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王浩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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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面對一項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罪行 [1] ,他承認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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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KCC 93/2023 [2023] HKMagC 8 香港特別行政區 西九龍裁判法院 刑事案件2023年第93號 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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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刑 理 由 書 序言 1.被告人面對一項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罪行[1],他承認控罪。 2.控罪詳請如下:
案情 3.警方發現在社交平台LIHKG及Facebook上,有兩個帳戶發布具煽動性的訊息。於2022年11月14日至2022年12月28日期間,該LIHKG帳戶向公眾發布了共189則具煽動性的訊息。至於該Facebook帳戶,則在2022年8月28日至2022年11月28日期間,向公眾發布了7則同類的訊息。 4.有關的煽動意圖內容如下:
5.警方經調查後,發現被告人擁有該LIHKG及Facebook帳戶。最終警方於2023年1月5日拘捕被告人,搜獲與案有關的證物。 背景及求情 6.被告人25歲,單身,並無刑事紀錄。他曾經接受良好教育,成績優異。他自小在良好的家庭中成長。蘇大律師陳述近年由於父母離異,令被告人大受打擊,因此出現情緒問題,令性格變得偏激。案發期間他身體不適,情緒不穏,導致他不成熟地以偏激方式表達意見。蘇大律師甚至形容被告人亦是受到他人的煽動訊息影響,所以都可算是受害人之一。 7.蘇大律師陳述今次屬例外事件,與被告人的一貫性格不符,而本案亦催毀他一片光明的前途。辯方進一步補充案件不屬嚴重類別,歷時不算長,亦非大規模,而且被告人的個人影響力有限。 量刑基礎 8.以任何形式作出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均是嚴重行為,當法庭衡量其嚴重性時,需要整體考慮箇中的案情;亦包括犯案者的行為、目的、單獨或團伙犯案;有計劃下或在霎時間衝動下犯案、規模、次數、對象、潛在風險、犯案工具、所煽動項目之尖銳性及當中有否提及暴力、犯案者在社會或那些社群中之個人影響力。 9.今次的案件,屬於個人犯案,並無團伙。被告人有份參與在社交平台上向公眾發布帶煽動性的帖文/圖片,以達至「一唱一和」形式的回響。雖然在數目上於LIHKG中有189則,而在Facebook中則有7則,分別獲得公眾人士作出回應;但這數字並沒有計算只閱讀但沒有作回應者的數目,所以未能估計實質的讀者人數及事情的規模,但本席相信數目不會太大。 10.在社會亂象已沉寂了一段時間下發布這類訊息,被告人必然心知肚明其對象是同情,甚至是認同當時示威者的違法行為之志同道合者。向那些人士重提這類事情,較容易激起他們情緒波動,縱使是沉默的閱讀者,對其影響力亦不下於直接回應者。 11.本案的煽動性內容,都是圍繞著當時的社會亂象下叫喊的口號。時至今天,那些混亂、暴力及違法行為,雖然已成往事,但對於部份人而言,心情尚未完全平伏,甚至有人仍然心有不忿,在稍受刺激下,容易再次挑起當年的激烈情緒。 12.到了2022年11月尾,社會事件已經沉寂了一段時間,但被告人在Facebook上載手持白紙示人之示威圖片,藉以借題發揮,還引致他人作回應,可見一些志同道合者,仍然心有不忿。所以若形容被告人的作為,如埋下計時炸彈般,並非危言聳聽。 13.從發布的內容中,縱使不屬大規模地強調或渲染暴力,而大致上是不斷重覆當時帶有尖銳性的口號;但在當期時,那些口號總是離不開暴力,再重提難免會勾起閱讀者回想起當時的暴力場面,影響其情緒。 14.今次在兩個不同平台的帳戶上發布,時段由2022年8月28日至2022年12月28日,為期約4個月,不算是短期性,被告人不時直接參與其中,所以整體來看,他並非出於霎時衝動,而是希望那類訊息可延續。本席認為其發布形式屬簡單的「一唱一和」形式,以引起回響。 15.今時今日之網上媒體平台發展蓬勃,傳播能力強,不能低估其影響力。但綜合而言,本席認為今次只涉及兩個平台,算不上大規模,亦非屬精心設計。再者被告人亦非知名人士,不能夠在那些社群中發揮大影響力。 16.涉及煽動性罪行,雖屬防範性質,但必需帶出訊息,若防範失效,將對社會造成嚴重影響。即使是初犯者,須要判處阻嚇性刑罰,以遏止這類行為。 17.本控罪最高罰則為入獄2年及罰款5,000元。 判刑 18.本席有考慮案情、求情陳詞及求情信件。整體而言,本案並非屬最嚴重類別,但仍然有其嚴重性。今次雖然不算精心設計,但畢竟有計劃,所發布的訊息不算低程度的煽動性,被告人以一群容易被挑起情緒的人為其對象,亦有潛伏危機。 19.本案以7個半月為量刑起點,認罪下可獲三分之一折扣,減至5個月。除此以外,本席看不到有進一步減刑空間。故判被告人入獄5個月。
控方: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李庭偉,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辯方:由勞超傑律師事務所延聘蘇信恩大律師,代表被告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