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 Cash Ltd 對 Wong Kin Man Simon also known as Wong Kin M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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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席於2022年11月25號頒下判決書 [2022] HKDC 1329 ,撤銷被告人就麥國昌聆案官在2022年3月17日頒下的判決(下稱「該判決」)提出的逾期上訴申請。本席其後簡易評定原告人的訟費為$65,000。被告人於2022年12月5日發出傳票,就本席的判決書申請上訴許可。他於2022年12月14存檔的誓章中提出「反對暫准訟費令」,並指原告人代表律師的收費過高。

Cited by 1 case · Cites 2 cases

Case No.DCCJ 1649/2021[2023] HKDC 390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03 Mar 2023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J 1649/2021

[2023] HKDC 390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民事訴訟2021年第1649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原告人 K CASH LIMITED  
   
被告人  WONG KIN MAN SIMON
also known as WONG KIN M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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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鄭頌平內庭聆訊(公開)
聆訊日期:  2023年3月3日
判決書日期:  2023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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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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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席於2022年11月25號頒下判決書[2022] HKDC 1329 ,撤銷被告人就麥國昌聆案官在2022年3月17日頒下的判決(下稱「該判決」)提出的逾期上訴申請。本席其後簡易評定原告人的訟費為$65,000。被告人於2022年12月5日發出傳票,就本席的判決書申請上訴許可。他於2022年12月14存檔的誓章中提出「反對暫准訟費令」,並指原告人代表律師的收費過高。

2.另一方面,原告人根據該判決申請押記令,雷健文司法常務官於2022年6月22日發出押記令,著令提出反對因由的命令。原告人又根據本席評定的$65,000訟費申請押記令,沈其亮聆案官於2023年2月6日發出押記令,著令提出反對因由的命令。兩個押記令申請都押後到是次聆訊,聽取任何反對理由。

3.本席先處理被告人申請上訴許可事宜。申請上訴許可的條文載於區域法院法例(香港法例第336章)第63A條,法庭需考慮的標準是上訴有否合理的勝訴機會,或是否存在有利於秉行公正的理由,因此而需給予上訴許可。合理的獲勝機會是指有關機會不應只是想象出來的機會,但不需要很有可能的機會(參閱SMSE v KL([2009] 4 HKLRD 125)。

4.首先被告人認為本席的裁決可能有誤,但他的陳詞只是覆述了他聆訊時已提出的論據,亦沒有確實提出本席的判決書犯上了哪些法律或邏輯上的錯誤。上訴法院案例確立的法律原則,明確指出僅僅重覆原審時的論點,並不足以證明原審法官的錯處。本席不認為被告人擬向上訴法院提出的進一步上訴有任何合理的勝算。

5.其次被告人指出,本席應因為公眾利益及消費者權益給予他上訴許可,他又指出他提出上訴「有宣傳價值,以促進消費者的權益,對不良經營手法會具阻嚇作用」,故本席應基於有利秉行公正的理由,容許他向上訴法庭提出上訴。本席不同意被告人的主張。被告人在上訴中提出的理據(見判決書第15、16及19段),與他的個人情況有密切的關係。本席不認為他的論點有廣泛的影響,因此被告人擬向上訴法院提出的進一步上訴,並沒有牽涉重大的公眾利益議題。

6.最後被告人提出要加入兩間有限公司為本案的訴訟方。依本席向被告人理解,他列出的兩間公司聘用了他成為顧問,因此本案的結果亦會影響他們的聲譽及貸款能力。

7.本席未能理解兩間公司如何與本案有利益關係。既然他們並不是原告人,及被告人簽署的貸款合約的有關聯人士,本席不認為被告人的要求對他擬向上訴法庭提出的上訴有任何影響。

8.基於上述理由,本席拒絕給予上訴許可。本席同時認為被告人未能提出任何有力的論點說服法庭更改判決書中的訟費令。被告人僅指出自己財務緊絀,而希望法庭豁免他支付原告人的訟費。在本案的情況中,被告人的財務狀況不足以影響訟費的結果。再者被告人只是籠統指出原告人代表律師的收費過高,本席亦不認為他提出了足夠的論據挑戰本席評定的訟費金額。

9.押記令是法律條文中容許原告人執行判決的方法之一,本席不同意被告人所指原告人的做法有欺壓之處。被告人既然未能證明他有合理機會推翻該判決或本席的判決書,又未能提出其他有效的反對理由,本席現將兩個押記令轉為絕對命令。

10.本席現頒令如下:一,撤銷被告人以2022年12月5日的傳票提出的上訴許可申請。二,本席於判決書中發出的暫准訟費令,及其後以簡易程序評定的訟費轉為絕對命令。三,雷健文司法常務官於2022年6月22日發出的押記令以及沈其亮聆案官於2023年2月6日發出的押記令,均轉為絕對命令。

11.本席命令被告人需要支付有關他提出的上訴許可申請,及兩個押記令的訟費,連同大律師證書。本席會以簡易程序評估訟費。

12.原告人就被告人申請上訴許可的訟費以簡易程序評定為$28,000,原告人就兩個押記令可得的訟費,以簡易程序評定為$14,000。即本席以簡易訟費形式將上訴許可及兩個押記令的申請總共判定原告人可以向你追討的訟費為$42,000。

( 鄭頌平 )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原告人:由李鳳翔律師事務所延聘的林智恆大律師代表

被告人:沒有律師代表,並親自應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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