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嘉琪 對 律政司司長及另一人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CACV 222/2022 on BabelCite. This Court of Appeal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7 January 2023.
1. 本庭在2022年11月4日頒發判案書 ( [2022] HKCA 1564 ),駁回申請人的上訴,並不就訟費作出任何命令。該上訴是針對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高浩文於2022年5月16日駁回申請人申請司法覆核許可的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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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V 222/2022 [2023] HKCA 2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案件2022年第222號 (原本案件編號:高等法院憲法及行政訴訟2022年第313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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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上訴法庭法官周家明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1.本庭在2022年11月4日頒發判案書 ([2022] HKCA 1564),駁回申請人的上訴,並不就訟費作出任何命令。該上訴是針對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高浩文於2022年5月16日駁回申請人申請司法覆核許可的命令。 2.申請人在2022年12月12日存檔《提出動議通知書》,就本庭的判決,申請許可上訴至終審法院。 3.本庭經考慮申請人的《提出動議通知書》及2022年12月23日的書面陳詞,認為適宜根據《實務指示2.1》第3段,按照已呈交的文件,不經口頭聆訊來處理和裁定本申請。 4.本案的背景、事實及爭議事項,在本庭的判案書已有述及,在此不再重複。 5.香港法例第484章《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 22(1)(b)條規定,申請人須符合以下情況,才可向終審法院上訴:
6.申請人在提出動議通知書中列出以下申請理由:
7.申請人在書面陳詞中作出以下陳述:
8.綜觀申請人的提出動議通知書及書面陳詞,申請人只是針對本案的事實或證據,提出她的解讀或推論,或重複申請人的上訴論點,希望法庭重新審理案件。申請人沒有提出任何實質的上訴理由,亦未能指出上訴法庭駁回她的上訴有任何錯誤之處。尤為重要的是,申請人沒有說明擬提出的上訴涉及甚麽法律議題,遑論具有重大廣泛的或關乎公眾的重要性的議題。本案的情況亦不存在「其他理由」以致應把擬提的上訴交由終審法院裁決。申請人的申請因此不符合《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22(1)(b)條的規定。 9.基於上述理由,本庭拒絕給予申請人上訴至終審法院的許可,撤銷她2022年12月12日存檔的《提出動議通知書》及不就訟費作出命令。
申請人:無律師代表,親自行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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