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周毅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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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被控一項搶劫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0條。被告人承認控罪及同意案情撮要,被裁定罪名成立。

Cites 2 cases

Case No.DCCC 267/2022[2023] HKDC 562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7 Apr 2023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267/2022

[2023] HKDC 562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2年第26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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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周毅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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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溫紹明
日期:  2023年4月27日
出席人士:  陳皓璋先生,為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吳宗鑾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李定匡黃皓駿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搶劫罪(Robbe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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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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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人被控一項搶劫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0條。被告人承認控罪及同意案情撮要,被裁定罪名成立。

案情撮要

2.於2021年12月7日下午約2時30分,池玉英女士(當時66歲)與丈夫潘明先生(當時70歲)在香港九龍牛池灣街從小巴下車,準備步行回家時,被被告人與一名身份不詳的男子(下稱“被通緝人士”)開始尾隨。

3.當池女士與潘先生到達九龍牛池灣彩雲(二)村瓊宮樓外,被告人與被通緝人士突然從後走近二人,並用手打二人的頭部。池女士與潘先生跌倒在地,被告人與被通緝人士拳打腳踢二人數次。期間被告人嘗試搶池女士拿著的環保袋,但不成功,最終被告人搶去池女士的斜孭袋,袋內載有鎖匙、池女士的香港身份證,一本銀行存摺,一張自動櫃員機卡及現金港幣15,000元。

4.被告人拿著上述斜孭袋與被通緝人士朝豐澤樓方向逃走,池女士與潘先生尾隨並大聲呼叫求助,有途人看見情況加入追截。追截期間,被告人在豐澤樓外跌倒,被協助的途人制伏,警方稍後到場,將被告人拘捕,並在現場檢回池女士的斜孭袋。

5.事後池女士及潘先生被送往醫院接受治理。池女士在事件中所受的傷勢包括右胸壁觸痛及右邊第五條肋骨骨折;潘先生的傷勢則包括左手觸痛及瘀傷,及左膝觸痛及擦傷。

6.有一位的士司機在事發時曾協助制伏被告人,他的行車記錄儀拍攝到事發時部份的情況,包括池女士與潘先生追著被告人及被告人拿著涉案斜孭袋跑過的情況。

7.被告人現承認,事發時連同一名被通緝人士搶劫池女士,劫去一個袋、一串鎖匙、一張香港身份證、一本銀行存摺、一張自動櫃員機卡及現金港幣15,000元。

輕判請求

8.被告人現年23歲,未婚,與父母同住,父親現年67歲,母親46歲。被告人接受教育至中三,過往曾做收銀員,月入約12,000元,但自2021年失業,需依賴家人支持。

9.被告人過往共有兩次刑事紀錄,於2017年他因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嚴重傷害被判處監禁4年,後來上訴判刑得直改判教導所命令;另外他於2018年,因為一項妨礙司法公正,同時被判教導所命令。

10.辯方陳詞,被告人承認控罪表達了悔意,節省法庭時間;雖然事件中被告人向受害人及其丈夫使用了暴力,但過程中沒有使用任何武器,二人的傷勢雖非輕微但可幸沒有造成嚴重或永久傷害。

11.辯方希望法庭接納,本案並非同類案件中最嚴重的情況,考慮到被告人年紀尚輕,亦表達了深切悔意,可盡量輕判被告人。

判刑考慮

12.搶劫罪是嚴重的罪行,上訴庭早在Mo Kwong-sang v The Queen [1981] 1 HKLR 610已定下判刑指引,在搶劫中有向受害人亮出武器的行劫,在沒有其他加刑因素的情況下,量刑起點為監禁5年;若過程中曾向受害人使用暴力,量刑起點可提高至7年。

13.至於沒有使用武器的搶劫,根據辯方呈上的案例HKSAR v Ting Chiu & Another [2003] 3 HKLRD 378,上訴庭認為在沒有其他加刑因素的情況下,監禁4年為合適的量刑起點。

14.本案中被告人與被通緝人士均沒有使用何任武器,因此若沒有其他加刑因素,監禁4年會是合適的量刑起點。不過法庭認為本案至少有以下兩項加刑因素:

(一)  過程中,被告人與被通緝人士對受害人及其丈夫均使用了程度不低的武力,而二人尤其是受害人因此受到程度絕不輕微的傷勢;及

(二)  被告人並非單獨犯案,而是夥同另一人一同犯案,根據Ting Chiu一案這亦是加刑因素。

15.考慮了本案所有案情,辯方作出的陳詞,案中涉及的暴力程度及受害人與其丈夫的傷勢,法庭就上述兩項加刑因素分別加刑3個月。

16.基於以上理由,法庭以監禁4年6個月為量刑起點,被告人在初次答辯時已表示會認罪,可得三份一扣減,因此本案的判刑為監禁3年。

( 溫紹明 )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