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阮嘉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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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於審訊後被裁定一項「猥褻侵犯」罪罪名成立,判處醫院令3 個月。他不服判刑,提出上訴。

Cited by 1 case · Cites 1 case

Case No.HCMA 397/2022[2023] HKCFI 757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 397/2022

[2023] HKCFI 75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刑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22年第397號

(原西九龍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22年第823號)

________________

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阮嘉滿  

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邱智立
聆訊日期: 2022年12月16日
判案理由書日期: 2023年3月16日

判 案 理 由 書

1.上訴人於審訊後被裁定一項「猥褻侵犯」罪罪名成立,判處醫院令3 個月。他不服判刑,提出上訴。

2.本席於聽取雙方陳詞後,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現頒布裁決的理由。

案情

3.控方第一證人是案中的女事主,與上訴人並不認識。於2022 年3 月20日約中午12時,她行經深水埗白田街51號白田邨太田樓地下時,上訴人突然衝向她,以左手手指隔着衣服觸摸她的下體。

上訴理由

4.上訴人指在他的眼中,他沒有做過非禮控方第一證人的行為,所以判刑太重。當本席向他查詢他是否就定罪也提出上訴及解釋有關程序時,上訴人明確地表示他並不打算這樣做。他沒有提出其他的上訴理據。

討論

5.裁判官在判刑之前,提取了上訴人兩個精神科醫生的報告,並參考了審訊之前所提取有關上訴人是否適宜答辯的同類報告。他陳述了醫院命令的有關條例之後,這樣說[1]

『10. 法庭在決定應否發出「入院令」時,首要考慮的是,這做法是否合乎公眾利益和犯事者的個人利益,著眼點是:如果犯事者需要住院治療時,法庭在適當情況,應促使他接受治療。至於犯事者的精神健康問題,是否犯事之根源,並非最重要的考慮[2]

11. 法庭亦應該考慮,犯事者是否必須進院接受治療,會否有其他方法,例如加上接受精神科治療的感化令,也可以有相同效果。

12. 本席考慮了以下事項認為「入院令」是最為合適的判刑:-

12.1 上訴人一直接受精神專科跟進。但有跡象顯示上訴人不跟蹤指示或逃避跟進。如果判處上訴人加上接受精神科治療的感化令,上訴人相當可能不遵從該命令。

12.2 犯案過情涉及上訴人衝向同屋邨的女性居民正面突擊她們私處。加上新報告提到上訴人有「找個老婆」這新近的「念頭」。後者很大可能會支持上訴人再度干犯類同罪行。

12.3 上述兩點如不適當地及合時處理,而將上訴人作一般被定罪人士來判刑並不合乎公眾利益和犯事者的個人利益。

12.4 上訴人在新報告仍然否認自己干犯了控罪。這證明上訴人對自己的行為及精神狀況沒有半點洞悉自己的行為對他人構成傷害。』

6.裁判官所提出他所考慮的因素,都是正確和需要考慮的。當然,裁判官在考慮這些因素之餘,必須確保3個月的醫院命令與上訴人所觸犯的罪行的嚴重性並非不成正比。這會涉及猥褻侵犯罪的性質,及其一般的判刑。

7.上訴庭並沒有為「猥褻侵犯」罪訂下判刑指引,理由其實很簡單,因為這類罪行犯罪情節的嚴重程度可以很不相同,因此判刑也會有所分別。基於這原因,訂下有意義的判刑指引根本就不可行,亦不切實際。但由同類案件的判刑可以見到,一般判處都是即時監禁。

8.上訴人光天化日之下,旁若無人,公然在公共地方觸摸一個女性的下體。對於一個普通的被告人來說,判處3個月監禁並非明顯地過重。上訴人曾經於2010年12月31日因3 項與本案性質不相同的罪行被判處醫院令6個月。本席同意裁判官的看法,判處上訴人3個月醫院令是對上訴人最有裨益和最合乎公義及公眾利益的處理方法。

結論

9.上訴缺乏理據,駁回,維持原判。

(邱智立)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答辯人: 由律政司檢控官袁樂衡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由法律援助署延聘鄭從展大律師作為法庭之友(amicus curiae)



[1]上訴卷宗第19至20頁判刑理由書第10至12段。

[2]參考 HKSAR v Chiu Yu To [2001] 3 HKC 186。

Cited by 1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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