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CC 297/2025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9 May 2025.
1. 被告人承認合共五項控罪,分別為控罪一:危險駕駛罪,違反香港法例第374章《道路交通條例》第37(1)條;控罪二:在體內含有任何濃度的指明毒品時駕駛汽車(下稱「毒後駕駛」),違反香港法例第374章《道路交通條例》第39K(1)條;控罪三:販運危險藥物,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4(1)(a)及(3)條;控罪四:管有適合於及擬用作吸服或服食危險藥物的器具,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36(1)及(2)條;以及控罪五:沒有第三者保險而使用汽車,違反香港法例第272章《汽車保險(第三者風險)條例》第4(1)及(2)(a)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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