於2022年7月5日感染嚴重急性呼吸綜合症冠狀病毒2 (SARS-CoV-2) 之Omicron 變異病毒株。 5.被告人反對申請上訴許可,並於2022年 10 月27日之反對陳詞指出,原告人未有提出任何具有重大廣泛或關乎公眾之重要性之問題。同時,被告人指出,原告人提出動議通知書及陳詞主要針對本案若干指稱事實或證據、並重提其主張,以期法庭重新審理案件。被告人亦指出,原告人未能指出本庭於2022年 8月 31日之判決書有何錯誤。 6.依本庭所見,原告人未有提出任何合理上訴理由。原告人之提出動議通知書及書面陳詞,無對準回應本庭2022年 8月 31日判決書之進一步論點。再者,此擬上訴不涉及任何重大廣泛或關乎公眾之重要問題,是以本庭拒絕批准原告人向終審法院上訴。 7.至於是否有「其他理由」以致應交由終審法院裁決,此只適用於例外情況,而且根據慣例,上訴法庭一般將此等問題留待終審法院上訴委員會決定。 命令 8.因上述理由,本庭頒令撤銷原告人2022年 9月 13日之提出動議通知書,並命令原告人須支付被告人的訟費。被告人須於7天內呈交訟費清單並送達給原告人;原告人可於其後14天內提出書面反對訟費理由;本庭將以簡易程序評定訟費。
原告人:無律師代表, 呈交書面陳詞 被告人:由鄧賜強、趙貫之律師行延聘王志光及高麗盈大律師代表, 呈交書面陳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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