陶 對 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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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ld welfare – Education – Change of school – Best interests of the child – Social Welfare Officer report – Application dismissed – No costs

Legal issues: Son's language ability · Mother's attitude towards Chinese learning · Adaptability to school change · Son's wishes · Credibility of Social Welfare Officer report · Final disposition of application

Outcome: Father's application to change son's school dismissed.

Cited by 1 case

Case No.FCMC 3649/2020[2023] HKFC 2
Court
Family Court
Date06 Jan 2023
Judge彭家光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FCMC 3649/2020

[2023] HKFC 2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區 域 法 院

婚姻訴訟案件編號2020年第3649宗

——————————

  呈請人
   
  答辯人

——————————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彭家光內庭聆訊(非公開)
審訊日期︰ 2022年11月10日
呈請人結案陳詞︰ 2022年11月24日
答辯人結案陳詞︰ 2022年12月30日
判決日期︰ 2023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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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書

( 教育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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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席在下文稱呈請人為‘母親’,答辯人為‘父親’。

背景

2.訴訟雙方有一名兒子,生於2013年8月,現年9歲。在2016年,訴訟雙方在香港結婚。在2019年5月30日,母親以不合理行為提出離婚呈請。經法庭許可,在2020年5月22日母親以1年分居及同意提出本離婚呈請。

3.在2020年9月3日,法庭頒令將兒子之共同管養頒予訴訟雙方,母親獲照顧及管束,父親有界定探視。在2021年1月19日,法庭頒下暫准離婚令。在2021年3月12日,法庭頒令父親須付母親每月2,500元作為兒子之贍養費。

4.一直以來 ,訴訟雙方就兒子之照顧和管束及探視安排爭拗不斷。就此,訴訟雙方都提交不少申請,法庭也舉行了許多次聆訊,先後為兒子之照顧、管束及探視安排不斷作出修改和改變。按母親之申請,法庭更針對父親多次發出強制令。

5.在2021年8月13日,父親提出傳票申請,要求法庭頒令兒子轉校到本地小學就讀。在2021年9月30日,母親將反對誓章存檔和送達。在2021年12月23日,法庭頒發絕對離婚令。在2022年1月7日,經父親同意,法庭頒令許可父親撤回2021年8月13日之傳票申請。

6.應父親存檔日期為2021年6月29日、2021年7月14日及2021年11月22日之傳票申請,經訴訟雙方於2022年2月16日以雙方同意傳票作出申請,又經聆聽訴訟雙方陳述,又經父親承諾支付中文補習老師的費用,及母親承諾安排每週兩次每次1.5小時的中文補習給兒子,在2022年2月16日,本席頒令︰-

(1)  法庭於2021年5月14日頒發有關兒子的探視安排更改如下 ︰-

(a)  逢星期一晚上8時至晚上8時30分視像探視;

(b)  逢星期二晚上8時至晚上8時50分視像探視;

(c)  逢星期五晚上6時30分至晚上8時30分晚飯探視;

(d)  每星期一次由星期六上午10時30分至星期日早上10時30分的留宿探視,但如兒子在上述時間內需進行攀石活動,則上述時間須應母親要求作出更改;

(e)  兒子的學校聖誕及元誕假期、農曆年假期、復活節假期及暑假的一半留宿探視,以兒子學校的校曆為準,但如母親認為兒子有學習上需要的話,則雙方再協商彈性處理;及

(f)  父親負責接送兒子,除了晚飯探視在兒子住所大堂接送之外,探視的接送地點為炮台山港鐵站B出口;

(2)  如任何一方需要對探視時間作出更改的話,該方須在24小時前徵求對方同意,但如對方不同意的話,該探視則視為取消而不另行補回;

(3)  命令須註明及附加罰則通知,但無須面交送達;

(4)  許可父親撤銷分別於2021年6月29日、2021年7月14日及2021年11月22日存檔的傳票;

(5)  2022年3月11日上午11時的審訊取消;

(6)  不作任何訟費命令,包括保留訟費;

