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王敏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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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ited by 1 case · Cites 2 cases

Case No.HCCC 73/2021[2023] HKCFI 158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09 Dec 2022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CC 73/2021

[2023] HKCFI 15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21年第7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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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王敏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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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法官陳慶偉
日期:  2022年12月9日上午10時04分
出席人士:  劉榮照先生,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王熙曜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陳順祖,文國權,潘慧妍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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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

以下內容乃法庭數碼錄音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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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呢一宗案件係被告人就住一項危險藥物嘅第二次嘅審訊,喺第一次審訊之後,被告人係被裁定一項販運危險藥物嘅控罪罪名成立,咁其後呢一個控罪係獲上訴庭係推翻,並且就住呢一項控罪係下令進行重審。咁第二次嘅審訊係喺本席嘅席前係進行,咁喺處理完被告人嘅口頭招認同埋錄影會面紀錄嘅自願性之後,即係俗稱嘅「案中案」,被告人係承認呢一項販運危險藥物嘅控罪,違反《危險藥物條例》嘅第4條。

案情撮要係顯示喺2015年嘅11月18日晏晝嘅大約五點幾,被告人係從內地係返嚟香港嘅時候係被海關人員係截停,咁海關人員喺被告人所攜帶嘅四盒杏仁餅裡面係搜獲係共3,868克嘅「冰」毒,市值係1,180,000港元。

喺警誡之下,被告人表示佢係替一名叫做「阿賢」嘅男士係將有關嘅毒品係從內地係攜帶嚟香港嘅。佢知道佢所攜帶嘅係毒品,但係佢話佢唔知道究竟係乜嘢嘅毒品。被告人喺被捕之後就曾經協助海關人員參與一項監控派遞嘅行動,意圖係聯絡呢一名男子阿賢,就希望海關人員係能夠拘捕阿賢嘅。不過呢個監控遞送嘅行動係失敗,阿賢係並冇出現。及後,被告人係被帶返海關嘅辦公室,咁喺其後嘅錄影會面裡面佢進一步承認佢係替阿賢係販運呢啲毒品嘅。

被告人現年係36歲,咁同父母、兄長係同住。過往係有一項嘅管有危險藥物嘅紀錄,咁嗰一次係只係罰款嘅啫。咁喺事件發生之前,被告人係報稱佢係失業,但係係有從事一啲兼職美容師同埋模特兒嘅工作。

代表被告人嘅大律師喺求情嘅時候就係指被告人過往係患有精神病,甚至係而家佢亦都係患有精神病,咁當時候係受精神病嘅困擾,因為咁樣樣先至係干犯呢一個控罪,咁就希望係以此係作為減刑嘅理由。

本席喺審理呢一宗案件嘅時候,喺處理案中案嘅時候係有機會聽過呢一件案件嘅絕大部分嘅證供,尤其是係醫生嘅證供,咁本席係信納被告人喺犯案嘅當日並沒有係受到精神病所困擾嘅,佢係清楚知道佢自己嘅作為,犯案嘅原因純因為貪念而引起。因此,本席係唔會因為被告人係患有精神病而作出呢個進一步嘅減刑。

單係就住販運3,868克嘅「冰」毒,上訴庭訂下嘅量刑起點就係26年嘅即時監禁,咁呢一件案件因為涉及跨境販毒嘅元素,根據上訴庭嘅指引,刑期亦都係需要上調兩年,去到係28年嘅即時監禁。咁我明白屋企人嘅要求,咁佢哋係希望法庭能夠係盡量作出輕判,我係理解嘅,不過就住判刑呢一方面,上訴庭已經訂下清晰嘅量刑指引,咁喺呢一件案件裡面我亦都睇唔到有啲乜嘢嘅原因係可以令到本席係唔跟隨上訴庭嘅指引。

假若上訴人喺裁判法院喺第一時間係承認控罪,即係喺第一次嘅審訊之前喺裁判法院就已經承認控罪,佢係可以獲得一般嘅三分之一,即係33.3個per cent嘅量刑折扣。至於佢協助海關人員參與監控派遞行動,雖然個行動係未能成功,但係考慮到被告人喺當時同埋喺其後嘅錄影會面裡面係同海關人員係充分合作,故此,即使個行動未能成功,但係我認為係依然可以給予6.7個per cent嘅量刑折扣。

28年嘅6.7個per cent量刑折扣就係28年乘12個月再乘以0.067,就即係等於22.5個月。計一計,唔該兩位大律師。啱吖嘛?

劉先生:22.512,啱。

官:22.5。根據上訴庭喺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呢一個係一個越南人士個名NGO VAN NAM

劉先生:吳文南,中文。

官:CACC 418/2014所講及,假若一名被告人係喺審訊嘅第一日承認控罪嘅話,佢嘅量刑折扣係20個per cent。呢一件案嘅被告人係喺聽取答辯之後,並且喺審訊嘅過程裡面先至選擇承認控罪,即係喺案中案審結之後先至承認控罪,一般嘅量刑折扣,根據上訴庭喺嗰一件案件裡面所講及嘅係應該少過20個per cent。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偉明一案(CACC 53/2013),上訴庭係認為17.8個per cent嘅折扣係並冇任何唔妥當嘅地方,嗰一件案嘅上訴人陳偉明亦都係喺呢個案中案之後係承認控罪嘅。上訴庭亦都喺陳偉明一案裡面講及,每一宗案件嘅情況都係有唔同嘅,視乎個案中案嘅情形而決定。呢一件案係被告人喺第二次審訊嘅時候喺案中案有咗裁決之後先至係作出承認控罪嘅答辯,咁實際上呢一件案件嘅案中案係為時我都唔記得咗幾耐,幾多日呀?十日呀?

劉先生:七天。

官:七天?等一陣先,等我書記數一數。

八天。唔好理佢七天、八天,總之係一個頗長嘅時間喇,而涉及嘅傳召嘅證人亦都唔少嘅,咁其中更係有一名係控方嘅證人係一名精神科嘅醫生,需要係透過呢一個視訊係從呢個海外係作供嘅。咁換句話嚟講,牽涉嘅人力物力亦都係唔少嘅。咁喺考慮到我剛才所講嘅情況之後,咁我認為恰當嘅量刑折扣就係15個per cent。咁因此如果我哋用28年嘅量刑起點做基礎,咁就係28年乘12個月再乘以0.85,等於285.6個月。明白?

至於被告人曾經協助海關進行監控派遞行動呢一方面嘅折扣,本席就認為係唔應該因為被告人係是否係重審,即係需要第二次審訊而作出任何嘅負面嘅扣減嘅。因此,本席認為係應該將285.6個月再減22.5個月嘅刑期,咁即係等於係263.1個月係作為最終嘅量刑嘅。咁嗰0.1個月,咁我哋就就此作罷喇。

咁基於係以上所述,就住被告人所承認嘅一項販運危險藥物控罪,佢係被判處263個月嘅即時監禁,即係21年11個月嘅即時監禁。

Cited by 1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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