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 Le Thi Hien 的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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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請人在2019年4月25日存檔表格 86,就酷刑聲請上訴委員會2019年4月18日的決定申請司法覆核許可。

Cited by 1 case · Cites 4 cases

Case No.CAMP 473/2022[2023] HKCA 41
Court
Court of Appeal
Date30 Jan 2023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CAMP 473/2022

[2023] HKCA 4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雜項案件2022年第473號

(擬上訴的原本案件:高等法院憲法及行政訴訟2019年第1113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請人 LE THI HIEN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林雲浩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周家明
判決書日期:  2023年1月30日

判 決 書


由上訴法庭法官林雲浩頒發上訴法庭判決書:

1.申請人在2019年4月25日存檔表格 86,就酷刑聲請上訴委員會2019年4月18日的決定申請司法覆核許可。

2.高等法院暫委法官龍劍雲在2022年6月27日拒絕批准申請人提出司法覆核許可申請。[1]

3.根據《高等法院規則》第53號命令第3(4)條規則,申請人倘若提出上訴,須在法官作出判決日期起計14 天內提出。龍法官在2022年6月27日作出判決。申請人延誤至2022年9月14日才在原訟法庭存檔傳票,申請延展上訴期限。龍法官在2022年10月13日拒絕申請人的傳票申請。[2]

4.根據《高等法院規則》第59號命令第14(3) 條規則, 申請人可於2022年10月13日起計七日內向上訴法庭提出重新其申請。申請人再延誤至2022年11月14日才向本庭提出重新申請。

5.根據《高等法院規則》第59號命令第14A(1) 條規則,本庭可於沒有口頭聆訊的情況下處理非正審申請。經閱讀申請人於本庭提交的傳票和誓章後(申請人並沒有提交書面陳詞),本庭決定以書面形式來處理申請人的傳票申請。

背景

6.申請人生於1960年,是越南國民。她稱自己於2015年6月非法進入香港,於2015年6月25日向入境事務處自首,並以書面形式提出免遣返聲請。她說如被遣返越南,她的債主會虐待她,甚至殺害她。

7.入境事務處處長(「處長」)在2018年1月24日發出決定通知書,就根據酷刑風險、《人權法案》第二條風險、《人權法案》第三條風險及遭受迫害風險為由的申請,拒絕了申請人的免遣返保護聲請。

8.申請人不服處長的決定,向上訴委員提出上訴。上訴委員在2019年4月18日駁回她的上訴。上訴委員會認為債主當時有足夠機會對申請人施加嚴重傷害,甚至把她殺害,但一直沒有作出行動而只是恐嚇、威迫她盡快還款,這顯示債主旨在要申請人還款,並非有意傷害她。申請人的案件涉及的問題屬私人糾紛,這與越南政府無關,她過往遭受的傷害不屬於《人權法案》第三條所指的最低水準嚴苛程度,也沒有證據顯示她的債主及其手下與越南政府有任何關係。因此,上訴委員會裁斷申請人回國後不會面對重大的受害風險,而且沒有証據顯示,如她回國,越南政府沒有能力或不願意保障國民安全。

9.龍法官於2022年6月27日的判決裁定上訴委員會的裁決有事實和理據支持其結論。申請人未能提證據說明上訴委員會如何表現不公。龍法官認為申請人擬提出的司法覆核申請沒有成功機會,因此撤銷了申請人的司法覆核許可申請。

10.於2022年10月13日的判決,龍法官重申申請人擬提出的司法覆核申請沒有成功機會,故此撤銷了申請人的延期申請。

分析和裁決

11.根據確立的法律原則,法庭應考慮下列因素,決定是否給予延展上訴期限:

(1)  延誤的時間;

(2)  延誤的理由;

(3)  申請人的上訴理由是否具有合理成功機會;及

(4)  如批予延展上訴期限,答辯方的利益是否因此受損。

12.申請人逾期超過一個月,這屬於嚴重的延誤。申請人於逾期申請的傳票和誓章中只是重申她在越南的遭遇,卻未有解釋延誤原因。根據法庭的紀錄,龍法官2022年6月27日的判決於判決當日已寄去申請人向法庭提供的地址,而該郵件並沒有退回。再者,與訟人有責任向法庭提供可適時收到法庭信函及通知的地址,並須自行承擔因地址無效而帶來延誤的一切後果:見Re Hasmi Rizwan Imran [2018] HKCA 439第15段。

13.由於申請人沒有就延誤提出合理解釋,她須證明她擬提出的上訴是具有真實的勝訴機會。

14.上訴法庭在處理上訴時會集中考慮原訟法庭法官的決定。上訴法庭只會在申請人能證明原審法官在法律上犯錯、法官沒有考慮已向法庭提出的相關事宜,或是法官明顯犯錯的情況下,才會推翻原審法官的判決。

15.龍法官就申請人的申請作出了充分分析,並就他的決定提供了足夠的理由。申請人這次申請只是覆述她在越南的遭遇,並沒有指出原訟法庭的決定有何錯誤之處。因此,她擬提出的上訴是沒有任何成功機會的。

16.基於上述理由,本庭拒絕申請人的申請。

(林雲浩) (周家明)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申請人:無律師代表, 呈交書面陳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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