(7)  母親本身的訟費須根據《法律援助規例》評定。

7.在2022年5月30日,父親再次以傳票提出申請,要求法庭頒令兒子須立即轉回「千禧奉基小學」或其他就近的學校就讀。

8.在2022年8月8日,本席頒令將父親2022年5月30日之傳票申請排期在2022年11月10日審訊。

9.在2022年8月16日父親在探視後沒有將兒子交回母親。母親報警,在2022年8月17日,警方在大嶼山尋回父親及兒子。事後,警方落案控告父親刑事恐嚇。在提訊時,裁判官將父親還押。至2021年9月23日,父親獲保釋外出。

10.在2022年8月23日,母親以傳票提出申請,要求獲兒子單獨管養,終止父親對兒子之探視安排,直至另有命令為止,及要求法庭再頒強制禁止父親進入母親及兒子住所及兒子學校範圍。

11.在2022年10月6日,父親以傳票提出申請要求撤銷法庭在2021年3月15日作出之強制令。

12.在2022年10月12日,本席頒令︰-

(i)  將父親2022年10月6日之傳票排期在2023年6月15日審訊,並預留2023年6月16日;

(ii)  因母親為上述刑事案件之控方證人,為避免父親在刑事審訊前直接接觸母親 ,按2022年2月16日之命令之中期探視安排之接送安排改為由爺爺負責;

(iii)  將母親2022年8月23日之傳票排期在2023年7月4日審訊,並預留2023年7月5日及6日。

13.在2022年11月8日,父親又以傳票提出申請,要求調整探視接送方式為週六交由祖父在炮台山站接兒子,次日早上父親送返炮台山站閘口並遠距離目送兒子返回母親身邊,及晚飯探視由父親在兒子住所樓下接送及遠距離目送。傳票排期在2023年2月6日進行提訊。

14.在2022年11月8日,父親又以傳票提出申請,要求調整探視接送方式為週六交由祖父在炮台山站接兒子,次日早上父親送返炮台山站閘口並遠距離目送兒子返回母親身邊,及晚飯探視由父親在兒子住所樓下接送及遠距離目送。傳票排期在2023年2月6日進行提訊。

15.由本申請審訊日期2022年11月8日至本判決日期,父親又先後發出7張有關探視和兒子中文補習事宜之傳票申請,這些傳票排期在2023年2月進行提訊。

16.這是有關父親2022年5月30日之傳票申請之判決。

證據

17.就本申請父親提交了三份誓詞,日期分別為2022年5月30日、2022年10月31日及2022年11月8日,母親提交了2022年9月1日之反對誓詞。訴訟雙方都提交了支持文件。按法庭的命令,黃社工提交了日期為2022年10月4日之社會福利調查報告。訴訟雙方及黃社工出庭作供,也接受了提問。

18.在未得法庭許可之情況下,父親提交2022年10月28日的誓詞,又提交了大量之意見證據[1],包括剪報,雜誌文章、從維基百科網頁取得之材料、從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網頁取得之材料、一位Professor Jim Cummins之訪問材料及他的其他文章,從 ‘Independent Education Today’得來之文章等。母親反對父親提交這些材料。

19.本席認為︰-

(1)  這些意見證據都是未得法庭許可情況下提交的;

(2)  父親也沒有就要求提交這些意見證據在事前通知母親或向法庭提出申請許可;

(3)  父親在審訊前兩個星期才提交這些材料,在這樣的情況下,母親並無足夠時間去回應;

(4)  這些材料的作者是否具法庭認可之資格去在本審訊發表這些意見,對此本席是一無所知;

(5)  明顯地,這些材料並非針對本審訊而準備的。那麼究竟這些材料就本案而言是否適用,這無疑是一個尚未解決之大問題。

(6)  經小心考慮以上各點後,本席不會將這些意見證據加以考慮。

20.在母親代表律師編制的文件冊,母親加入了其2021年9月30日的誓詞及臨床心理學家林女士之2021年8月9日之報告。母親2021年9月30日的誓詞的目的是用作反對父親分別在2021年6月29日、2021年7月14日及2021年8月13日存檔的傳票申請,父親以上申請都已經法庭處理。母親2021年9月30日的誓詞及林女士2021年8月9日的報告,都並非本申請之證據之一部份,林女士沒有被傳召到庭作供,母親代表律師也是在未得法庭許可之情況下將之加入本申請之審訊文件冊。經小心考慮以上各點,就本申請,本席不會就母親2021年9月30日的誓詞或林女士2021年8月9日之報告之內容加以考慮。

