陶 對 唐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FCMC 3649/2020 on BabelCite. This Family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6 January 2023 before 彭家光.
Child welfare – Education – Change of school – Best interests of the child – Social Welfare Officer report – Application dismissed – No costs
Legal issues: Son's language ability · Mother's attitude towards Chinese learning · Adaptability to school change · Son's wishes · Credibility of Social Welfare Officer report · Final disposition of application
Outcome: Father's application to change son's school dismissed.
Cited by 1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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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CMC 3649/2020 [2023] HKFC 2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區 域 法 院 婚姻訴訟案件編號2020年第3649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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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 案 書 ( 教育事宜 ) ------------------------- 1.本席在下文稱呈請人為‘母親’,答辯人為‘父親’。 背景 2.訴訟雙方有一名兒子,生於2013年8月,現年9歲。在2016年,訴訟雙方在香港結婚。在2019年5月30日,母親以不合理行為提出離婚呈請。經法庭許可,在2020年5月22日母親以1年分居及同意提出本離婚呈請。 3.在2020年9月3日,法庭頒令將兒子之共同管養頒予訴訟雙方,母親獲照顧及管束,父親有界定探視。在2021年1月19日,法庭頒下暫准離婚令。在2021年3月12日,法庭頒令父親須付母親每月2,500元作為兒子之贍養費。 4.一直以來 ,訴訟雙方就兒子之照顧和管束及探視安排爭拗不斷。就此,訴訟雙方都提交不少申請,法庭也舉行了許多次聆訊,先後為兒子之照顧、管束及探視安排不斷作出修改和改變。按母親之申請,法庭更針對父親多次發出強制令。 5.在2021年8月13日,父親提出傳票申請,要求法庭頒令兒子轉校到本地小學就讀。在2021年9月30日,母親將反對誓章存檔和送達。在2021年12月23日,法庭頒發絕對離婚令。在2022年1月7日,經父親同意,法庭頒令許可父親撤回2021年8月13日之傳票申請。 6.應父親存檔日期為2021年6月29日、2021年7月14日及2021年11月22日之傳票申請,經訴訟雙方於2022年2月16日以雙方同意傳票作出申請,又經聆聽訴訟雙方陳述,又經父親承諾支付中文補習老師的費用,及母親承諾安排每週兩次每次1.5小時的中文補習給兒子,在2022年2月16日,本席頒令︰-
7.在2022年5月30日,父親再次以傳票提出申請,要求法庭頒令兒子須立即轉回「千禧奉基小學」或其他就近的學校就讀。 8.在2022年8月8日,本席頒令將父親2022年5月30日之傳票申請排期在2022年11月10日審訊。 9.在2022年8月16日父親在探視後沒有將兒子交回母親。母親報警,在2022年8月17日,警方在大嶼山尋回父親及兒子。事後,警方落案控告父親刑事恐嚇。在提訊時,裁判官將父親還押。至2021年9月23日,父親獲保釋外出。 10.在2022年8月23日,母親以傳票提出申請,要求獲兒子單獨管養,終止父親對兒子之探視安排,直至另有命令為止,及要求法庭再頒強制禁止父親進入母親及兒子住所及兒子學校範圍。 11.在2022年10月6日,父親以傳票提出申請要求撤銷法庭在2021年3月15日作出之強制令。 12.在2022年10月12日,本席頒令︰-
