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敏怡小姐 對 肯尼狄律師行(胡百豪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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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庭在2022年10月24日頒發判案書( [2022] HKCA 1568 ),駁回原告人的上訴,及命令她支付被告人本上訴的訟費,金額評定為港幣79,99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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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No.CACV 527/2021[2023] HKCA 68
Court
Court of Appeal
Date19 Jan 2023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CACV 527/2021

[2023] HKCA 6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上訴案件編號2021年第527號

(原高等法院雜項案件2021年第537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原告人 范敏怡小姐  
   
被告人 肯尼狄律師行(胡百豪律師)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朱芬齡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周家明
書面陳詞日期: 2022年11月17日
判案書日期: 2023年1 月 19日

判案書

上訴法庭副庭長朱芬齡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1.本庭在2022年10月24日頒發判案書([2022] HKCA 1568),駁回原告人的上訴,及命令她支付被告人本上訴的訟費,金額評定為港幣79,990元。

2.原告人在2022年10月28日存檔《提出動議通知書》,申請:

(1)  就本庭的判決上訴至終審法院(「上訴申請」);及

(2)  更改本庭的訟費命令及/或暫緩執行至上訴得直後(「更改/暫緩執行訟費命令申請」)。

3.《提出動議通知書》並夾附:(1) 一份支持上訴申請的陳詞及訟費陳述書,索取訟費金額為8億元;(2) 一份支持更改/暫緩執行訟費命令申請的陳詞及訟費陳述書,索取訟費金額為2億元;及 (3) 四份附件,分別為法庭2021年12月21日發給訴訟雙方的信件、警方在2022年5月26日發給原告人的《發給被覊留或接受警方調查人士的通知書》、一幅原告人稱在「Facebook帖子發售天價畫」,及一頁載有原告人身份證、八達通和銀行存摺簿首頁的影印本。

4.2022年11月2日,原告人存檔申請書,要求更改或撤銷高等法院聆案官李紹豪及原訟法庭特委法官王鳴峰的訟費命令,及獲判給訟費港幣5億元,經銀行自動轉賬及/或給予固定資產。2022年11月4日,原告人另存檔陳述書,申請循簡易程序獲判給訟費港幣2億元。上述兩項申請以下簡稱「訟費申請」。

5.2022年11月17日,原告人按民事上訴司法常務官的指示,就《提出動議通知書》所涉的申請提交書面陳詞。被告人沒有就原告人上述各項申請作出回應。

6.本庭經考慮原告人的《提出動議通知書》、申請書、陳述書及書面陳詞,認為適宜根據《實務指示2.1》第3段,按照已呈交的文件,不經口頭聆訊來處理和裁定兩項申請。

7.本案的背景、事實及爭議事項,在本庭的判案書已有述及,在此不重複。

8.本庭首先處理上訴申請。香港法例第484章《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22(1)(b) 條規定,申請人須符合以下情況,才可向終審法院上訴:

「如該上訴是就上訴法庭就任何民事訟案或事項所作的判決而提出的,不論是最終判決或非正審判決,而上訴法庭或終審法院 (視屬何情況而定) 認為上訴所涉及的問題具有重大廣泛的或關乎公眾的重要性,或因其他理由,以致應交由終審法院裁決,則上訴法庭或終審法院須酌情決定終審法院是否受理該上訴。」

8.原告人的《提出動議通知書》沒有列出申請理據。她在通知書夾附的文件及支持申請的書面陳詞提出應該免上訴許可,由終審法院直接審理她的上訴,原因是:

(1)  案件嚴重。原告人指稱被告人「濫費企詐」、「惡意針對親中(中央政府,國家主席)人士/針中(叛國),嚴損公信力」,案件因此具廣泛公眾重要性。

(2)  法庭錯判、嚴重不公平,完全忽略案中重點。原告人指稱被告人「濫費」;法庭剔除申索「掩嚴罪」;拒判訟費「歧視流動資金不足綜援戶」;「串謀(企圖)詐騙,蓄意傷害他人身體,企圖謀殺,妨礙司法公正,叛國⋯」。

9.原告人在其後提交的書面陳詞,除重複上述的説法及要求直接上訴終審法,亦要求給予上訴到終審法院的許可。她同時提出下列說法:

(1)  法庭錯判,忽略重點,違反《高等法院規則》第62號命令第7(1)條規則。被告人疏忽、行為不當,訟費應自負。

(2)  長期誹謗精神病,屬《高等法院規則》第18號命令第19(1)(b)條規則的惡意中傷,和第19(1)(d)條規則的濫用法律程序。

(3)  剔除申索的申請引發違反口罩令罸款、誤診以致原告人遭無理綑綁、強迫出席聆訊、濫暴拘留及加劇病情,屬《高等法院規則》第18號命令第19(1)(c)條規則的惡意延誤。

10.首先,根據《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22(1)(b)條規定,原告人必須先取得上訴法庭或終審法院的上訴許可,才可以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原告人要求免除上訴許可,直接上訴到終審法院,不符合法律規定。

11.其次,原告人書面陳詞的陳述都是環繞案件的情況。她雖然指稱案件嚴重及具廣泛公眾重要性,卻沒有指出擬提的上訴涉及甚麽法律議題,遑論具有重大廣泛的或關乎公眾的重要性的議題。再者,她雖然指稱法庭錯判,但只是作出空泛和籠統的說法,沒有說明相關的法律和理據以及詳情。

12.此外,原告人針對被告人的指稱在本上訴中已有提及,本庭判案書第18至21段已裁定這些指稱欠缺正當的事實和法律基礎。原告人擬提的上訴理據沒有合理成功機會。

13.基於上述理由,原告人的申請不符合第22(1)(b)條的規定。本庭亦不認為,本案的情況存在其他理由以致應把原告人擬提的上訴交由終審法院裁決。本庭因此拒絕給予原告人上訴至終審法院的許可。

14.至於更改/暫緩執行訟費命令申請,原告人主要指訟費判決違反《高等法院規則》第62號命令第7(1)條規則,因為被告人疏忽、行為不當,訟費應自負。基於本庭拒絕原告人的上訴申請,以及原告人針對被告人的指稱欠缺事實及法律基礎(見上文),本庭拒絕這項申請。

15.最後,就原告人兩項訟費申請,其中原告人要求更改或撤銷李聆案官和王暫委法官的訟費命令,理由是被告人疏忽、行為不當和妨礙司法公正,訟費應自負。如上所述,這些指稱不具事實及法律基礎,本庭拒絕這項申請。此外,原告人除了稱她身份、身價特殊(包括在Facebook出售天價畫)外,並沒有就要求訟費的申請說明理據,本庭亦不認為這些訟費要求有任何基礎。本庭亦拒絕這項申請。

16.總結而言,本庭撤銷2022年10月28日存檔的《提出動議通知書》,及2022年11月2日及4的兩項申請。有見被告人沒有就原告人的各項申請作出回應,本庭不作任何訟費命令。

(朱芬齡)
高等法院
上訴法庭副庭長
(張澤祐)
高等法院
上訴法庭法官
(周家明)
高等法院
上訴法庭法官

原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行事

被告人:由肯尼狄律師行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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