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楊逸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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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承認3項猥褻侵犯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22(1)條(第一至第三項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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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1190/2023 [2024] HKDC 416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3年第1190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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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刑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被告承認3項猥褻侵犯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22(1)條(第一至第三項控罪)。 案情 2.被告同意的案情撮要(日期:2023年11月29日)已詳述本案案情,本席不在此重複。 第一項控罪 3.X是24歲女子。2022年4月14日晚上約11時30分,X獨自行往荃灣荃富街,準備乘搭巴士回家。X途經荃灣悅來坊商場,被告突然從左後方走近X,右手搭着X右肩,問X“打唔打野戰?”。X未及作出反應,被告便將左手搭着X左肩,右手放在X腰部,推着X行向大約4至5米外的悅來坊商場樓梯。 4.兩人行至上述樓梯口,被告用右手“揸”X右胸。X叫被告“唔好掂我”,但被告沒有理會,並用左手拉起X的上衣底部,X再叫被告“唔好掂我”。由於X感到被告沒有之前那麼用力搭着她,於是立刻從被告身邊走開,行向附近的7-11便利店。被告尾隨X前往便利店。 5.到達便利店後,X轉身告訴被告近處有閉路電視鏡頭,被告才逃離現場。整個事件持續約兩分鐘。 第二項控罪 6.Y是41歲女子。2022年4月14日晚上約11時32分,Y在荃灣德華公園從小巴下車,獨自行往楊屋道的住所。 7.Y行經荃灣名逸居,被告突然從後抱着Y,用右手“揸”Y左胸,又用左手摸Y腹部,之後左手往Y私處方向移動。事件持續約兩秒。 8.Y用左肘撞向被告,同時嘗試轉身。被告從後緊緊箍着Y,Y則不斷用手肘撞向被告。Y失去平衡,兩人雙雙跌在地上。被告其後放開Y,並從地上起來及逃離現場。 第三項控罪 9.Z是28歲女子。2022年4月15日凌晨約12時10分,Z從綠楊新邨停車場步行回家,留意到被告走在她身後。 10.大約一秒後,被告突然從後抱着Z的腰部,把頭靠在Z左肩上。Z尖叫約3秒,停止尖叫後轉身望向被告。被告放開Z,向Z表示“你嘅反應好好笑”,其後便離開現場。Z回家後向警方報案。 11.2022年4月15日凌晨約2時53分,警方在進行反罪惡巡邏期間截停被告查問。被告在警誡下承認干犯第一及第二項控罪。 12.被告其後在警誡錄影會面中承認他因“色心起”而干犯第一至第三項控罪;他想透過犯罪“出名”;他拉起X上衣底部,是想解開X的褲子等。 求情陳詞 13.被告現年23歲,未婚,沒有刑事定罪紀錄。 14.被告曾在日本留學,並考進日本至誠館大學準備主修商業,但因疫情而導致家中經濟出現困難,他因而未能繼續留學而要回港。被告回港後報讀日本文化研究課程並獲得文憑證書。期間他一直在父親的小食店工作。 15.被告於2021年考進HKU SPACE讀商務管理課程。