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u Xiao Yan 對 Synergis Management Services L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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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原告人於2022年7月19日存檔傳票及一份支持該傳票的宗教式誓章,申請寬免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關淑馨於2022年5月13日作出的除非命令(「除非命令」)的懲罰條款(「寬免申請」)。本判決書是本庭對此寬免申請的判決。

Cited by 2 cases · Cites 5 cases

Case No.CAMP 581/2021[2022] HKCA 1250
Court
Court of Appeal
Date31 Aug 2022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CAMP 581/2021

[2022] HKCA 125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上訴法庭

雜項案件2021年第581號

(擬上訴的原本案件:區域法院傷亡訴訟2019年第3763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原告人 YU XIAO YAN  
   
被告人   SYNERGIS MANAGEMENT SERVICES LIMITED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區慶祥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林雲浩
書面陳詞日期:  2022年7月19日及8月2日
判決書日期:  2022年8月31日

判 決 書


上訴法庭法官林雲浩頒發上訴法庭判決書:

背景

1.原告人於2022年7月19日存檔傳票及一份支持該傳票的宗教式誓章,申請寬免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關淑馨於2022年5月13日作出的除非命令(「除非命令」)的懲罰條款(「寬免申請」)。本判決書是本庭對此寬免申請的判決。

背景

2.是次申請的背景,是原告人於傷亡訴訟案件DCPI 3763/2019向被告人提出的申索。在該案中,原告人稱,於2009年1月28日凌晨,她的家被爆竊、搜掠,她本人被匪徒綑綁。被告人是原告人所居住的屋苑的管理公司。原告人認為被告人對該劫案須附上責任,因此提出訴訟,追討賠償。該案原定於2021年8月31日在區域法院法官廖文健席前審訊,但原告人缺席審訊。結果廖法官頒令撤銷案件,並命令原告人支付該案的訟費。廖法官並於2021年9月7日頒布判決理由書([2021] HKDC 1116)。

3.原告人其後申請擱置原審判決及重新審理案件。於2021年9月21日聆訊後,廖法官撤銷原告人的申請,並於9月24日頒布判決理由書([2021] HKDC 1205)。

4.原告人就此判決申請上訴許可。廖法官作出命令,要求原告人須於2021年10月8日或之前,就此申請將其書面陳詞送交法院及送達被告人。原告人並沒有遵照法庭的命令提交書面陳詞。廖法官於2021年10月28日頒布判決書,撤銷原告人的上訴許可申請([2021] HKDC 1296)。

5.原告人於2021年12月22日於上訴法庭存檔傳票,就廖法官於2021年10月28日頒下的判決申請上訴許可。

6.由於原告人沒有根據《實務指示4.1》第8段呈交所需文件,自2022年1月14日起,法庭多次頒下命令,要求原告人就其上訴申請把湊合的申請文件冊(2套)呈交法庭及(1套)送交被告人。

7.及至2022年5月13日,由於原告人仍未把上述湊合的申請文件冊呈交法庭及送交被告人,因此關副庭長頒下「除非命令」,命令除非原告人於2022年5月27日下午4時前根據法庭於2022年1月14日發出的指示,向法庭呈交(2套)及向被告人送達(1套)申請文件冊,否則原告人於2021年12月22日存檔的傳票在上述限期過後將會被自動撤銷。

8.雖然原告人在2022年5月25日向法庭存檔了兩套申請文件冊,但被告人的律師直至於2022年6月6 日才收到一套於2022年6月1日郵寄寄出的申請文件冊。

9.司法常務官萬可宜於是在2022年6月10日發出命令,指如原告人認同申請文件只在限期後送達被告人,及有意提出申請寬免懲罰條款,須於2022年6月24日或之前以傳票方式提出申請。

10.由於原告人並沒有在限期前以傳票方式提出申請,萬司法常務官再於2022年6月27日發出命令,命令原告人須於2022年7月4日前以傳票申請寬免懲罰條款。

11.原告人最終於2022年7月19日,才就其寬免申請存檔相關傳票。她於同日存檔誓章;根據法庭此前的指示,該誓章被視為原告人就她的寬免申請的陳詞。

12.根據《高等法院規則》第59號命令第14 A條規則,本庭認為原告人的寬免申請適合基於書面陳詞裁定,無需另作聆訊。

法律原則

13.根據《高等法院規則》第2號命令第4條規則,凡某一方沒有遵從某規則或法院命令,除非該失責方在上述沒有遵從事項發生14天內,向法庭申請並就懲罰條款取得寬免,否則該規則或法院命令就上述沒有遵從事項而施加的任何懲罰條款具有效力。