適用法律原則

21.《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香港法例第192章)第19條的規定︰-

「19. 對受婚姻訟案影響的子女提供管養及教育的命令

(1) 法庭可在下列時間,作出其認為是適宜的命令,以便為任何18歲以下的家庭子女提供管養及教育 —

(a) 在任何離婚、婚姻無效或裁判分居的法律程序中,於作出最後判令之當時、之前或之後;

(b) ……。」

22.至於法庭在考慮這些申請時所依賴的一般準則 ,則是依據香港法例第13章《未成年人監護條例》第3條的規定︰-

「3. 一般原則

(1) 有關未成年人的管養或教養問題 ,以及有關屬於未成年人或代未成年人託管的財產的管理問題,或從該等財產所獲收益的運用問題─

(a) 在任何法院進行的法律程序中(不論該法院是否第2條所界定的法院)─

(i) 法院須以未成年人的最佳利益為首要考慮事項,而考慮此事項時須對下列各項因素給予適當考慮─

(A) 未成年人的意願(如在顧及未成年人的年齡及理解力,以及有關個案的情況後,考慮其意願乃屬切實可行者);及

(B) 任何關鍵性資料,包括聆訊進行時社會福利署署長備呈法院的任何報告;及

(ii) 在上述管養、教養、財產管理或收益運用等問題上 ,法院無須從任何其他觀點來考慮父親的申索,是否較母親的申索為優先,或母親的申索是否較父親的為優先;

