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heng Yanqiu 對 Fong Man Chung and Another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PI 807/2019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0 April 2023.
1. 第一及第二被告人於2022年9月6日以傳召訴訟各方的傳票形式作出擱置本案件的申請 (「擱置申請」)。
Cited by 1 case
|
DCPI 807/2019 [2023] HKDC 516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傷亡訴訟2019年第807號 --------------------------
--------------------------
---------------------------- 判決書 ---------------------------- 引言 1.第一及第二被告人於2022年9月6日以傳召訴訟各方的傳票形式作出擱置本案件的申請 (「擱置申請」)。 背景 2.在2022年4月21日的案件管理會議聆訊中,本席命令原告人須於2022年7月19日 (或其他雙方同意的日子) 接受由第一及第二被告人提議及原告人同意之被告人指派的骨科專家高拔萃醫生所作出的醫學檢驗。 3.其後,在第一及第二被告人的申請下,本席於2022年5月24日命令原告人須於2022年8月2日上午10時30分(或其他雙方同意的日子) 接受由第一及第二被告人提議及指派的骨科專家林光前醫生(「林醫生」)代替高拔萃醫生作出醫學檢驗 (「該醫學檢驗」)。已蓋印的命令亦於2022年7月5日發送給原告人。 4.其後,原告人提出申請反對該醫學檢驗。經審閱原告人的申請,本席於2022年7月6日以書面方式作出以下指示:—
5.根據被告人代表律師梁鳳慈於2022年9月6日存檔之第二份誓章 (「被告人的第二份誓章」)所述,於2022年7月15日約中午12時,協助處理本案的另一位同事蔡志明先生 (「蔡先生」) 致電原告人。在對話中,原告人確認收到有關之已蓋印的命令及知道需要出席該醫學檢驗。可是,原告人聲稱她不能確認能否出席該醫學檢驗及需要諮詢其律師的意見。有鑑於此,蔡先生告訴原告人因為林醫生需要在該醫學檢驗兩星期前收到指示及有關文件方可進行檢驗,所以要求原告人於2022年7月18日或之前 (「限期」) 給予答覆,否則將視原告人同意出席該醫學檢驗並會向林醫生正式發出指示函件。 6.由於原告人沒有在限期前作出任何回覆,第一及第二被告人於2022年7月18日送遞指示函件及有關文件給林醫生。 7.於2022年7月27日約上午11時半,原告人曾致電蔡先生表示她不會出席該醫學檢驗,並要求更改醫學檢驗的日期至2022年8月31日。原告人的理由是她當天需要接受物理治療。蔡先生向原告人重申醫學檢驗早已安排於2022年8月2日進行,而她亦沒有在較早的時間,特別是2022年7月15日的電話通話中告訴蔡先生上述消息,第一及第二被告人亦已向林醫生發出指示函件。 8.蔡先生告訴原告人他會嘗試與林醫生商討並將醫學檢驗押後,但若不成功,原告人則必須出席該醫學檢驗。但因為林醫生8月至10月尾的日程已滿,所以蔡先生再次致電原告人要求她按照原定的日期出席該醫學檢驗。 9.縱使蔡先生嘗試要求原告人確認會否出席該醫學檢驗,可是,原告人沒有正面回答。當蔡先生通知原告人如需取消該醫學檢驗,她便要負責支付林醫生取消該醫學檢驗的費用時,原告人突然變得情緒激動並責罵蔡先生。原告人亦爭議有關本席於2022年5月24日所頒布的命令准許她可於其他雙方均同意的日子進行醫學檢驗。原告人亦爭論她的物理治療是因為疫情才改了期。雖然蔡先生嘗試與原告人解釋,但她持續打斷蔡先生的發言。最後,蔡先生亦再次嘗試確認原告人會否出席該醫學檢驗,但原告人仍然沒有正面回答並掛掉電話。 10.於2022年8月2日約上午10時,蔡先生接獲林醫生的助手吳小姐來電,得知原告人仍未到達醫務所。於是,蔡先生再次致電原告人詢問她會否出席該醫學檢驗,但原告人回應指其正進行物理治療。 11.後來,林醫生亦告訴蔡先生原告人沒有出席該醫學檢驗,並發出了取消檢驗所引致的費用港幣5,000元的發票。 分析 12.首先,本案的其中一個關鍵爭議事項是原告人在2016年3月7日發生的交通意外所衍生的損傷。如同所有在區域法院的人身傷亡訴訟,法庭在處理本案之損害賠償時必須參考醫學專家的獨立意見。 13.再者,本席同意被告人之陳詞,原告人就另一宗發生於2012年6月21日的意外已於2015年1月30日入稟法院向新世界第一巴士服務有限公司展開了人身傷亡訴訟,案件編號為HCPI 128/2021 (轉移自區域法院,案件編號為DCPI 224/2015)。由於該案件仍在進行中,這令第一及第二被告人更加需要醫學專家證據來釐清及確認原告人在該兩次意外中所受的損傷及其相互關係。 14.同時,本席認為原告人所提出的理由並不合理及不能接受。在2022年4月21日的案件管理會議聆訊中,本席已向原告人清楚說明醫學檢驗在本案的重要性,原告人亦同意參與醫學檢驗。即使醫學檢驗的安排有更改,變更亦早在2022年5月24日,即醫學檢驗前不少於兩個月已通知原告人。即使第一及第二被告人在2022年7月5日及2022年7月15日再次提醒原告人,後者亦沒有提及她不能出席醫學檢驗及需要接受物理治療。若原告人真的需要接受物理治療,她亦有充足的時間作出安排。而原告人只是於2022年7月27日才告知第一及第二被告人她不會出席該醫學檢驗,此舉顯然是有意圖不合作及回避出席第一及第二被告人所安排的醫學檢驗。 15.事實上,本席認為無論法庭及第一及第二被告人已給予原告人多次機會。即使原告人選擇不引証關於損害賠償方面的醫學專家證據及不願意出席由第一及第二被告人原先提名由秦肇陽骨科專科醫生(「秦醫生」)所作出的第二次醫學檢驗,第一及第二被告人亦儘了最大的努力去迎合及包容原告人,從而轉由林光前骨科專科醫生作出醫學檢驗。而法庭亦已允許及接納由林醫生作出該醫學檢驗。 16.相反,儘管法庭已清楚解釋,原告人依然多次就醫學專家證據作出無理的申請,浪費訟費及法庭的時間。原告人不合理的行為亦為第一及第二被告人產生更多訟費支出。 17.就醫學檢驗的事宜上,第一及第二被告人已衍生不少於港幣49,000元的費用,包括但不限於秦醫生於2021年7月29日作出醫學檢驗的費用港幣44,000元,及取消林醫生醫學檢驗的費用港幣5,000元。 結論/總結 18.基於上述理由,本席認為原告人明顯地不願意及無理地多次就醫學專家向她作出醫學檢驗的要求作出阻礙,使本訴訟無法繼續進行。本席認為此等責任都歸於原告人不合理的行為。故此,本席命令將本案件無限期擱置,同時命令原告人須即時支付港幣5,000元正予第一及第二被告人作為取消林醫生原定於2022年8月2日之醫學檢驗的費用。及命令此申請之訟費須由原告人支付予第一及第二被告人,款項有待法庭評定。
被告人:沒有律師代表,並親自應訊 第一及第二被告人:由梁鳳慈律師行陳冠澄律師代表 |
Other judgments that cite this ca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