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阮嘉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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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於審訊後被裁定一項「猥褻侵犯」罪罪名成立,判處醫院令3 個月。他不服判刑,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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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397/2022 [2023] HKCFI 75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刑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22年第397號 (原西九龍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22年第823號) 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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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理 由 書 1.上訴人於審訊後被裁定一項「猥褻侵犯」罪罪名成立,判處醫院令3 個月。他不服判刑,提出上訴。 2.本席於聽取雙方陳詞後,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現頒布裁決的理由。 案情 3.控方第一證人是案中的女事主,與上訴人並不認識。於2022 年3 月20日約中午12時,她行經深水埗白田街51號白田邨太田樓地下時,上訴人突然衝向她,以左手手指隔着衣服觸摸她的下體。 上訴理由 4.上訴人指在他的眼中,他沒有做過非禮控方第一證人的行為,所以判刑太重。當本席向他查詢他是否就定罪也提出上訴及解釋有關程序時,上訴人明確地表示他並不打算這樣做。他沒有提出其他的上訴理據。 討論 5.裁判官在判刑之前,提取了上訴人兩個精神科醫生的報告,並參考了審訊之前所提取有關上訴人是否適宜答辯的同類報告。他陳述了醫院命令的有關條例之後,這樣說[1]:
6.裁判官所提出他所考慮的因素,都是正確和需要考慮的。當然,裁判官在考慮這些因素之餘,必須確保3個月的醫院命令與上訴人所觸犯的罪行的嚴重性並非不成正比。這會涉及猥褻侵犯罪的性質,及其一般的判刑。 7.上訴庭並沒有為「猥褻侵犯」罪訂下判刑指引,理由其實很簡單,因為這類罪行犯罪情節的嚴重程度可以很不相同,因此判刑也會有所分別。基於這原因,訂下有意義的判刑指引根本就不可行,亦不切實際。但由同類案件的判刑可以見到,一般判處都是即時監禁。 8.上訴人光天化日之下,旁若無人,公然在公共地方觸摸一個女性的下體。對於一個普通的被告人來說,判處3個月監禁並非明顯地過重。上訴人曾經於2010年12月31日因3 項與本案性質不相同的罪行被判處醫院令6個月。本席同意裁判官的看法,判處上訴人3個月醫院令是對上訴人最有裨益和最合乎公義及公眾利益的處理方法。 結論 9.上訴缺乏理據,駁回,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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