(b) ……母親所享有的權利及權能,與法律賦予父親的相同,而父親及母親雙方的權利及權能同等,並可由其中一方單獨行使。」

男方的案情

23.男方作出本申請的原因是他認為兒子的中文及廣東話母語的水平及程度太差。他說︰-

(1)  兒子開始進入母語喪失的過程 。兒子的廣東話缺乏大量日常詞彙,這種缺乏已開始妨礙父母與子女間的溝通。

(2)  母親消極對待兒子母語學習,甚至反對及阻礙兒子的母語學習。

(3)  兒子語言喪失很快將使他和家人的情感連系產生裂痕 ,父母子女關係陌生化,同時使兒子脫離他的家庭文化和學校文化。

(4)  講母語的權利是基本人權,語言權的一部份。不讓兒子學習母語,相等於剝奪其語言人權。

(5)  除了口語,兒子同時面臨喪失中文的讀寫能力及缺乏閱讀興趣的嚴重問題。

(6)  兒子將失去雙語能力,失去個人身份。

(7)  語言喪失妨礙兒子融入香港社會,參予社會,成為一名良好之公民。

(8)  喪失母語後,由於兒子在學校以外缺乏真正的語言環境,最終會中英均成半桶水。

(9)  兒子立志成為作家,若他的中文水平差,這將令他報讀文史哲學科時處於競爭上的劣勢,若報讀外國人的人文學科,他也不是英語母語者的競爭對手。

(10)  低落的中文水平令兒子在職場中處於劣勢,也無法在經濟上融入大灣區或跟隨中國成為世界第一大經濟體的形勢。

(11)  如中文水平太差,兒子喪失學習五千年中國文化及文明傳統的能力。

(12)  國際小學就兒子的中文成績的評估並不能用作反映兒子應有之母語及中文水平。

(13)  兒子只讀了小學之一半,從國際學校轉回本地小學,還未太遲。兒子是‘細仔’,可重讀一年。

(14)  兒子英語讀寫講能力已達能自學水平,若讀讓本地小學,也可繼續發展英語。

(15)  縱使轉學,兒子住所不變、玩樂場所不變、鄰居不變,可保持現時人際關係。

(16)  兒子幼稚園時入讀傳統學校適應良好。

(17)  本地小學傳統教學模式更適合心散,但整體來說聽話之兒子。

(18)  也可考慮先轉回英文小學,讓兒子比較容易適應。

(19)  近期移民潮後,本地小學有大量空缺。

(20)  兒子仍年幼未夠思考力判斷轉校是否符合他的長遠利益。

(21)  黃社工的報告失實偏頗。

本席的竟見

24.在前文本席已澄清林女士之報告並非本申請之證據之一部份。所以就父親批評臨床心理學家林女士的心理報告存在偏頗的情況,本席也不予以討論。

25.本席將父親申請的理據歸納為以下幾點︰-

(1)  兒子之母語中文讀寫的能力差︰見上文第23段(1)及(12)點。

(2)  母親消極甚至反對及阻礙兒子學習中文︰見上文第23段(2)點。

(3)  兒子開始進行語言喪失及喪失中文的讀寫能力,這會引發嚴重問題︰見上文第23段(3)至(11)點。

(4)  兒子可適應轉校︰見上文第23段(13)至(19)點。

(5)  兒子年幼,未夠思考力判斷轉校是否符合他的長遠利益︰見上文第21段(20)點。

(6)  黃社工報告偏頗、失實︰見上文第23段(21)點。

兒子母語講、讀及寫的能力

26.父親認為兒子的廣東話糟糕,舉了下列例子︰-

例子一

背景︰父子在討論兒子的電子遊戲帳戶名稱︰

爸爸︰兒子,你可唔可以改左個username?[“xxxx67”]

兒子︰點解?

爸爸︰嗯。。。因為唔吉利囉

兒子︰乜野叫吉利呀?

例子二

爸爸︰你話你錫爸爸,其實爸爸唔要求你孝順我,但求你聽話小小

兒子︰“孝順”係乜野?

27.母親不同意父親所說兒子講廣東話有困難的說法。並無爭議,兒子就讀之國際學校之中文教學語言為普通話,但兒子從少說廣東話、與兒子相熟的親友及他的好友都是說廣東話,母親和兒子日常說廣東話。黃社工也表示,接觸兒子期間兒子廣東話流利,聽講並無問題。從以上各點考慮,本席認為母親所說兒子以廣東話日常溝通無礙的說法是可信的。

28.在讀寫方面,父親舉例,兒子9歲,連車站的站字、往天后的往字、商場的商字都不認得。他形容兒子為半文盲。父親又指,替兒子補習中文的康老師說,兒子實在太缺乏中文詞彙[2]。父親又說國際學校將中文當作第二語言來教,兒子連簡單中文句子的讀寫都有困難,更談不上任何對中文故事書的興趣,繼續如此下去,他將永遠告別中國文化的經典,最終竟然不能成為他所屬的文化的一人份子。母親說,兒子的中文並非不好,根據兒子最近的學校成績表所顯示,兒子中文科的成績並不差 [3]。從母親提交的學校成績表可見,在中文科聽、講、寫及閱讀理解各方面都有不錯的表現。縱使如父親所說在國際學校中文科是作為第二語言教授,本席認為從以上看來,兒子絕非如父親所說連簡單中文句子讀寫都有困難。

29.經小心考慮以上各點 ,本席不接受父親所說兒子開始進入所謂母語喪失及喪失中文讀寫能力的過程的說法。

母親是否消極,甚至反對及阻礙

30.父親要求兒子上中文補習課,為兒子利益着想,母親順應父親的要求,自2021年5月起,兒子每星期上一次中文補習課。在2021年6月,父親要求兒子每星期上兩次中文補習課,由於正值暑假期間,母親亦再次同意父親的要求。2021年9月開學後,母親向父親提議將兒子的中文補習課改回每星期一次,卻遭父親反對。父親說,因被扣押一個多月,失去經濟收入,無力付中文補習老師的費用,兒子的中文補習終止。在聆訊時,父親表示會儘快恢復兒子中文補習的安排。縱觀所有證據,本席不認為母親消極、甚至反對或阻礙兒子中文補習。

兒子語言喪失及喪失中文讀寫能力引發的嚴重問題

31.本席不接受父親所說兒子開始進入語言喪失及喪失中文讀寫能力的說法。又本席認為,父親在上文第21段所寫的種種嚴重問題,不外乎都是父親憑個人之猜度而引申出來一己的看法。平情而論,若兒子繼續在原校開學,則將來兒子是否會脫離家庭文化,和學校文化,失去個人身份,融入香港社會或成為一名良好之公民是否有困難,又或者會否中英文均成半桶水,甚至無法融入大灣區或跟隨中之經濟發展,喪失學習五千年中國文化及文明傳統之能力,在現在來說,都是言之尚早。

