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健強 對 盧美玉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CAMP 189/2022 on BabelCite. This Court of Appeal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7 February 2023.
1. 2022年11月11日,本庭頒發判案書 ( [2022] HKCA 1677 ),駁回被告人的上訴,並命令被告人支付原告人上訴的訟費,金額循簡易程序評估。該上訴是針對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朱珮瑩2021年6月18日頒下的判決書,以嚴謹的法律形式宣佈一份日期為2011年4月9日的中文遺囑為死者盧光先生有效力的最後遺囑,及授予原告人死者的遺囑認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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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MP 189/2022 [2023] HKCA 13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雜項案件編號2022年第189號 (擬上訴的原本案件:高等法院遺囑認證訴訟2018年第42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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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書 上訴法庭法官周家明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1.2022年11月11日,本庭頒發判案書 ([2022] HKCA 1677),駁回被告人的上訴,並命令被告人支付原告人上訴的訟費,金額循簡易程序評估。該上訴是針對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朱珮瑩2021年6月18日頒下的判決書,以嚴謹的法律形式宣佈一份日期為2011年4月9日的中文遺囑為死者盧光先生有效力的最後遺囑,及授予原告人死者的遺囑認證。 2.2022年12月20日,被告人存檔《提出動議通知書》,就本庭的判決,申請許可上訴至終審法院。 3.本庭經考慮被告人的《提出動議通知書》,被告人及原告人的書面陳詞,以及其他已呈交的文件,認為適宜根據《實務指示2.1》第3段,按照已呈交的文件,不經口頭聆訊來處理和裁定本申請。 4.本庭在2022年11月11日的判案書已詳述本案的事實背景及原審和上訴的議題,在此不贅。 5.香港法例第484章《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22(1)(b)條規定,申請人須符合以下情況,才可向終審法院上訴:
6.被告人在《提出動議通知書》中, 提出以下尋求上訴許可的理由:
7.被告人在《提出動議通知書》及書面陳詞中,基本上只是作出一些事實的爭論或重複她的上訴論點。終審法院的上訴機制並非是為對事實爭論或上訴論據進行重新審視。被告人未能具體說明本庭的判決理由有甚麼錯誤,也沒有指出擬提出的上訴涉及任何具有重大廣泛或關乎公眾的重要性的法律議題。 8.至於是否有「其他理由」以致上訴應交由終審法院裁決,這只適用於例外情況。本庭不認為被告人擬提的上訴有其他理由,以致應交由終審法院裁決。無論如何,根據慣例,上訴法庭一般會把這問題留待終審法院的上訴委員會決定。 9.被告人的申請不符合《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 22(1)(b)條的規定,其擬提的上訴完全缺乏理據,也沒有成功機會。本庭拒絕被告人提出上訴許可申請,並撤銷其《提出動議通知書》。 10.被告人表示由於經濟能力有限,希望能夠豁免是次申請的訟費及 / 或以往被命令支付訟費的責任。被告人沒有能力支付訟費,並不是豁免訟費的理由。故此本庭並不接納被告人豁免訟費的申請。 11.按照一般訟費原則,被告人應支付原告人的訟費,金額循簡易程序評估。本庭指示:(1) 原告人在本判案書日期起的14天內提交及送達訟費陳述書;(2) 被告人可在隨後的14天內就陳述書的項目和金額提交及送達反對書 (如有的話);及 (3) 陳述書和反對書的篇幅不得超過2頁。本庭之後會以書面作出訟費評估。
原告人:無律師代表 被告人:無律師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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