14.就「除非命令」而言,當中的懲罰條款會在有關的遵從事項的限期過後立即自動生效,非失責方不需作任何申請令懲罰條款生效。

15.寬免申請須於沒有遵從事項發生的14天內提出,如失責方提出逾期申請,在考慮是否應延長期限讓失責方提出寬免懲罰條款的申請時,法庭會考慮所有相關因素,包括逾期幅度、逾期原因、寬免申請的勝訴機會、及會否對非失責方做成不公 (見Lee Sai Nam v Li Shu Chung (HCA 1711/2009; 31-5-2013 §122))。

16.根據《高等法院規則》第2號命令第5(1)條規則,如有人提出申請,要求寬免因沒有遵從任何規則或法院命令而施加的任何懲罰條款,法庭須應有關申請考慮整體情況,包括:

a.  是否符合秉行公正的原則;

b.  要求寬免的申請是否已迅速提出;

c.  沒有遵從一事是否蓄意的;

d.  對於沒有遵從一事是否有良好的解釋;

e.  失責方對其他規則及法院命令的遵從程度;

f.  沒有遵從一事是否由失責方或其法律代表所導致;

g.  (如失責方沒有法律代表)當時他是否不知悉該規則或法院命令,或(如他知悉)他能否在沒有法律協助的情況下遵從該規則或法院命令;

h.  (如批予寬免)審訊能否如期在審訊日期或相當可能的審訊日期進行;

i.  沒有遵從一事對每一方造成的影響;及

j.  批予寬免會對每一方造成的影響。

原告人逾期提出寬免申請

17.原告人沒有根據《高等法院規則》第2號命令第4條規則,在2022年5月27日的14天內提出寬免申請。原告人最終只在法庭所訂的期限(即2022年7月4)的15天後,亦即在「除非命令」的限期(即2022年5月27日)的53天後,才以傳票提出寬免申請。逾期幅度並不短。

《高等法院規則》第2號命令第5(1)(d)及(g)條規則

18.本庭認為,原告人對於沒有遵從除非命令一事,沒有良好的解釋。

19.根據她於2022年7月19日存檔的誓章,原告人解釋她於2022年5月25日及6月27日執行法庭命令,交遞文件,等候期間受到一精神女病人襲擊,不良於行,至2022年7月19日仍行走不暢順。

20.根據原告人於2022年6月21日存檔的另一份誓章,她指稱因為她「遭遇一女子[襲]擊導致不良於行無法將文件如期2022年5月25號寄出」。她附上一封手寫信件,指2022年5月25日她到上訴法庭遞交文件,等候期間,一名女子不停地騷擾她,大聲呵斥和動手動腳,並召來保安員和警員,要將原告人驅逐出法院。警員到場後,紀錄了原告人的身份證,為防止原告人再次受到攻擊,堅持送她上離開法院的的士。上了的士後她感到腰部劇痛動彈不得,回家後趴著躺了5天,嚴重影響正常生活。2022年5月28日皮膚又出現敏感,出不了門,因她獨居,無法到郵局寄文件。至2022年6月7日腰和皮膚略好後才出外寄文件。

21.而根據原告人一封日期為2022年9月 (應為5月之誤)26日的信件(見申請文件冊第1頁),原告人指自己於2022年9 (或5)月24日在上訴法庭影印文件時,因有一女子指罵和用手推撞她,令她一時無法集中精神,專注處理文件事宜。

22.原告人在以上三份文件有不同說法:前兩份文件指她因2022年5月25日的事情令她不良於行,第二份文件增加了皮膚敏感的說法,第三份文件則指她因2022年9 (或5)月24日的事情令她無法集中精神處理文件。