兒子會否適應轉校

32.父親怪責母親在小一派位時沒有安排兒子在獲派位之本地小學上學,反而替兒子報讀現時之國際學校。母親不接受父親的說法。本席認為這已是數年前之事,現在追究這些往事,對處理本申請並無幫助。

33.父親說,兒子是細仔,可重讀一年,加上父親的協助,假以時日必能追上小學的中文水平,成為一個中英俱佳的人。父親又說,兒子住所不變,相信轉校後仍能保持現時人際關係。又說,本地小學的傳統教學模式更加適合心散但整體聽話的兒子,並且兒子幼稚園時曾經歷傳統教學模式且適應良好。他更說,近期移民潮後本地小學有大量空缺,學校的師生比例更佳,結交新同學也可讓兒子融入香港本地社會。

34.作供時,黃社工說好的成長經驗對兒子來說重要,他看不到讓兒子留級有甚麼好處。

35.母親不贊同父親的說法。母親說,兒子現時已經是小學四年級生,不適宜貿然轉校,干擾兒子的學習過程。再者,兒子現在的學校是屬於國際學校的International Baccalaureate (IB)課程 ,課程著重訓練學生的理解能力及邏輯思維,幫助學生適應大學學習模式,課程內容廣泛,與現行本地學校的課程不同。因此,假如現在要求兒子轉讀本地學校的話,會出現銜接及適應上的種種問題。

36.經小心考慮以上各點後,本席接受母親的說法。對母親所說兒子於學校的中文科表現也顯示他的中文水平達標,沒有轉校的需要,本席也贊同。對於父親就兒子轉校適應問題的陳述,本席認為這些也不外都是父親自己的想法。譬如,若兒子真的轉校,他日能否中英俱佳,又或會否在轉校後結交新同學並融入香港本地社會,其實是未知之事。

兒子的看法

37.父親說,兒子心智仍未足以明白自身長遠利益的規劃。母親說,兒子已經開始有自己的獨立思維及意思,要正視及尊重兒子的意願。作供時,黃社工說,兒子年紀不少,應尊重兒子的看法。兒子現已9歲多,本席接受母親和黃社工所說,法庭應給予兒子的意見相當的比重。

38.在2022年10月4日的報告,黃社工說︰

當事兒童的意見

12. 調查社工曾單獨與兒子談話並了解他對轉校的意願。兒子表示希能繼續在原校升學,並表示他會努力學習中文,而且不會放棄學習機會。他暫時不想提及與父親探視的安排,並覺得現時母親為他在中文學習的安排恰當,所以暫不想跟父親學習中文。

從以上可見兒子的意願為繼續在原校升學。

黃社工的報告

39.在2022年10月4日,黃社工說︰ -

結論及建議

13. 總括而言,答辯人本身是做翻譯的,且對中文有深入研究,對兒子學習中文的程度有所期望是可以理解的,可惜他與呈請人對兒子學習中文的進度有太大的分歧。雖然呈請人不斷向答辯人提出兒子在一間以英文為主的學校上課 ,他的中文程度已達中上的能力,但也不能滿足答辯人對兒子的期望。答辯人因心急改變兒子的學習環璄,再次拐走兒子,為今次的聆訊帶來更多困難。然而答辯人在被羈留期間想清楚,覺得自己不應該在為兒子的改變作出更大的犠牲 ,並覺得當事兒童已錯過改變中文學習的機會,所以正考慮撤回這次申請轉校的聆訊。但無論怎樣,當事兒童年齡已漸長,或許他的意願也應該被尊重。

