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蘇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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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審訊後,被告人被裁定控罪一「欺詐」及控罪二「企圖欺詐」都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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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904/2019 [2022] HKDC 1517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9年第904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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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控罪 1.審訊後,被告人被裁定控罪一「欺詐」及控罪二「企圖欺詐」都罪名成立。 案情簡介 2.2015年初,被告人認識了李女士(控方第一證人),他向李女士表示自己是新界大埔原居民,有丁地興建三間丁屋,令李女士相信若她付被告人1,300,000元建築費用,便可得到一間丁屋的最下一層連車位。 3.李女士在2015年3月至8月多次應被告人的要求,一共支付被告人1,000,000元去買材料起屋,但被告人從不肯帶李女士去看有關丁屋。 4.2016年6月,被告人再向李女士索取300,000元,說是為丁屋安裝水電,但李女士不肯再付錢給被告人。 5.李女士的兩位女兒在2017年3月知道母親給了被告人1,000,000元起屋,有所懷疑,便叫被告人帶她們去看有關丁屋,被告人帶兩人到大美督布心排村看一間村屋,該物業其實是別人的。 6.被告人後來失蹤,但李女士找人搵到被告人回來,那時是2017年6、7月。 7.被告人叫李女士不要報警,承諾稍後還錢給她,並表示會在2017年8月1日先歸還500,000元。不過,被告人沒支付李女士分毫。李女士最後在2018年3月報警。 8.被告人在2019年8月被捕。他在2019年9月已被帶到裁判法院,後來轉解到區域法院,不過,辯方多次提出押後申請,並兩次以被告人有嚴重失智為由,提出不宜受審申請,都被法庭駁回。最終,被告人被裁定兩項控罪都罪名成立。 案底 9.被告人在1942年出生,現年80歲,他在2015年至2016年期間犯下本案的兩項控罪,當時他已七十三、四歲。 10.被告人在1991年至1996年有四次被定罪紀錄,兩次涉及賭博,兩次是非禮罪行。1991年那次罪成,被判接受感化,其餘的只是以罰款處理。 求情 11.辯方律師說被告人現時獨居,靠綜援維生,平日有社福機構的社工向他提供一些協助。 12.律師提及一原訟法庭判案書HCCC 85/2015,該案的案情和本案很不同,但該案的大法官提及一些判處年老犯人的考慮,道出‘exceptional hardship’包括「極度年老」(extremely advanced age)、判刑可能令被告人老死獄中、與及被告人的健康日漸衰退。 13.律師指本案的被告人在2022年中做過腸癌手術,從此要戴便袋,也要使用尿片,每日要替換幾次。被告人行動不便,走短程的路可使用步行架,長程一些則要坐輪椅。 14.律師同意本案確實用上不少時間,都是因為被告一方提出申請押後,包括兩次不宜受審的申請,最終有關申請不為法庭接納,所以用上的時間不能說是任何延誤。 15.不過,律師叫法庭仍然考慮被告人現在已十分年老及有病痛困苦,判刑時應給他額外扣減。 16.律師同意控罪一涉及的騙款達1,000,000元,一般的判刑起點不少過3年監禁。控罪二則涉款較少,而且亦只是企圖詐騙,事主在控罪二未有損失。 健康情況 17.被告現年80歲,他犯案時是七十三、四歲。 18.被告人被判罪名成立之後,法庭叫懲教署為被告撰寫一份醫療報告。 19.懲教署的醫生見過被告人,得知他的身體情況,包括:
除了以上的健康問題,懲教署的醫生指出被告的一般健康情況並無其他大問題(general health condition remains unremarkable)。 判刑 20.被告人現年80歲,算是十分年老,也有病痛困苦。他在2022年進行了一次腸癌手術,不過,懲教署的醫生在報告中說被告雖然接受了該項大手術,亦有高血壓及背痛問題,但一般健康情況並無大問題。 21.被告人干犯本案的兩項控罪時已經七十三、四歲,他當時處心積慮欺騙另一名比他更年長的女士,多次向對方索款,騙去對方合共1,000,000元(控罪一),跟著他還想再騙對方300,000元(控罪二)。律師說被告人已把騙來的款項輸光,現在不能付還受害人分毫。 22.被告人現在雖然十分年老,亦有一些病痛困苦,但並無生命危險,可以在監獄服刑,懲教署的人員自然會對他作出恰當關注。本席認為控罪一的判刑起點應為3年監禁。本席只能以被告人十分年老及健康有一定問題為理由,給他合共6個月的扣減。控罪一的判刑因此為兩年六個月監禁。控罪二的判刑經上述考慮之後,亦定為一年六個月監禁。兩項刑期同期執行,即被告人為本案的兩項罪行須合共服刑兩年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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