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智貞 對 Mtr Corporation L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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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請人是香港東涌海堤灣畔(「該屋苑」)第二座12樓H室的註冊業主。
Cites 1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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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DBM 218/2021 ([2023] HKLdT 2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土地審裁處 建築物管理申請編號2021年第218宗 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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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 判 案 書 _______________ 背景 1.申請人是香港東涌海堤灣畔(「該屋苑」)第二座12樓H室的註冊業主。 2.答辯人是該屋苑的公契經理人。 3.申請人是次的申請是有關該屋苑的公契(「該公契」)G部分第4及8段,和《建築物管理條例》(「該條例」)附表8第6條的釋義而作出。 4.該公契G部分第4段的條文如下:-
5.該公契G部分第8段的條文如下:-
6.該條例附表8第6條的條文如下:-
7.申請人要求土地審裁處裁定答辯人於2020年5月20日致該屋苑各業主的通告(「該通告」)中有關該公契G部分的演譯不正確,有違業主委員會一人一票的法律原則。 8.該通告的內容如下:-
9.申請人認為該通告中所述的HK938 Limited是商場及停車場的單一業主 (single owner),而其委任的一名代表在業主委員會會議上被視為兩名出席委員,並享有兩票表決權是不符合該公契G部分第4段的條文。申請人認為該條文是指 “single Owner to appoint the relevant number of representatives to the Development Owners’ Committee(業主委員會)”及該公契G部分第8段和該條例附表8第6條是指出 “業主委員會一人一票” 的法律原則。 10.因此,申請人要求審裁處命令答辯人發出通告把審裁處就該公契G部分第4及8段及該條例附表8第6條的釋義告知該屋苑各業主。 11.答辯人則認為該公契G部分第4段並沒有規定或要求住宅發展 (the Residential Development),商業發展 (the Commerical Development) 及/或停車場 (the Car Park) 若屬同一業主的情況下,該單一業主必須委任不同人代表其作為該屋苑「業主委員會」委員及「附屬委員會」的委員,或者不容許該單一業主委任單一代表同時代表其作為該屋苑「業主委員會」委員及「附屬委員會」的委員,而該代表作為「業主委員會」委員及「附屬委員會」的委員均各享有一票表決權,即是說,表決權應按該委員所代表的身分而定斷,而不是申請人認為按人頭一人一票的方式處理。 本案的爭議點 12.基於上述雙方的論點,本案的爭議點如下:-
13.本席現就以上爭議點及公契相關條文的釋義作出以下裁決。 不爭議的事項 14.根據該公契G部分第1(a)段的規定,該屋苑有以下四個業主委員會:-