40.黃社工的結論及建議為應讓兒子繼續在原校升學。

41.父親說,黃社工的報告失實、偏頗,在2022年10月4日的報告中,假中立地引用不適當/不適用的中文標準,包括︰

(1)  事前父親雖長期不斷向黃社工強調,但他在報告中絕口不提兒子不但中文差,連廣東話口語能力也不斷惡化,連父子間溝通都出現困難。

(2)  拒絕直接轉述註冊中文老師補習康老師提出的重要證據。

(3)  整份報告用了三段共14行引述母親搬出的國際學校評估用的是“鬼佬”的中文標準,卻只有半句間接地提及註冊中文老師補習康老師的專業意見。

(4)  拒絕提供母親阻礙兒子學母語的證據。

(5)  隱瞞母親利用刑事恐嚇罪名以動用警力捉回兒子,扭曲其為“警方懷疑”,以配合母親在今次轉校審訊中隱匿父親被囚禁個多月及母親人涉嫌做假證及誣告的策略。

(6)  父親因爭吵遲了一天不送回兒子即被黃社工指為“拐帶”,母親國際擄拐卻被淡化、母親刑事恐嚇、偷竊被定罪,黃社工卻說是情緒問題、情有可原。

42.此外,父親也批評了黃社工在2020年1月撰寫的第一份社會福利調查報告,這份報告與日前的申請並無關係,也不是訴訟雙方在本申請中提交之證據之一部份,所以本席不會就父親對這份第一份報告的批評加以討論。

43.就父親針對黃社工2022年10月4日之報告的批評,本席有以下之考慮︰-

(1)  就上文第(1)點批評,社工在報告說︰

11. 唐先生認為兒子雖然正就讀四年班,但中文程度只得一年級的程度,他的中文補習老師也有同感。

本席認為雖然社工所用的篇幅不多,也因此招致父親的不滿,但黃社工已在報告中交代了父親就兒子中文程度的意見。

(2)  就上文第(2)點批評,黃社工沒有引用父親提供的有關補習康老師的Whatsapp對話(見文件冊72.1,72.2)。在作供時黃社工說,這是因為他考慮到︰

(i)  這些材料來歷不明確;

(ii)  黃社工並不排除康老師在對話中所說,只是對父親的看法一些同理心回應的可能性。

(iii)  雖然父親的立場為康老師是註冊專業老師,他應比兒子國際學校的老師更瞭解兒子的中文程度,但黃社工對康老師的實際資歷、經驗,以及對補習的內容和程度均所知有限,對有關對話內容的前後背景也不甚瞭解。

在這樣的情況下,黃社工避免引用父親提供他與康老師的對話,本席認為這是可以理解的。

(3)  就上文第(3)點批評,本席認為,黃社工在報告中引用兒子學校的成績報告,這是無可厚非的做法。

(4)  就上文第(4)點批評,按上文,本席不接受父親所說母親阻礙兒子學習母語的說法。

(5)  上文第(5)和第(6)點之前部份所指父親拐走兒子等,均是在2022年8月發生之事。就父親所說母親涉嫌做假證及誣告父親刑事恐嚇,事件已進行刑事法律程序,不便評論。就父親所說他只是因爭吵遲了一天不送回兒子,黃社工不應將之稱為父親拐走兒子。父親探視後不交回兒子。警方在第二天在大嶼山尋回父親和兒子,這是嚴重之事故。本席認為,黃社工在報中就這件事情的處理,並無不合適之處。上文第6點之後部份是指母親在2017年6月因持刀恐嚇父親被判社會服務令,及在2018年12月帶兒子到加拿大等事情,訴訟雙方就事情發生之始末及經過都有爭議,但這些事情與目前之申請並無關係。

44.經小心考慮全部證據後,本席不接受父親所說黃社工2022年10月4日之報告失實、偏頗的說法。

總結

45.經小心考慮全部證據後,本席接受兒子應繼續在原校升學,這符合兒子之最佳利益。

頒令

46.本席頒令撤銷父親2022年5月30日之傳票申請

訟費

47.本席作無訟費命令。這是一個暫准命令,如雙方在判決頒發後14天內沒有任何申請,有關的暫准訟費命令將轉為絕對命令。母親本身訟費按法律援助規例評定。

  ( 彭家光 )
區域法院法官

呈請人:由鄭依明林頴璇律師行代表

答辯人:無律師代表和親自行事



[1]  文件冊72.3-72.45

[2]  文件冊72.2

[3]  文件冊 6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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