13.在2022年11月8日,父親又以傳票提出申請,要求調整探視接送方式為週六交由祖父在炮台山站接兒子,次日早上父親送返炮台山站閘口並遠距離目送兒子返回母親身邊,及晚飯探視由父親在兒子住所樓下接送及遠距離目送。傳票排期在2023年2月6日進行提訊。 14.在2022年11月8日,父親又以傳票提出申請,要求調整探視接送方式為週六交由祖父在炮台山站接兒子,次日早上父親送返炮台山站閘口並遠距離目送兒子返回母親身邊,及晚飯探視由父親在兒子住所樓下接送及遠距離目送。傳票排期在2023年2月6日進行提訊。 15.由本申請審訊日期2022年11月8日至本判決日期,父親又先後發出7張有關探視和兒子中文補習事宜之傳票申請,這些傳票排期在2023年2月進行提訊。 16.這是有關父親2022年5月30日之傳票申請之判決。 證據 17.就本申請父親提交了三份誓詞,日期分別為2022年5月30日、2022年10月31日及2022年11月8日,母親提交了2022年9月1日之反對誓詞。訴訟雙方都提交了支持文件。按法庭的命令,黃社工提交了日期為2022年10月4日之社會福利調查報告。訴訟雙方及黃社工出庭作供,也接受了提問。 18.在未得法庭許可之情況下,父親提交2022年10月28日的誓詞,又提交了大量之意見證據[1],包括剪報,雜誌文章、從維基百科網頁取得之材料、從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網頁取得之材料、一位Professor Jim Cummins之訪問材料及他的其他文章,從 ‘Independent Education Today’得來之文章等。母親反對父親提交這些材料。 19.本席認為︰-
20.在母親代表律師編制的文件冊,母親加入了其2021年9月30日的誓詞及臨床心理學家林女士之2021年8月9日之報告。母親2021年9月30日的誓詞的目的是用作反對父親分別在2021年6月29日、2021年7月14日及2021年8月13日存檔的傳票申請,父親以上申請都已經法庭處理。母親2021年9月30日的誓詞及林女士2021年8月9日的報告,都並非本申請之證據之一部份,林女士沒有被傳召到庭作供,母親代表律師也是在未得法庭許可之情況下將之加入本申請之審訊文件冊。經小心考慮以上各點,就本申請,本席不會就母親2021年9月30日的誓詞或林女士2021年8月9日之報告之內容加以考慮。 適用法律原則 21.《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香港法例第192章)第19條的規定︰-
22.至於法庭在考慮這些申請時所依賴的一般準則 ,則是依據香港法例第13章《未成年人監護條例》第3條的規定︰-
男方的案情 23.男方作出本申請的原因是他認為兒子的中文及廣東話母語的水平及程度太差。他說︰-
本席的竟見 24.在前文本席已澄清林女士之報告並非本申請之證據之一部份。所以就父親批評臨床心理學家林女士的心理報告存在偏頗的情況,本席也不予以討論。 25.本席將父親申請的理據歸納為以下幾點︰-
兒子母語講、讀及寫的能力 26.父親認為兒子的廣東話糟糕,舉了下列例子︰-
27.母親不同意父親所說兒子講廣東話有困難的說法。並無爭議,兒子就讀之國際學校之中文教學語言為普通話,但兒子從少說廣東話、與兒子相熟的親友及他的好友都是說廣東話,母親和兒子日常說廣東話。黃社工也表示,接觸兒子期間兒子廣東話流利,聽講並無問題。從以上各點考慮,本席認為母親所說兒子以廣東話日常溝通無礙的說法是可信的。 28.在讀寫方面,父親舉例,兒子9歲,連車站的站字、往天后的往字、商場的商字都不認得。他形容兒子為半文盲。父親又指,替兒子補習中文的康老師說,兒子實在太缺乏中文詞彙[2]。父親又說國際學校將中文當作第二語言來教,兒子連簡單中文句子的讀寫都有困難,更談不上任何對中文故事書的興趣,繼續如此下去,他將永遠告別中國文化的經典,最終竟然不能成為他所屬的文化的一人份子。母親說,兒子的中文並非不好,根據兒子最近的學校成績表所顯示,兒子中文科的成績並不差 [3]。從母親提交的學校成績表可見,在中文科聽、講、寫及閱讀理解各方面都有不錯的表現。縱使如父親所說在國際學校中文科是作為第二語言教授,本席認為從以上看來,兒子絕非如父親所說連簡單中文句子讀寫都有困難。 29.