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杜嘉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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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2021年11月8日2128時左右,警員10722及警員4591乘坐無標記警車在天水圍一帶巡邏,看見一部可疑車輛(「XP6946」)在天水圍天瑞邨瑞國樓上落貨區遊蕩。警員10722及警員4591覺得可疑,於是截停XP6946,發現被告人是司機及一名為簡士傑的人士前座乘客。警員要求被告人下車搜身,在被告人斜孭袋發現合共港幣15,080元的現金。
Cites 2 cas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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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350/2022 [2023] HKDC 61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2年第350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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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被告人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控罪。 案情 2.2021年11月8日2128時左右,警員10722及警員4591乘坐無標記警車在天水圍一帶巡邏,看見一部可疑車輛(「XP6946」)在天水圍天瑞邨瑞國樓上落貨區遊蕩。警員10722及警員4591覺得可疑,於是截停XP6946,發現被告人是司機及一名為簡士傑的人士前座乘客。警員要求被告人下車搜身,在被告人斜孭袋發現合共港幣15,080元的現金。 3.警員10722在XP6946發現以下物品:
4.警員10722在現場警誡及拘捕被告人,罪名是「販運毒品」。被告人在警誡下表示因破產無錢才向朋友借用XP6946做販毒生意。涉案毒品是氯胺酮及可卡因,每賣一包,被告人可賺取港幣10元。簡士傑是他的朋友,對販毒一事並不知情。警方在被告人身上檢獲兩部流動電話。 5.XP6946登記車主梁先生表示,自2021年10月起,他向被告人借出XP6946,而XP6946只有一條車匙;他對涉案危險藥物並不知情。 6.被告人在其後錄影會面中警誡下表示,他被拘捕前一星期經營販毒生意,在天水圍、元朗及屯門與約二十名買家交易。案中檢獲的全部毒品屬於被告人所有。案中發現的全部現金是屬於被告人的薪金。其中一部檢獲電話(沒有保安密碼的一部)用來聯絡客人。被告人表示每賣一包毒品可賺取港幣10元。被告人聯絡一個叫「阿肥」的人取毒品。被告人取得毒品時,毒品已包裝好。被告人表示很少吸食可卡因。被告人被拘捕當日較早時間賣出部分毒品。 7.涉案危險藥物送往政府化驗所檢驗,黃博士證實該些危險藥物是:
本案合共檢獲內含16.6克可卡因的17.9克固體及內含27.9克氯胺酮的32.2克固體。 8.案中檢獲的氯胺酮及可卡因估計市值分別港幣21,606元及港幣18,508.6元。 9.案發期間,被告人在XP6946非法販運案中檢獲的危險藥物。 定罪紀錄 10.被告人是初犯。 求情 11.被告人現年29歲,案發前任職車房維修散工,月入約8,000元,與父母及姐姐同住。 12.被告人的父母及前僱主各為被告人撰寫了求情信。綜合來說,各人給予被告人的本質是正面評價,顯示他是一位本性善良、誠實可靠、孝順父母及工作勤奮的年青人。被告人的父母年事已高,本來想依靠被告人的經濟能力養老,但明白被告人因為誤交損友而做出違法行為,因此會面對一個長的監禁刑期,但知道被告人非常後悔及坦白認罪,希望法庭可以作出寬容判刑。被告人亦親自撰寫了求情信,在信中主要表達他犯案的因由、對事件的悔意及對家人的愧疚,並感激家人對他不離不棄,將來會好好孝順父母,亦向受毒品禍害的人致歉,希望法庭輕判。 13.今天,被告人的父母、姐姐及姐夫,以及兩位友人到法庭支持被告人。 14.辯方合理地接受本案存有加刑因素,即涉及兩種危險藥物,及被告人是毒犯(actual trafficker),但希望法庭可以酌情處理。 判刑 15.本席已小心考慮過所有梁大律師為被告人提出的求情說話。根據相關判刑指引,販運10至50克可卡因,量刑起點為監禁5年至8年;販運10至50克氯胺酮,量刑起點為監禁4年至6年。 16.若以個別份量及純數學計算來看,販運16.6克可卡因的量刑起點為65.94個月;而販運27.9克氯胺酮的量刑起點為58.74個月。兩種危險藥物的量刑起點總和為124.68個月,相當於販運接近140克的可卡因或接近450克的氯胺酮,明顯過重。本席認為,以綜合方式(combined approach)是合適,亦根據HKSAR v Islam Azharul[1]來考慮。辯方亦希望法庭以綜合方式來處理。 17.可卡因的毒性較氯胺酮強,其總份量16.6克佔兩種危險藥物總重量約為37.3%。 18.若以absurdity test來計,即視所有危險藥物(即44.5克)為可卡因,量刑起點約為91.05個月,屬於販運10至50克的範疇。如果視44.5克為氯胺酮,量刑起點約為68.7個月,屬於販運10至50克的範疇。 19.若以轉換測試(conversion test)來計,轉換27.9克的氯胺酮,量刑起點58.74個月為可卡因,相等於19.67克的可卡因,加上16.6克的可卡因為基本危險藥物,量刑起點應為74.616個月。若轉換16.6克可卡因,量刑起點65.94個月為氯胺酮,相等於39.9克氯胺酮,加上27.9克氯胺酮為基本危險藥物,量刑起點應為74.563個月。 20.再以比例測試(ratio test)來計算,44.5克的氯胺酮,量刑起點為68.7個月;而27.9克佔總重量62.7%,即43.075個月;而44.5克的可卡因,量刑起點為91.05個月;而16.6克佔總重量37.3%,即33.962個月。故此,量刑起點應為77.037個月。 21.考慮過上述的測試方式去計算一個合理及現實的量刑起點之升幅,本席認為,把65.94個月上調九個多月至75個月是合適的。 22.控罪涉及兩種危險藥物屬加刑因素,故本席會將量刑起點上調3個月至78個月。 23.被告人是毒販,案中所有毒品均屬他所有,作販運用途以賺取金錢,有別於送遞員(courier)或店鋪管理員(storekeeper),是加刑因素,而增幅高達6個月[2]。不過,考慮本案犯案手法尚算簡單,不涉及招攬其他人犯案,被告人初犯,本席酌情處理,把量刑起點調高3個月至81個月監禁。 24.獲承認案情顯示,他被捕前一個星期經營販毒生意,曾於三個新界地點預約二十名買家交易,亦於被捕當天較早時間賣出部分毒品。本席認為,這些加重了案情的嚴重性。不過,控方合理公平地接受無具體資料可以量化此些已出售毒品的份量,故並無要求法庭就此方面作出考慮,本席予以認同。 25.除了被告人的認罪扣減外,本席看不到有其他扣減因素,故判處他54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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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