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袁月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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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案之被告人於是次聆訊中,就一項「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罪名,經審訊之下被裁定罪名成立。有關之裁定及其理據已於在此之前的裁判理由詳細列出,在此不贅。

Cites 2 cases

Case No.DCCC 352/2021[2022] HKDC 1328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1 Nov 2022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352/2021

[2022] HKDC 1328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1年第35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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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袁月媚 (第五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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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練錦鴻
日期:  2022年11月11日
出席人士:  張錦榮先生,為外聘大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張建波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Au Yeung, Chan & Ho 延聘,代表第五被告人
控罪:   [8]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Doing an act or a series of acts tending and intended to pervert the course of public just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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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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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案之被告人於是次聆訊中,就一項「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罪名,經審訊之下被裁定罪名成立。有關之裁定及其理據已於在此之前的裁判理由詳細列出,在此不贅。

2.本案之被告於20年8月18日租用了一個儲物櫃,而在同月8月26日,有人爆竊了一所位於新蒲崗的非住宅辦公室,而事後警方人員在該儲物櫃中起回屬於該次爆竊所盜得的財物部分。被告的男友(第四被告)在此案中因為有參與該次爆竊行為於2020年9月7日被捕。被告在9月15號將儲物櫃的租約轉到另一人名下,並在2020年10月8日取消了該租約。

3.控方主控之大要是謂被告於9月15日轉名的時候,是企圖妨礙警方的調查工作及企圖處身事外,令警方人員追溯不到其參與。

4.根據本席之裁定,控方並無證供顯示被告知道該次爆竊案的,亦無證供顯示被告知道參與爆竊者把爆竊所得的是甚麼財物或將之放在儲物櫃內,所以被告的刑責不與其他參與爆竊的人同等。無論如何,被告此舉目的是妨礙警方調查,也就是妨礙司法正常運作;除非是情況極之特別,不然,監禁是無可避免(參考AG v Chan Siu Wai CAAR 11/1996)。

5.普遍的入屋犯法如果涉及非住宅用地的話,應該是30個月監禁。由於本案並無證供顯示被告有參與該次爆竊,所以本席認為被告的刑責不能與其他涉及爆竊罪的犯者刑期相等,所以本席最後決定應處以24個月監禁。

6.被告51歲,曾有刑事案底,其性質皆與本案不同,所以本席不予考慮。被告於香港接受教育,她曾於89至19年期間,從事美容或飲食行業,兼職,無固定收入。在案發時被告無業,賴二千多元的傷殘津貼維生。被告離婚,與前夫育有一名女兒。被告第二次結婚之後,亦在2000年再離婚。

7.本席考慮過被告代表的陳情,認為其背景資料並無任何足以令本席特別酌情寬大的求情理據,所以下令被告入獄24個月監禁,即時執行。

( 練錦鴻 )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