15.「業主委員會」的委員人數則由該公契G部分第2(a)段所規定,即8名委員來自「住宅發展業主附屬委員會」,3名委員代表商業發展及2名委員來自「停車場業主附屬委員會」。 16.此外,各業主附屬委員會的委員人數則由該公契G部分第2(b)段所規定,即「住宅發展業主附屬委員會」須有8名委員,「停車場業主附屬委員會」須有3名委員,當中至少2名代表住宅發展及至少1名代表商業發展,而「商業發展業主附屬委員會」須有3名委員,當中至少2名代表商舖 (the Commercial Accommodation) 及至少1名代表幼稚園 (the Kindergarten)。 答辯人的案情 17.HK938 Limited 於2017年3月28日成為該屋苑商業發展 (the Commercial Development) 及商業發展停車場 (Car Park for the Commercial Development) R001-R059車位單一業主。 18.鑑於HK938 Limited 為所有商舖單一業主,而Gold Dear Development Limited 為幼稚園單一業主,故此HK938 Limited 及Gold Dear Development Limited 自動當選為「商業發展業主附屬委員會」的委員。 19.於2017年至2021年間,HK938 Limited 及Gold Dear Development Limited 均於該屋苑的業主周年大會中被確定當選為「商業發展業主附屬委員會」的委員。 20.由於「業主委員會」內設有3名委員代表商業發展,即由「商業發展業主附屬委員會」出任,及「商業發展業主附屬委員會」只有HK938 Limited 及Gold Dear Development Limited 作為委員,故此HK938 Limited 及Gold Dear Development Limited 均自動當選成為「業主委員會」的委員。 21.此外,由於「停車場業主附屬委員會」人數為3人,包括住宅車位2席位及商舖車位l席位,而商舖車場只有HK938 Limited為單一業主,故HK938 Limited 自動當選為「停車場業主附屬委員會」的委員。 22.再者,由於「業主委員會」內設有2名委員由「停車場業主附屬委員會」出任,而於2017年至2021年間,每年HK938 Limited 均在「停車場業主附屬委員會」,透過自動當選或經過投標互選,成為「業主委員會」委員。 23.在當選為「停車場業主附屬委員會」及「商業發展業主附屬委員會」的委員後,HK938 Limited 於2017年至2021年,每年發出授權信授權薛彬先生代表其出席「業主委員會」,「商業發展業主附屬委員會」及「停車場業主附屬委員會」的會議,商談有關屋苑的管理事宜。 24.於2017年至2021年間,作為HK938 Limited 的授權代表,薛彬先生均同時代表HK938 Ltd以「商業發展業主附屬委員會」委員及「停車場業主附屬委員會」委員身份出席該屋苑的「業主委員會」。在2017年至2021年間薛彬先生同時代表兩個附屬委員會,即「停車場業主附屬委員會」及「商業發展業主附屬委員會」,在「業主委員會」上進行表決時,享有作為「停車場業主附屬委員會」的委員的一票表決權,而作為「商業發展業主附屬委員會」的委員享有另一票表決權。 25.此外,陳綺媚女士於2019年至2021年期間的業主周年大會中同時當選為「停車場業主附屬委員會」及「住宅業主附屬委員會」的委員。陳綺媚女士於2019年至2021年間亦同時以「住宅業主附屬委員會」委員及「停車場業主附屬委員會」委員身份出席該屋苑的業主委員會。在2019年至2021年間陳綺媚女士同時代表兩個附屬委員會,即「停車場業主附屬委員會」及「住宅業主附屬委員會」,在「業主委員會」上進行表決時,享有作為「停車場業主附屬委員會」的委員的一票表決權,而作為「住宅業主附屬委員會」的委員享有另一票表決權。 26.於2021年度該屋苑第十四屆業主委員會在第一次會議上,委員曾討論有關投票準則, 所有委員一致沒有反對繼續沿用過去2017年至2020年的表決方式,即一名代表可同時代表兩個附屬委員會,具有兩票的投票方式。 申請人的案情 27.申請人不同意薛彬先生和陳綺媚女士每人均有兩票表決權。首先申請人認為薛彬先生和陳綺媚女士均缺席2019年9月7日舉行的選舉,因此該二人是否有參選成為疑問。 28.申請人又指出授權代表必須在獲授權後才有資格參選,所以授權必須在選舉前作出。不過,答辯人客務處的范經理以私隱理由拒絕給予申請人薛、陳二人的資格聲明書,更指出一名代表有兩票的表決權。 29.因此,申請人於2020年4月28日致函答辯人總部投訴客務處「一人兩票」及授權「黑箱作業」,並聲言不出席2020年5月30日的「業主委員會」會議以示抗議。 30.申請人又認為根據該公契G部分第3段的規定,出席會議的法定人數為委員人數的一半。由於該公契G部分第2段已指明「業主委員會」須由13名委員組成,法定人數應為至少7人。根據2020年5月30日的「業主委員會」會議紀錄,出席人數只有5人,但范經理卻指薛、陳二人共代表4名法定人數,該會議被視作7人出席。申請人不同意這解釋,認為有必要釐清該公契的釋義。 31.申請人聘用鍾沛林、李全德及禤氏三間律師行發出3封律師信給答辯人的法律部,而該三間律師行均有詮釋該公契及得出的結論是「一人一票」。 32.申請人指出該公契G部分第8段的條文是 “Members of the Development Owners’ Committee … shall be entitled to one vote each … and resolutions shall be passed by a simple majority of those present in person.”(底線加上)。 33.因此,申請人認為:-