23.第二份文件指稱她外出寄文件的日子亦與被告人收到的文件上的郵遞日期不符。

24.另外,原告人就其指稱於2022年5月24/5日發生的事件或傷勢,並沒有任何相關的警方文件或醫療文件佐證。反而,從她於2022年6月21日存檔的附件可見,其身體狀態並非如她所指的行動不便。

25.退一步說,即使原告人不能外出,亦可致電通知法庭或被告人上述指稱事件及身體狀況,或致電安排速遞公司上門收文件及送達被告人。

26.因此,本庭認為,原告人指稱的事件及身體狀況,並不構成她沒有於限期前將文件送達被告人的良好解釋。

《高等法院規則》第2號命令第5(1)  (c)及(i)條規則

27.原告人知道她須於限期前將申請文件冊送達被告人,但她選擇在限期過後才送達文件,是蓄意的行為。

28.不單如此,她亦沒有通知法庭其申請文件冊是在限期過後才送達被告人的,若非辯方律師主動向法庭查冊及查詢,被告人根本無從得知原告人已在限期前將申請文件冊存檔法庭;法庭亦無法得知被告人沒有如期提出反對的原因,或因而頒下對被告人不利的命令,可對被告人造成重大影響。

《高等法院規則》第2號命令第5(1)(b)及(e)條

29.如上述,原告人的申請並非迅速提出,亦沒有遵從法庭命令在2022年7月4日前提出。

30.事實上,原告人亦曾多次不遵從法庭命令:

a.  原告人於2021年8月31日缺席原訂於廖法官席前的審訊;

b.  原告人沒有遵照法庭的指示,就廖法官撤銷原告人的擱置原審判決的申請,於2021年10月8日的限期前提交書面陳詞,亦沒有在該限期過後提交書面陳詞;

c.  就著原告人於2021年12月22日呈交法庭的上訴傳票,原告人沒有遵照《實務指引4.1》第8段呈交上訴理由擬本、書面陳述書及申請文件冊。司法常務官分別於2022年1月14日、2月24日、3月15日、3月30日作出指示,命令原告人呈交其申請文件冊,即使法庭已提醒原告人法庭將考慮作出「限時履行指明事項令」,並規定失責的後果是撤銷其上訴許可申請,原告人仍沒有遵從;

d.  原告人沒有遵從「除非命令」;及

e.  原告人沒有遵從《高等法院規則》在限期內申請寬免懲罰;即使法庭分別於2022年6月10日及6月27日命令須於指定限期內存檔傳票以作申請,原告人仍沒有遵從。

31.由此可見,原告人沒有履行法庭的命令,法庭已多次給予她機會,她仍忽視法庭命令,反映她不認為需要嚴格遵從法庭的指示。在這情況下,法庭不應再姑息這種違令行為。

《高等法院規則》第2號命令第5(1)(a)及(j)條規則

32.在衡量本案的整體情況及批准寬免是否符合公正原則時,原告人擬提出的上訴的成功機會亦是其中一項考慮。

33.廖法官在其日期為2021年10 月28日的判決理由書已詳細說明撤銷原告人的上訴許可申請的原因。原告人除了重覆她沒有出席審訊及沒有收到審訊的書面通知外,至今仍沒有指出廖法官的判決在何處出錯,亦沒有列出確切的上訴理由。

34.原告人未能展示她的上訴許可申請(即2021年12月22日存檔的傳票)有合理機會得直。在此情況下,即使寬免原告人並讓其繼續進行上訴許可申請,最終亦是徒然。

35.反過來說,若法庭批准寬免,對被告人實屬不公。原告人在2010開展DCPI 3763/2019案件,至今已纏訟多年。被告人好不容易才等候到一個結果,倘若批予寬免,並重新排期處理原告人的申請,案件將不知何時才有結論,被告人也因而須負擔更多處理案件的訟費,對被告人不公平。

總結

36.因上述原因,本庭拒絕原告人的寬免申請,撤銷她2022年7月19日的傳票,並命令原告人支付被告人本申請的訟費。訟費金額如無協議,被告人可提出交由本庭以簡易程序評定。

(區慶祥) (林雲浩)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原告人:無律師代表, 呈交書面陳詞

被告人:由鄧賜強、趙貫之律師行延聘王志光及高麗盈大律師代表, 呈交書面陳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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