龐孟婷 對 華人廟宇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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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22年9月23日,答辯人華人廟宇委員會存檔傳票,要求申請人龐孟婷提供上訴訟費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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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V 283/2022 [2023] HKCA 38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上訴案件2022年第283號 (原本案件:原訟法庭憲法及行政訴訟2018年第506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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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上訴法庭法官周家明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引言 1.2022年9月23日,答辯人華人廟宇委員會存檔傳票,要求申請人龐孟婷提供上訴訟費保證金。 2.經考慮雙方存檔的資料後,本庭認為應根據《高等法院規則》 (第4A章) 第59號命令第14A(1)條規則,不經口頭聆訊而以書面陳詞為基礎,對上述傳票作出裁定。 背景事實 3.曼華堂是《新界條例》(第97章) 第15條認可的華人傳統非法團組織。曼華堂在荃灣芙蓉山管理一座名為竹林禪院的佛寺。竹林禪院於1928年由融秋法師用六名弟子出資購買的土地興建。融秋法師出家前,俗名爲龐日東。 4.申請人是虔誠的佛教徒,積極參與竹林禪院的活動。她是龐日東的孫女。她的母親也在竹林禪院協助從事文書工作和照顧長者。 5.申請人認為曼華堂的事務違反了該堂於1985確立的《曼華堂簡章》中的規定。申請人主要的投訴是有根據《曼華堂簡章》不應成為成員的人被提名並獲接納為曼華堂成員,並一直參與曼華堂的管理。 6.答辯人是根據《華人廟宇條例》(第153章) (「該條例」) 成立的法定機構。申請人認為,曼華堂作為華人廟宇,屬於該條例的管轄範圍,並受答辯人監管。 7.2018年2月5日和2018年2月10日,申請人致函答辯人要求提供曼華堂的成員名單和成員數目。答辯人於2018年2月26日回覆申請人,陳述了根據其檔案中關於曼華堂成員的資料,並且指出該等資料是源於竹林禪院先後於2014年7月19日和2017年12月提供給答辯人的資料。此外,答辯人亦於2018年5月24日致函上海商業銀行,回應上海商業銀行的詢問,陳述了根據竹林禪院於2017年12月20日提供給答辯人關於曼華堂成員的資料。 8.申請人認為,答辯人應介入曼華堂錯誤接受或註冊成員和 / 或該等成員錯誤管理曼華堂事務的行為。由於曼華堂作為公益慈善機構及擁有大量公共資產,包括擁有400,000平方英尺的土地,因此本案涉及龐大公衆利益。 9.根據申請人2021年5月25日的原訴傳票,申請人的司法覆核申請是要求法庭: (1) 宣告答辯人根據其在2017年12月31日收到曼華堂提供的資料所作對曼華堂成員更動的確認為違法並無效; (2) 宣告答辯人核實曼華堂成員及處理曼華堂管理竹林禪院時,必須依據曼華堂簡章;及 (3) 命令答辯人履行在該條例下之公共職責,採取一切所需行動,確保曼華堂的成員更動及竹林禪院的管理符合曼華堂簡章。 10.2022年6月28日,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陳嘉信頒下判案書,駁回申請人的司法覆核申請。 11.陳法官駁回司法覆核申請,理由如下:
上訴 12.申請人不服原審法官的裁決,於2022年7月22日送達及存檔《上訴通知書》向上訴庭提出上訴。 上訴訟費保證金的申請 13.2022年8月25日,答辯人致函申請人,要求申請人答覆是否同意支付港幣650,000元作為本上訴訟費的保證金。申請人於2022年9月1日回覆答辯人表示不同意支付上訴訟費保證金。 14.2022年9月23日,答辯人發出傳票,要求申請人向法庭繳存港幣650,000元作為其上訴訟費的保證金。 法律原則 15.有關上訴訟費保證金的申請,法庭引用的原則早已確立。法庭有酌情權批准或駁回上訴訟費保證金的申請。就如何行使酌情權,上訴法庭已作出指引如下 (見陳生對陳國,CACV 137/2015 (2015年9月8日)):
16.第10(5)條規則所指的特殊情況,包括上訴人欠缺經濟能力,以致如果上訴失敗,將無力支付上訴的訟費,或答辯人如要向上訴人追討上訴的訟費,將會遇到阻礙、不當的延誤或需要付出不必要或承受過度的費用:參考 Hong Kong Civil Procedure 2022第1冊第59/10/26至59/10/27段。 討論 17.答辯人代表律師在誓章中指出,申請人於2019年7月18日在CACV 263/2019一案中,就本司法覆核許可申請的上訴時曾表示為自己「一貧如洗」,因此上訴法庭曾在2020年4月29日命令申請人支付港幣155,000元訟費保證金。 18.在申請人的誓詞中,她只反對答辯人「仍然依賴3年多前並已被了結的理由。」 19.申請人沒有提供其他證據反駁答辯人指稱她有經濟困難的情況。 20.本庭接納申請人財政情況不佳的說法,認為有充份理由推斷,申請人沒有經濟能力支付上訴可能判給答辯人的訟費,及 / 或答辯人在執行訟費命令時,有相當可能會遭遇到困難或延誤,或要承受過度的費用來追討訟費。 21.本庭繼而審視有沒有抗衡因素,致使不應命令申請人繳付訟費保證金。如上文所述,常見的抗衡因素,就是上訴有極大的勝算機會。由於本庭目前並非審理上訴,因此不會深入探討上訴的議題,而僅會就上訴理據的強弱給予初步的看法。 22.原審法官的判決主要基於對該條例的分析,及由此作出的裁斷。申請人的上訴理由基本上是針對原審法官:
23.在審閱申請人的上訴理由後,本庭初步認為申請人的上訴理由具有合理爭辯之處,但是說不上是勝算極大。 24.此外,本庭並不認為有足夠的證據顯示申請人並不能籌集所需的上訴訟費保證金。 25.本庭經考慮雙方的誓章 / 誓詞和書面陳詞,認為應行使酌情權批准答辯人的上訴訟費保證金申請。 26.至於保證金的金額方面,答辯人代表律師在支持誓章中提交了關於本上訴案件的預算費用表 (包括本傳票的訟費),總額為651,900港元。答辯人要求港幣650,000元作為上訴訟費保證金的金額。 27.本庭認為答辯人的上訴預算費用金額過高。本上訴所涉議題並不複雜,基本上與之前審訊時的議題相同。本庭認為合理的上訴訟費保證金額為港幣350,000元 (包括本傳票的訟費)。 命令 28.本庭作出命令如下:
申請人:無律師代表,親自行事 答辯人:由國浩律師 (香港) 事務所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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