34.基於上述理由,申請人認為答辯人提出「表決權按該委員所代表的身份定斷」的詮釋不可取,因為該公契G部分第8段已說明只有「業主委員會」的委員身份才有表決權,故答辯人指「一人代表兩個附屬委員的身份投票」的解釋無法理依據。 薛、陳二人委員資格的問題 35.首先,申請人只在其證人陳述書中提出有關薛彬先生及陳綺媚女士作為「業主委員會」及有關「業主附屬委員會」委員身份是否有效的問題,而並沒有在其申請通知書提出有關這方面的申請。正如上述一樣,申請通知書只涉及該公契及該條例的演繹。因此,本席不會就薛、陳二人作為委員的身份是否有效的問題作出判決。 36.不論如何,答辯人已經提供有關理據,包括2017年至2021年度業主周年大會結果通告,2017年至2021年間HK938 Limited 發出的授權信及2017年至2021年度「業主委員會」的會議紀錄,去證明薛、陳二人均為有效的委員。申請人只是提出疑問,而沒有任何反駁證據。因此,即使本席需要就此作出判決,本席也會接受答辯人的證供,裁定薛、陳二人均為有效的委員。 該公契有關「業主委員會」及「附屬委員會」的條文及詮譯 37.本席現就該公契有關的條文作出詮釋。 38.正如上述一樣,該公契G部分第2(a)及2(b)段分別就「業主委員會」及「業主附屬委員會」的組成作出規定,而該公契G部分第4段則訂明委員的委任資格。 39.有關單一業主 (Single Owner) 委任委員的資格,該公契G部分第4段訂明:-
40.有關「業主委員會」及「業主附屬委員會」在相關委員會的會議表決的資格,該公契G部分第8段訂明:-
41.很明顯,該公契G部分第4段意指倘若出現住宅發展,商業發展及/或停車場屬同一業主的情況,該業主享有委任相關人數的代表進入「業主委員會」的權利。然而,該公契的條文並沒有規定或要求在這情況下,該單一業主必須委任不同人分別代表其作為「業主委員會」的委員及「業主附屬委員會」的委員,又或者不容許該單一業主委任單一代表同時代表其作為「業主委員會」的委員及「業主附屬委員會」的委員。 42.根據該公契G部分第2(a) 段,「業主委員會」由以下委員組成:-
43.而根據該公契G部分第2(b) 段,「業主附屬委員會」由以下委員組成:-
44.由以上條文可見,HK938 Limited 作為商舖的單一業主,有權根據該公契G部分第2(b)(iii) 段委任2 名委員加入「商業發展業主附屬委員會」,而根據該公契G部分第2(a)(ii) 段,該2名代表「商業發展」的委員也會成為「業主委員會」的委員。 45.於2017年至2021年,HK938 Limited 每年發出授權信授權一位單一代表代表其出席「業主委員會」及「商業發展業主附屬委員會」及「停車場業主附屬委員會」的會議。雖然HK928Limited 有權委任2 名代表進人「商業發展業主附屬委員會」,但由於只委任了1名,最終只有1名代表進人「商業發展業主附屬委員會」,而該代表亦必然成為「業主委員會」的1名委員。 46.同樣,HK938 Limited作為「商業停車場」的單一業主,有權根據該公契G部分第2(b)(ii) 段委任1名代表加入「停車場業主附屬委員會」,而根據該公契G部分第2(b)(iii) 段,該名代表「停車場業主附屬委員會」的委員也會成為「業主委員會」的委員。 47.然而,該公契G部分第2(a) 及第2(b) 段與第4段一樣沒有規定或要求單一業主必須委任不同人作為其代表出任「業主委員會」及相關「業主附屬委員會」的委員,亦沒有規定不容許單一業主委任相同單一代表同時代表其出任「業主委員會」及相關「業主附屬委員會」的委員。 48.因此,本席認為HK938 Limited 於2017年至2021年,每年發出授權信授權薛彬先生作為其相同單一代表代表其出席「業主委員會」及「商業發展業主附屬委員會」及「停車場業主附屬委員會」的會議並沒有抵觸該公契任何條文。而薛彬先生亦可以「停車場業主附屬委員會」及「商業發展業主附屬委員會」的委員身份,出任「業主委員會」的委員, 並佔有兩席位。 49.同樣,陳綺媚女士作為住宅業主及住宅停車場業主於2019年至2021年期間的業主周年大會中同時當選為「停車場業主附屬委員會」及「住宅業主附屬委員會」的委員,故此陳綺媚女士於2019年至2021年間亦同時以「住宅業主附屬委員會」委員及「停車場業主附屬委員會」委員身份出任「業主委員會」的委員,並佔有兩席位。 50.本席認為申請人所指的“公契不容許委派一名代表出任多個議席” 的說法並無根據。此說法若套用到陳綺媚女士更顯不合理。若申請人的說法正確,陳綺媚女士雖然同時作為「住宅業主附屬委員會」委員及「停車場業主附屬委員會」委員,卻不能同時以「停車場業主附屬委員會」的委員及「住宅業主附屬委員會」的委員同時出任「業主委員會」委員並佔有兩席位。此說法相等於剝奪了她應有的權利。 有關該公契G部分第8段的詮釋 51.有關「業主委員會」或「業主附屬委員會」在相關委員會的會議表決的資格,該公契G部分第8段訂明:-
