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HCCC 58/2022
[2023] HKCFI 55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22年第58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出席人士: |
律政司高級檢控官倪譽高先生,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
| |
黎詠婷小姐,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陳、陳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
| 控罪: |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刑
以下內容乃法庭數碼錄音謄本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官:
被告人劉昊明先生於交付審訊程序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違反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4(1)(a)及(3)條。
控罪詳情指被告人於2021年1月20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窩打老道及砵蘭街交界非法販運危險藥物,即內含55.9克甲基苯丙胺鹽酸鹽的56.47克晶狀固體。
他被交付於本法庭作判刑。
承認事實
於2021年1月20日大約早上2時20分,警務人員於窩打老道及砵蘭街交界截查坐在的士後座乘客位的被告人。被告人下的士逃跑,但為警務人員及一名路人於上海街350號門外制服。
在被告人的左褲袋,警務人員找到1個膠袋,裝有6.47克晶狀固體,內含6.4克甲基苯丙胺鹽酸鹽,即俗稱的「冰」毒。
在被告人的內褲內,警務人員找到1個膠袋,內有兩個膠袋,裝有共重26.8克晶狀固體,內含26.5克冰毒;及找到1個膠袋,內有3個膠袋,每個另裝有兩個膠袋,裝有共重23.2克晶狀固體,內含23克冰毒。
被告人身上有現金2,662元及1個手提電話。
在拘捕及警誡下,被告人指這些冰毒為他自用,並要求給予一次機會。
警務人員搜查被告人在啟晴邨住所,但沒有找到可疑物品。
案中的冰毒被撿取時的市值為29,986元。
刑事紀錄
被告人沒有刑事紀錄。
求情理由
代表被告人的黎大律師替被告人作了一個很全面的求情陳詞。被告人今年22歲,未婚,國內出生,5歲時跟隨母親到香港與父親團聚,但於兩年後,因為學業成績欠佳和不適應香港生活而返回內地,由姑母照顧,每年只見父母一次。
被告人於2015年或2016年回到香港,因為在國內只受過中二程度教育,因此只能從事比較低下的工作。他曾在快餐店任職,其後從事散工工作。案發時是兼職物流工人,月入大約15,000元。他每月給予父母2,000元作家用。
被告人在家人眼中是一個顧家的好孩子,但他一直誤解父母不喜歡他,而把他交給姑母照顧。他希望從朋友中得到關愛,而被不良份子招攬和唆擺,一時愚蠢,為了3,500元的報酬而觸犯本案。
黎大律師指被告人已經非常的後悔和內疚,並徹底知錯,決定重返正途,不再犯法。被告人準備在懲教署報讀木工和廚藝課程,增值自己,學習一技之長。
黎大律師遞上被告人及他母親的求情信。被告人在信中指他在工作中經常遭人欺凌和看不起,而受到精神的困擾和壓力,因而在損友的唆擺下觸犯本案,現在已經感到非常後悔。他在監獄內積極參與基督教的聚會,受到牧師的勸勉和鼓勵,深切理解正確的人生觀和價值觀。他承諾不再犯法。
母親在信中指她知道兒子以為父母不愛他,而受到損友的唆擺而犯案之後,感到非常的痛心和令她悔疚一生。母親指被告人因為這件案件之後已經有所改變。被告人和他的母親都希望法庭能輕判被告人。
黎大律師指本案判刑的量刑基準是屬於7至11年監禁的組別。她要求法庭以最低的量刑基準判處被告人。
判刑
上訴庭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譚伊真 [2014] 3 HKLRD 691 訂下販毒的判刑指引。黎大律師正確地指出,如販運冰毒的份量為10至70克的話,量刑基準為7至11年監禁。本案涉及55.9克冰毒,量刑基準應約為10年監禁。
被告人明顯地是因為經濟理由而犯案,這當然不能成為犯法的藉口,也絕不能構成有效的求情理由,本席遂採納10年監禁作為量刑的基準。
在給予被告人認罪的刑期寬減後,判處他入獄6年8個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