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ui Yuen Tung 對 City Security Co Ltd 及另一人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PI 928/2018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3 February 2023.
1. 今天法庭需處理原告人提出的一張傳票,傳票日期為2022年12月23日。原告人存檔了兩份誓詞以作支持,日期分別為2022年12月23日及2023年1月4日。
Cited by 1 case
|
HCPI 928/2018 [2023] HKCFI 41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傷亡訴訟2018年第928號 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
判決書 引言 1.今天法庭需處理原告人提出的一張傳票,傳票日期為2022年12月23日。原告人存檔了兩份誓詞以作支持,日期分別為2022年12月23日及2023年1月4日。 2.原告人的申請如下:
3.於今天的聆訊中,原告人親自行事。 訴訟歷史 4.於2018年8月,原告人開展本人身傷亡訴訟,就發生於2015年10月27日的一宗意外向第一及第二被告人提出索償。原告人獲發法律援助證書。 5.於2020年1月21日,聆案官作出命令,批准案件排期審訊。 6.於2020年6月22日,原告人的法律援助證書被取消。自此,原告人於本訴訟中親自行事。 7.審訊原訂於2021年10月進行,預時三天。 8.於審訊前,雙方達成和解。於2021年9月24日,法庭作出命令,批准被告人繳存的附帶條件付款,經法援署署長支付予原告人,作為完全解決原告人在本案中的申索。 9.法庭並於2022年4月12日就本訴訟的訟費作出以下命令:
10.其後,原告人的前任律師與第一及第二被告人達成協議,雙方同意截至2020年6月22日原告人一方訟費的金額數目。雙方同意,經繳付後,就該時段的訟費,被告人再無任何責任。雙方因而無需進行訟費評定程序。該時段為原告人受助的時段。法庭於2022年9月8日就此作出命令。但由於命令未有特別註明命令所涉及的訟費金額只涵蓋截至2020年6月22日的時段,因此,於2022年12月13日,蘇嘉賢聆案官批准修改該命令,以列明正確的時段。 原告人較早前提出的兩張傳票 11.於2022年10月25日,原告人提出以下傳票:
12.於同日存檔的誓詞中,可見原告人的申請理據:
13.從以上節錄可見,這傳票的申請與今天的傳票的申請,內容是一樣的。 14.兩星期後,即2022年11月8日,原告人提出另一張傳票,內容如下。這傳票訂於2023年1月17日排期於法官席前進行。
15.從以上節錄可見,這第二張傳票與上段所提及的傳票,以及今天的傳票,所提出的申請均是相同的。 16.原告人於2022年10月及11月提出的傳票,分別於下文稱為「第一張傳票」及「第二張傳票」。 17.第一張傳票於2022年12月13日在蘇嘉賢聆案官席前處理。 18.在當天的聆訊中,聆案官命令撤銷第一張傳票,並批准原告人撤回第二張傳票。上文亦已提及,聆案官於同一個聆訊中,亦同時批准修改2022年9月8日有關訟費金額的命令。 19.根據法庭紀錄,在聆訊中,聆案官已向原告人解釋2022年9月8日的命令經修改後,已列明該命令只涵蓋2020年6月22日及以前的訟費應如何處理。由原告人親自行事起,他的訟費可由他本人向被告人提出申索金額。不過,聆案官解釋,原告人應以訟費評定的程序進行,聆案官並向原告人建議,若有程序上的問題,可往「無律師代表訴訟人資源中心」尋求協助。 討論 20.根據2022年4月12日的命令,原告人在本訴訟中的訟費須由第一及第二被告人支付,若雙方未能就訟費金額達成協議,須由法庭評定。 21.現原告人擬申請自2020年6月22日起的訟費,若雙方未能達成協議,他應遵照第4A章《高等法院規則》第62號命令第21條的規定,開展訟費評定的程序,包括存檔及送達「展開訟費評定通知書」及「訟費單」。此外,原告人亦須遵守第62號命令中其他有關評定的規定,及《實務指示14.3》中有關訟費評定的條款。 22.原告人擬憑藉今天的傳票,向被告人索償$1,650,000的訟費,程序上是錯誤的。基於這個原因,法庭撤銷該傳票。針對原告人提出的訟費金額是否合理,以及「精神訟費」是否可作索償這些事項,於今天的聆訊中,法庭無需亦不作任何考慮。 23.在今天的聆訊中,經本法庭解釋評定的程序後,原告人表示他沒有律師代表,亦沒有知識去準備訟費單,所以希望能以今天的傳票處理訟費問題。 24.首先,金額問題,雙方可自行達成協議。若未能達成協議,原告人應參閱於上文第21段已列出有關評定的規則而行事。原告人亦可向法庭的「資源中心」就程序問題尋求協助。 25.此外,於聆訊中,被告人律師亦表示希望雙方能夠迅速地處理本訴訟餘下的訟費金額問題,除了評定程序外,亦接納雙方可以以簡易方式處理,以節省時間。原告人應慎重考慮被告人的建議。 26.此外,從上述的訴訟歷史可見,今天的申請已是原告人繼第一張傳票及第二張傳票後,就相同的事項作出的第三次申請。於2022年12月13日的聆訊中,蘇嘉賢聆案官已作出了適當的處理,並向原告人清晰地就申請解釋了相關的程序。 27.雖然如此,原告人仍漠視當天的命令,並提出今天的傳票。這做法是不當地使用法庭程序。基於此原因,傳票亦須被撤銷。 28.於今天的聆訊中,原告人多次指控,於2022年12月13日的聆訊中,蘇嘉賢聆案官教唆被告人律師,指其可與原告人的前任律師一起申請訟費,而被告人律師在庭上作虛假陳述。原告人亦多次投訴,2022年9月8日的法庭命令不應被修改。根據法庭資料,這些指控及投訴均未具有任何客觀理據支持,原告人的講法亦是含糊不清,令人難以理解。無論如何,這些說法與原告人今天的申請無關。法庭不接納原告人的講法。 命令 29.現命令撤銷原告人於2022年12月23日提出的傳票。此外,若雙方在本訴訟中有任何其他申請,申請應由負責人身傷亡列表的聆案官先行處理。 ﹝雙方作出訟費陳詞﹞ 30.原告人指自己沒有律師代表,現被告人向他申請訟費是敲詐,是不公道,因此,他不同意被告人的訟費申請。 31.原告人提出的傳票被撤銷,他理應向被告人支付因傳票而產生的訟費。這與原告人是否有法律代表無關。申索的金額整體上合理,法庭只作輕微的扣減。 32.現命令原告人須向第一及第二被告人支付傳票的訟費,簡易評定為$19,500,須於2023年2月17日或之前支付。
原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 第一及第二被告人:由華馬黃楊律師行歐麗儀律師代表 |
Other judgments that cite this ca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