52.該公契並沒有對G部分第8段中的 “members” 提供釋義,不過,根據答辯人提供的蘇格蘭案例,Neil M’leod & Sons Ltd Petitioners (1967) SC 16,本席同意“members” 並不等同 “individuals”,該案例說明了單一個人 “individual” 可同時以多於一個身份出任為委員,而各身份均擁有一票,相關案例內容節錄如下:-
53.本席認為該公契G部分第8段中所述的委員 (members) 也應作出同樣的詮釋。 54.申請人的代表律師,鍾沛林律師行引用該公契G部分第5(d) 段的條文認為當中 “person” 一字顯示「業主委員會」及「業主附屬委員會」須由個人 (person) 代表。第5(d) 段的條文如下:-
55.不過,這條文只是涉及推舉合適人選填補委員空缺,並沒有說明這人選可否有多過一個身份。這不能幫助詮釋該公契G部分第8段。 56.同樣地,申請人引用該公契G部分第8段中 “in person”一詞,也不能引申為出席人士不能擁有雙重身份。 57.關乎公契條文的釋義,申請人在其證人陳述書引用LDBM 150/2010一案,當中引用了在Jumbo King Ltd v Faithful Properties Ltd & Others (1999) 2 HKCFAR 279中終審法院非常任法官賀輔明勳爵的判辭,“在詮釋文件時,除了要考慮各方所使用的個別文字外,還要考慮整份協議、達致該協議的事實和法律背景及該協議所預期達到的實際目的;假如在顧及整份文件和事實背景下,文件內的文字的正常意思是合理的話,則即使這種解釋可能對任何一方造成困難,法庭仍會予以接納”。該英文節錄如下:-
58.引用Jumbo King一案,在詮釋該公契時,本席除了要考慮各方所使用的個別文字外,還要考慮整份協議、達致該協議的事實和法律背景及該協議所預期達到的實際目的。 59.該公契G部分第l(b) 段訂明,「業主委員會」其一功能是代表業主們與管理人處理所有事務,業主們包括住宅發展業主、商業發展業主及停車場業主。第2(a) 段因此規定「業主委員會」委員由8名「住宅發展業主附屬委員會」委員、2名「停車場業主附屬委員會」委員及3名「商業發展業主附屬委員會」委員組成。本席認為該公契第2(a) 段所預期達到的實際目的是希望住宅發展業主、停車場業主、及商業發展業主均在「業主委員會」佔有相對的委員席位及擁有相對的表決票數,以代表該等業主與管理人處理所有事務。 60.HK938 Limited 作為商業發展單一業主,及商業停車場單一業主,應可在「業主委員會」中佔有相對的委員席位及擁有相對的表決票數以代表其作為「商業發展業主」及「商業停車場業主」的雙重身份,故應可以「商業發展業主附屬委員會」委員身份於「業主委員會」佔有2席,並擁有2票的表決票數,並以「停車場業主附屬委員會」委員身份於「業主委員會」佔有l席(如當選),並擁有1票的表決票數。HK938Limited 所佔有相對的委員席位及擁有相對的表決票數,不應因其授權單一代表出席而受到影響,否則便不能達到該公契該所預期的實際目的。 有關該條例附表8第6條的詮釋 61.該條例第34F(1)條有以下條文:-
62.因此,該條例附表8如需隱含地納入該公契內,附表8的條文(例如申請人提及的附表8第6條)必須與該公契一致。換言之,附表8第6條也必須與該公契G部分第4及8段的條文一致。由於本席於上述有關該公契G部分第4及8段的詮譯與申請人的理解不同,而該條例附表8第6條如與該公契不符,也不會納入該公契內。 63.因此,該條例附表8第6條不能幫助申請人有不符合該公契的詮譯。 總結 64.基於上述理由,本席裁定申請人的申請敗訴。答辯人對該公契有關條文的詮譯並無錯誤。 65.本席現頒令如下:-
申請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答辯人﹕由的近律師行尹頌文律師代表應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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