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 Cash Ltd 對 Wong Kin Man Simon also known as Wong Kin M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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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於2022年6月2日發出傳票,就麥國昌聆案官在2022年3月17日頒下的判決(下稱「該判決」),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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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J 1649/2021 [2022] HKDC 132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民事訴訟2021年第164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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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書 -------------------------- 引言 1.被告人於2022年6月2日發出傳票,就麥國昌聆案官在2022年3月17日頒下的判決(下稱「該判決」),提出上訴。 2.該判決是批准了原告人提出的簡易判決申請,命令被告人須向原告人支付$66,556.44;其中所欠本金$61,835.27的利息,由2021年4月15日起計直至清繳為止,以年利率33.00%計算;拖欠期數內的利息成份$3,220.00之利息,由2021年4月15日起計直至清繳為止,以年利率33.00%計算。被告人的反申索同時被剔除。被告人亦須支付原告人的訟費,按完全彌償基準評定(連同大律師證書)。 3.被告人的傳票申請推翻該判決。在他的誓章中,被告人亦要求法庭「更改及減少利息及訟費」。但他並沒有列出他認為法庭應該頒佈的命令確切是什麼。 4.根據《區域法院規則》第58號命令第1(3)條規則,任何因聆案官的判決提出的上訴,須於判決發出的14天內提出。本席同意原告人所指,就算剔除司法機構由2022年3月27日至4月11日就案件發出的一般延期不計算入14天的期限在內,被告人的傳票是逾期發出的。所以,本席要先考慮是否容許被告人逾期提出上訴。 有關逾期上訴許可申請的法律原則 5.上訴法庭副庭長林文瀚在楊華偉 及 添朗有限公司 [2018] HKCA 621第25段表示:
6.按《區域法院規則》第58號命令第1(3)條規則,即使申請上訴許可的時限已屆滿,法庭仍可延展申請上訴的時限。本席認為,法庭決定是否行使酌情權延展提出上訴的時限,與在其他案件中考慮是否容許逾期申請上訴許可類同,都須考慮下列因素:
7.有關上訴成功機會的準則,被告人須令法庭信納,上訴有合理機會得直,或有其他有利於秉行公正的理由,因而該上訴應進行聆訊。然而,如果延誤嚴重或延誤的解釋並不合理,法庭就會採納一個較嚴格的準則。被告人必須顯示他擬提出的上訴具有真實的成功機會,才可得到許可逾期上訴:見甘及伍,第12段。法律一視同仁,法庭不會以不同的準則審理由無律師代表訴訟人提出的申請,包括延展時限的申請:見Barton v Wright Hassall LLP [2018] WLR 1119,岑耀信勳爵的判詞第18段及Lord Briggs的判詞第42段。 被告人就延誤沒有提供任何合理解釋 8.被告人的傳票及誓章均沒有列明他不能在提出上訴的期限內發出是次傳票的原因。被告人於聆訊時首先解釋是因為他確診COVID-19。當本席詢問他是否有任何客觀證據證明他的確是在提出上訴的期限間確診,被告人就向本席展示了他接種疫苗的記錄。記錄顯示被告人曾經申報他確診,但就沒有寫明相關日期。被告人自己指稱他是2022年9月間確診。但若他所說屬實,他確診與否和他在期限內提出上訴的能力無關。 9.在本席進一步詢問下,被告人說自己在提出上訴的期限的時段時,有輕微不適,包括有喉嚨痛及咳嗽。但是,被告人沒有提交任何醫療或文件證據,證明他的確因該些不適而喪失了在提出上訴的期限內發出是次傳票的能力。本席裁定,被告人並未能合理解釋為何他不能在提出上訴的期限內就該判決提出上訴。 原告人的上訴理據欠缺真實的成功機會 10.原告人是持牌放債人。根據原告人及被告人於2020年3月10日簽訂的貸款協議,原告人同意以貸款協議的條款為基礎,向被告人借出$100,000.00。貸款協議的條款如下:
11.原告人指稱被告人自第12期還款起,就沒有還款。原告人在發出書面的逾期通知後,被告人仍然沒有還款。原告人於2021年4月14日發出傳訊令狀,開展本案。 12.被告人於2021年6月29日存檔他的抗辯及反申索書。他依賴下列理由抗辯:
13.被告人指稱原告人有疏忽,並反申索特別賠償、加重性賠償及懲罰性賠償。 14.原告人於2021年8月20日發出傳票,就其申索申請簡易判決,及申請剔除反申索。該判決是法庭處理原告人的傳票的結果。 15.被告人在聆案官席前依賴的陳辭,可歸列如下:
16.被告人在本席席前,除了依賴上述陳辭外,也指稱他是在服用了藥物及酒精下簽署貸款合約,他當時更沒有帶上合適的眼鏡。他是在模糊不清及看不清楚的情況下處理相關文件。 17.被告人在他眾多的誓章中都沒有以證物形式呈堂任何文件或客觀證據。在本席詢問下,他向本席展示了3張文件:
18.畢大律師反對被告人將這些文件列為本席席前證據的一部份,因為被告人理應有充足的時間及機會,預先將這些文件加入到他的誓章中。被告人現時剝奪了原告人回應該些文件的機會。本席認為畢大律師的陳辭正確,而且被告人也沒有任何合理解釋說明他為何在聆訊時才向本席展示該些文件。 19.進一步而言,無論被告人能否依賴他在聆訊時展示的文件,本席裁定他的上訴沒有任何成功機會:
總結 20.總括而言,本席認為被告人沒有合理解釋他爲何過了法定期限才提出上訴;他的上訴亦毫無勝算機會。他未能證明為何法庭要批准他延期提出上訴。 21.本席現命令:
原告人:由李鳳翔律師事務所延聘畢彤大律師代表 被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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