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曾國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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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KCC 320/2024 [2024] HKMagC 5 香港特別行政區 西九龍裁判法院 刑事案件2024年第320號 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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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刑 理 由 書 1.被告承認一項簡稱“作出具煽動意圖的作為”的罪名,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0(1)(a)條。 2.罪行詳情指,被告於2023年7月21日至2024年1月1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即在LIHKG發布、提供及/或持續提供陳述,具意圖:
同意案情 3.控方已準備詳盡的書面案情,被告同意案情內容。本席現在把內容覆述。 4.LIHKG是一個在香港被廣泛使用的網上討論區。它讓註冊的帳戶擁有人,建立主題及向公眾發布訊息。同時,註冊的帳戶擁有人亦可對其他LIHKG用戶建立的主題作出留言。公眾可以瀏覽並在網上觀看在LIHKG上發布的所有主題及留言〔不論該人是否有註冊LIHKG帳戶〕。在所有關鍵時間,被告是名為「ta」的LIHKG帳戶〔獨一無二的帳戶號碼UID:#237019〕的擁有人。 5.警方於被告所擁有的LIHKG帳戶進行網上巡邏,並發現該帳戶在2023年7月21日至2024年1月17日〔約6個月〕期間發布了共36則包含具煽動性言論的訊息。該些具煽動性訊息均是由被告發布,並容許公眾持續瀏覽。總括而言,該些訊息具有以下煽動意圖。 6.激起讀者憎恨中央政府的意圖:
7.激起讀者憎恨香港特區政府的意圖:
8.激使讀者不循合法途徑改變在香港依法制定的事項。慫使讀者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甚至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的「分裂國家罪」。慫使獨立。慫使以制裁形式,干擾、阻撓、破壞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依法履行職能等等的意圖:
9.除了發布上述貼文,一些主題亦是由被告建立的:
10.所有上述訊息於拘捕當日〔即2024年1月18日〕仍然在LIHKG上向公眾展示。 求情 11.定罪後,辯方大律師進行求情,指被告從未犯事,紀錄良好,大學畢業後一直努力工作。被告是一名考順兒子,法庭上來了多名親人,親人替被告撰寫求情信件。 12.辯方指,拘捕後,被告與警方充份合作,向警方提供電腦密碼,方便警方搜證。被告更協助警方儘快把帳戶及箇中訊息刪除。被告現年35歲,但心智並不成熟,事發時他受社會氣氛影響才間歇性地在帳戶中發表煽動言論,幸好大部份言論的回應者人數不多,相信對社會影響不大。辯方斷言,提堂時被告主動放棄擔保申請,即時開始還押,這證明他深感懊悔,他將決不重蹈覆轍,從此改過自身,故希望法庭在考慮監期長短時盡量開恩。 判刑 13.本席席前的案例[1]均採用6至9個月的判刑起點。考慮到被告在6個月內發布了共36則煽動訊息,他鼓吹香港獨立,支持外國對香港的無理制裁,侮辱國歌,對官員作出毫無基礎的貪污指控,無中生有,藉此挑起讀者的厭惡情緒、煽動仇恨等,本席採用 7個半月的監期作為判刑起點,給與被告三分之一的認罪扣減後,把他判監5個月。
控方: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李庭偉,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辯方:由葉謝鄧律師行延聘馬明俊大律師,代表被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