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宗妍 對 鄭宗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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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庭在2022年10月18日頒發判案書,駁回原告人的上訴,並作出訟費命令,命令原告人支付被告人的上訴訟費,金額以簡易程序評定。

Cites 1 case

Case No.CACV 434/2021[2023] HKCA 130
Court
Court of Appeal
Date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CACV 434/2021

[2023] HKCA 13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上訴

民事上訴案件2021年第434號

(原高等法院雜項案件編號2020年第2339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原告人 CHING CHUNG YIN SECINA (鄭宗妍)  
   
被告人 CHING CHUNG KAM ANDREW (鄭宗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朱芬齡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區慶祥
判案書日期: 2023年2月 8 日

判決書(訟費)

上訴法庭副庭長朱芬齡頒發上訴法庭判決書:

1.本庭在2022年10月18日頒發判案書,駁回原告人的上訴,並作出訟費命令,命令原告人支付被告人的上訴訟費,金額以簡易程序評定。

2.被告人在2022年在10月19日提交了循簡易程序評定訟費的清單。原告人在2022年11月1日委任律師代表她,並提交反對書。

3.就是次訟費評定,本庭須指出下列幾項原則:

(1)  是次評定是按「訴訟各方對評基準」進行。在這個原則下,原告人(作為支付方)需要支付被告人(作為收取方)在上訴中為維護其利益的所有必需的或適當的費用。

(2)  代表被告人盧律師在上訴進行期間,有接近20年執業資格,5,800元的每小時收費率是恰當的,沒有超越一般評定訟費的標準。

(3)  以本案的情況,本庭不同意原告人的陳述,即被告人不需要委任盧律師,而應委任年資8年的其他律師代表他。

(4)  本庭亦不同意代表被告人的大律師的費用過高。

4.經考慮上述原則,以及鑑於本上訴涉及的文件及論據與原訟法庭聆訊時的文件及爭議點基本上相若,按「訴訟各方對評」基準,被告人代表律師在以下幾方面用上的時間應予以下調:(1) B1(影印費用); (2) C1(與當事人聯絡); (3) C3(與大律師聯絡);及 (4) D2(閱讀文件)。本庭把被告人的訟費評定為港幣70,000元。

(朱芬齡)
高等法院
上訴法庭副庭長
(張澤祐)
高等法院
上訴法庭法官
(區慶祥)
高等法院
上訴法庭法官

原告人:由江炳滔律師事務所有限法律責任合夥代表

被告人:由侯劉李楊律師行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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