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向碧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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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案情指被告在其租用的劏房內因情緒失控,大吵大鬧而被制服。警員在被告所管有的LV袋中找到了93個細膠袋,總共的固體是14.69克,內含11.38克可卡因。辯方說當時被告是受毒品影響,而事後的尿液報告呈可卡因陽性。被告當時亦有4萬3千多元現金,而毒品估值為$15,800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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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273/2022 [2023] HKDC 526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2年第273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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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刑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被告否認一項販毒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 2.案情指被告在其租用的劏房內因情緒失控,大吵大鬧而被制服。警員在被告所管有的LV袋中找到了93個細膠袋,總共的固體是14.69克,內含11.38克可卡因。辯方說當時被告是受毒品影響,而事後的尿液報告呈可卡因陽性。被告當時亦有4萬3千多元現金,而毒品估值為$15,800多元。 求情理由 3.辯方呈上求情文件冊及一些案例,亦呈上被告的求情信。 4.被告現年51歲,在2000年來港定居,2001年與丈夫離異。被告育有一名26歲有智障的兒子,以及一名24歲現就讀大學的女兒。辯方說被告的職業為夜總會經理。在2021年11月薪金約為$18,000元,另加小費。辯方說被告大概每2星期出糧。辯方說涉案劏房是被告用來租住,作為休息之用,以免影響女兒溫習。 5.被告在會面紀錄指4萬3千多元現金是她的儲蓄。辯方說這是用來幫女兒交學費。辯方亦說部分毒品是被告自用,希望能得到較大的刑期扣減。 判刑 6.被告在被捕時明顯地受毒品影響,這自然可支持涉案毒品有一部分是自用的說法。 7.被告在2000年來港定居,但在1996年及1998年有2項違反居留條件的定罪。被告並沒有被判監。 8.被告在其求情信中說兒子有唐氏綜合症,由於和丈夫離婚,她要獨力撫養一子一女。由於壓力和夜總會的工作環境,被告和客人一起吸毒,染上毒癮。在還押期間,被告反思,深感吸毒這不歸路是極度愚昧和無知。被告會堅強地守法生活,不再踏足煙花之地,以正途方法賺錢養家。 9.一般而言,販運10克至50克可卡因的量刑起點是5年至8年。本案涉及11.38克可卡因,本席打算從輕發落,以較低的5年(60個月)為量刑起點。被告是經審訊後被定罪,並沒有實質求情理由,但本席考慮被告把部分毒品自用的可能,決定酌情減刑百分之十,即減刑6個月至54個月。 10.另外,控方以販毒得益的理由,申請把被告所管有的$43,687.7元充公。本席聽取辯方的陳詞,辯方說被告在2021年11月1日從夜總會得到的薪金是$18,000元,每2星期出糧。辯方亦提供夜總會發給一名所謂「朱迪」的糧單,當中內容是否屬實,則不得而知。但本席打算寬大處理,亦因應和相信被告是要照顧患病的兒子及讀書的女兒,決定不會充公有關的現金。本席希望這筆款項或部分款項不會流回毒販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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