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u Hang Ying 對 Johnson Cleaning Services Co L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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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法庭於2022年12月28日頒下判案書,裁定原告人的案件被撤銷,並以暫准命令形式要求原告人支付被告人的訟費(包括大律師證書)(“ 訟費命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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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PI 1565/2016 [2023] HKDC 246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傷亡訴訟2016年第156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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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書 ----------------- 1.法庭於2022年12月28日頒下判案書,裁定原告人的案件被撤銷,並以暫准命令形式要求原告人支付被告人的訟費(包括大律師證書)(“訟費命令”)。 2.於2023年1月3日,被告人申請將訟費命令更改(“被告人傳票”)為:
3.於2023年1月10日,原告人申請將訟費命令更改為不作任何訟費命令(“原告人傳票”)。 4.於原告人所呈交日期為2023年1月10日的誓詞中,原告人指她於意外後需服用大量精神科藥物、抗抑鬱藥物、安眠藥、止痛藥和止暈藥等。原告人對她需在此情況下被盤問感到非常不公平。 5.就原告人的說法,法庭留意到她於審訊期間從沒表示她精神或身體狀況不適合作供。而且,於審訊期間法庭多次給予時間予原告人休息,並指明只會於她身體情況許可下才讓她繼續被盤問。再者,原告人也沒有解釋哪部份的盤問是於她身體不適時作出,而她當時的狀況又如何影響她的表現。 6.法庭故此不接受原告人更改訟費命令的理由。 7.被告人分別於2020年9月18 日及2022年1月20日作出了兩次附帶條款付款。於第一次,被告人支付了港幣$80,000付款。第二次,被告人額外再支付港幣$100,000(即合共港幣$180,000)付款。 8.被告人的申請以2022年10月16日作為分界。於庭上,被告人代表律師表示所指的2022年應該是2020年。法庭接受被告人一方就修改傳票這部分的申請,並看不到這會對原告人造成任何不公。 9.毫無疑問,兩次的附帶條款付款的條款對原告人而言均比審訊的結果為佳。 10.而且,於兩次附帶條款付款時,原告人均透過法援得到法律援助,理應知悉和考慮到有關的和解安排。 11.法庭唯一有保留的是審訊所產生的訟費,於判案書的第9、46至48段,法庭舉了一些例子去說明被告人一方於審訊中不合適的處理手法和浪費的時間。類似的情況判案書中並無全數一一列出,但在考慮訟費時,法庭認為訟費應反映被告人就審訊的相關處理手法。被告人的律師同意法庭有權考慮有關情況以裁定其所得的訟費。 12.在考慮到本案的情況,法庭的頒令如下:
原告人:無律師代表,並親自應訊 被告人:由屈漢驊律師事務所林有義律師代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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