被告家人於2021年尾開始發現被告情緒出現問題,及行為古怪。2022年2月初,被告與母親在家中爭吵時突然手握拳頭作狀要襲擊母親,其後鑑於被告情緒和暴力問題和避免與被告再發生衝突,被告的母親和弟弟便搬去婆婆家中暫住。2022年2月28日被告在家中失去常性地破壞家中房門、廚房門等。被告母親於是報警求助,最終被告被送往仁濟醫院急症室接受治療。當時急症室醫生建議把被告的情況轉介去精神病門診排期接受評估治療,但被告突然離開醫院。即使家人盡力安排,被告拒絕見精神科醫生。被告的精神混亂及行為古怪的情況一直維持出現直至本案案發時。 16.被告於2022年4月15日被捕後,法庭首先於2022年4月29日替被告索取了2份精神科醫生報告。2名精神科醫生均診斷被告患了思覺失調症而建議6個月醫院令。2023年12月21日的精神科醫生報告指被告患有躁狂型情感性思覺失調症,經過差不多2年在小欖精神病院接受治療後,被告的精神狀況已變得穩定和不用住院式治療,並可以門診病人形式跟進覆診監視其病情。辯方於2024年2月22日向法庭申請保釋等候聆訊並獲批。被告自被捕後至獲保釋前被羈押約22個月。 17.求情信件顯示被告自幼純良、樂於助人、順從父母。被告因失業及學業壓力而引致精神問題。在羈押期間,被告得到適心治療,病情已受控制。被告對犯案感到十分後悔,並願意繼續接受治療。 18.辯方援引案例[1],指第一項控罪的案情較第二及第三項控罪嚴重,認為基於被告受精神病影響,第一項控罪的判刑應為幾個月監禁。至於第二及第三項控罪,辯方認為適當的判刑為14天監禁。 19.辯方指被告認罪、年輕、沒有刑事定罪紀錄,並在受精神病影響的情況下犯案。辯方建議法庭先替被告索取一份精神科醫生報告以了解被告現在的病情才再作判刑決定。當本席指出被告在獲得保釋後已有見精神科醫生,而醫生亦已安排了下一次覆診,這顯示被告的病情已穩定,暫時不需要住院式的治療。因此,本席認為在判刑前不需要替被告索取進一步的精神科醫生報告。鑒於本席的看法,辯方指由於被告已被羈押22個月, 辯方希望法庭能判處一個刑期令被告能即時獲釋。 判刑 20.本席在量刑前已考慮了本案案情,被告的背景及求情理由。除了被告認罪外,本案沒有其他有效的求情理由以致刑期可以進一步下調。 21.上訴庭並未就猥褻侵犯罪訂下量刑指引。 22.本案3項控罪均有以下共通點:(1)3項控罪均發生在深夜時分;(2)被侵犯的對象均為獨行的女子;及(3)案發地點附近環境僻靜。本席認為這些因素均有利被告較易成功犯案。 23.就第一項控罪而言,被告先用力把X推至商場的樓梯口,並 “揸”X的右胸。之後被告更拉起X上衣底部,看似打算進一步侵犯X。即使在X逃脱期間,有另一女子經過,膽大包天的被告仍然尾隨X至便利店。最終被告是因為得知附近有閉路電視鏡頭才離開現場。整個事件持續約2分鐘。本席認為即使被告最終沒有更進一步侵犯X,這件事對X來說必然是一件十分驚嚇的事件。 24.至於第二項控罪,被告先從後抱Y並“揸”她的左胸。被告更進一步用手摸Y的腹部並把手移動至Y的私處方向。即使Y用手肘撞他,被告仍等緊箍着Y,直至雙方跌在地上,被告才放開Y並逃離現場。本席認為被告對Y的侵犯較X更嚴重。此外,被告是在當晚侵犯了X之後數分鐘內再犯案,這顯然是加刑因素。 25.就第三項控罪,本席接納侵犯的情況相對較第一及第二項控罪的情況輕微。然而,本席不能忽略被告是一而再,再而三犯案,這也是加刑因素。 26.基於以上所述,即使3項控罪並非是猥褻侵犯案中最嚴重,法庭仍須判處一個具阻嚇性的刑罰,以示公眾對此罪行的厭惡,以及為受害人討回公道。此外,法庭亦有責任保護女性,尤其是獨行的女性,免受性侵犯且確保她們的人身安全。 27.至於辯方援引的兩宗案例,本席認為該兩宗案件中的侵犯行為及程度,及客觀環境情況,均與本案不同,本案的情況遠較這兩宗案件嚴重。因此,本席認為該兩宗案件沒有參考價值。 28.考慮了本案的情況,及整體量刑原則, 3項控罪的判刑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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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