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敏怡小姐 對 康文署署長劉明光及另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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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22年12月7日,原告人沒有出席上訴聆訊,本庭經考慮本案件中相關的文件以及雙方的書面陳詞,決定駁回原告人的上訴。該上訴是針對高等法院原訟法庭特委法官王鳴峰於2021年11月25日頒下的命令,維持余啟肇聆案官的裁決,剔除原告人的原訴傳票及撤銷原告人在本訴訟中所有的申索,理由是原告人的申索沒有合理的訴訟因由,純屬惡意中傷,瑣屑無聊和無理纏繞,並構成濫用法庭程序。

Cited by 1 case · Cites 1 case

Case No.CACV 562/2021[2023] HKCA 278
Court
Court of Appeal
Date31 Mar 2023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CACV 562/2021

[2023] HKCA 27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上訴案件編號2021年第562號

(原本案件編號:高等法院雜項案件編號2021年第538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原告人 范敏怡小姐  
   
第一被告人 康文署署長劉明光  
第二被告人 警務處處長鄧炳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朱芬齡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袁家寧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周家明
書面陳詞: 2022年12月30日及2023年2月14日、2月21日
判案書日期: 2023年3月31日

判 案 書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周家明頒下上訴法庭判案書:

1.2022年12月7日,原告人沒有出席上訴聆訊,本庭經考慮本案件中相關的文件以及雙方的書面陳詞,決定駁回原告人的上訴。該上訴是針對高等法院原訟法庭特委法官王鳴峰於2021年11月25日頒下的命令,維持余啟肇聆案官的裁決,剔除原告人的原訴傳票及撤銷原告人在本訴訟中所有的申索,理由是原告人的申索沒有合理的訴訟因由,純屬惡意中傷,瑣屑無聊和無理纏繞,並構成濫用法庭程序。

2.2022年12月15日,本庭頒發判案理由書 ([2022] HKCA 1845),解釋駁回原告人上訴的理由,並命令原告人支付被告人的訟費,金額循簡易程序評定為港幣24,000元。

3.2023年1月27日,原告人存檔《提出動議通知書》,就本庭的判決,申請許可上訴至終審法院。

4.本庭經考慮原告人的《提出動議通知書》及雙方已呈交的文件,認為適宜根據《實務指示2.1》第3段,按照已呈交的文件,不經口頭聆訊來處理和裁定本申請。

5.本庭在2022年12月15日判案書已詳述本案的事實背景及原審和上訴的議題,在此不贅。

6.香港法例第484章《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22(1)(b)條規定,申請人須符合以下情況,才可向終審法院上訴:

「如該上訴是就上訴法庭就任何民事訟案或事項所作的判決而提出的,不論是最終判決或非正審判決,而上訴法庭或終審法院 (視屬何情況而定) 認為上訴所涉及的問題具有重大廣泛的或關乎公眾的重要性,或因其他理由,以致應交由終審法院裁決,則上訴法庭或終審法院須酌情決定終審法院是否受理該上訴。」

7.原告人在2023年1月27日的非宗教式誓詞以及其他的書面陳詞,基本上只是重複她的上訴論點,以及提出一些沒有根據及 / 或不相關的指控或事項,包括原告人遭受不公對待、遭受歧視、遭受誹謗、遭受騷擾和侵犯私隱,以及原告人為某些陰謀和叛國人士針對的對象。終審法院的上訴機制並非是為對上訴論據進行重新審視,也不是讓申請人提出一些沒有根據及 / 或不相關的指控或事項。原告人未能具體說明本庭的判決理由有甚麼錯誤,也沒有指出擬提出的上訴涉任何具有重大廣泛或關乎公眾的重要性的法律議題。

8.至於是否有「其他理由」以致上訴應交由終審法院裁決,這只適用於例外情況。本庭不認為原告人擬提的上訴有其理由,以致應交由終審法院裁決。無論如何,根據慣例,上訴法庭一般會把這問題留待終審法院的上訴委員會決定。

9.原告人的申請不符合《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22(1)(b)條的規定,其擬提出的上訴完全缺乏理據,也沒有成功機會。本庭拒絕原告人提出上訴許可申請,並撤銷其《提出動議通知書》。

10.本庭根據一貫訴訟常規,命令原告人支付被告人的訟費,金額循簡易程序評估。本庭經考慮被告人2023年2月14日提交的訟費陳述書後,評定被告人的訟費為港幣7,715元。

(朱芬齡)
高等法院
上訴法庭副庭長
(袁家寧)
高等法院
上訴法庭法官
(周家明)
高等法院
上訴法庭法官

原告人:無律師代表,缺席聆訊

第一及第二被告人:由律政司政府律師賀晉德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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