經小心考慮以上各點 ,本席不接受父親所說兒子開始進入所謂母語喪失及喪失中文讀寫能力的過程的說法。 母親是否消極,甚至反對及阻礙 30.父親要求兒子上中文補習課,為兒子利益着想,母親順應父親的要求,自2021年5月起,兒子每星期上一次中文補習課。在2021年6月,父親要求兒子每星期上兩次中文補習課,由於正值暑假期間,母親亦再次同意父親的要求。2021年9月開學後,母親向父親提議將兒子的中文補習課改回每星期一次,卻遭父親反對。父親說,因被扣押一個多月,失去經濟收入,無力付中文補習老師的費用,兒子的中文補習終止。在聆訊時,父親表示會儘快恢復兒子中文補習的安排。縱觀所有證據,本席不認為母親消極、甚至反對或阻礙兒子中文補習。 兒子語言喪失及喪失中文讀寫能力引發的嚴重問題 31.本席不接受父親所說兒子開始進入語言喪失及喪失中文讀寫能力的說法。又本席認為,父親在上文第21段所寫的種種嚴重問題,不外乎都是父親憑個人之猜度而引申出來一己的看法。平情而論,若兒子繼續在原校開學,則將來兒子是否會脫離家庭文化,和學校文化,失去個人身份,融入香港社會或成為一名良好之公民是否有困難,又或者會否中英文均成半桶水,甚至無法融入大灣區或跟隨中之經濟發展,喪失學習五千年中國文化及文明傳統之能力,在現在來說,都是言之尚早。 兒子會否適應轉校 32.父親怪責母親在小一派位時沒有安排兒子在獲派位之本地小學上學,反而替兒子報讀現時之國際學校。母親不接受父親的說法。本席認為這已是數年前之事,現在追究這些往事,對處理本申請並無幫助。 33.父親說,兒子是細仔,可重讀一年,加上父親的協助,假以時日必能追上小學的中文水平,成為一個中英俱佳的人。父親又說,兒子住所不變,相信轉校後仍能保持現時人際關係。又說,本地小學的傳統教學模式更加適合心散但整體聽話的兒子,並且兒子幼稚園時曾經歷傳統教學模式且適應良好。他更說,近期移民潮後本地小學有大量空缺,學校的師生比例更佳,結交新同學也可讓兒子融入香港本地社會。 34.作供時,黃社工說好的成長經驗對兒子來說重要,他看不到讓兒子留級有甚麼好處。 35.母親不贊同父親的說法。母親說,兒子現時已經是小學四年級生,不適宜貿然轉校,干擾兒子的學習過程。再者,兒子現在的學校是屬於國際學校的International Baccalaureate (IB)課程 ,課程著重訓練學生的理解能力及邏輯思維,幫助學生適應大學學習模式,課程內容廣泛,與現行本地學校的課程不同。因此,假如現在要求兒子轉讀本地學校的話,會出現銜接及適應上的種種問題。 36.經小心考慮以上各點後,本席接受母親的說法。對母親所說兒子於學校的中文科表現也顯示他的中文水平達標,沒有轉校的需要,本席也贊同。對於父親就兒子轉校適應問題的陳述,本席認為這些也不外都是父親自己的想法。譬如,若兒子真的轉校,他日能否中英俱佳,又或會否在轉校後結交新同學並融入香港本地社會,其實是未知之事。 兒子的看法 37.父親說,兒子心智仍未足以明白自身長遠利益的規劃。母親說,兒子已經開始有自己的獨立思維及意思,要正視及尊重兒子的意願。作供時,黃社工說,兒子年紀不少,應尊重兒子的看法。兒子現已9歲多,本席接受母親和黃社工所說,法庭應給予兒子的意見相當的比重。 38.在2022年10月4日的報告,黃社工說︰
從以上可見兒子的意願為繼續在原校升學。 黃社工的報告 39.在2022年10月4日,黃社工說︰ -
40.黃社工的結論及建議為應讓兒子繼續在原校升學。 41.父親說,黃社工的報告失實、偏頗,在2022年10月4日的報告中,假中立地引用不適當/不適用的中文標準,包括︰
42.此外,父親也批評了黃社工在2020年1月撰寫的第一份社會福利調查報告,這份報告與日前的申請並無關係,也不是訴訟雙方在本申請中提交之證據之一部份,所以本席不會就父親對這份第一份報告的批評加以討論。 43.就父親針對黃社工2022年10月4日之報告的批評,本席有以下之考慮︰-
44.經小心考慮全部證據後,本席不接受父親所說黃社工2022年10月4日之報告失實、偏頗的說法。 總結 45.經小心考慮全部證據後,本席接受兒子應繼續在原校升學,這符合兒子之最佳利益。 頒令 46.本席頒令撤銷父親2022年5月30日之傳票申請 訟費 47.本席作無訟費命令。這是一個暫准命令,如雙方在判決頒發後14天內沒有任何申請,有關的暫准訟費命令將轉為絕對命令。母親本身訟費按法律援助規例評定。
呈請人:由鄭依明林頴璇律師行代表 答辯人:無律師代表和親自行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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