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eng Lam Lam 對 鄭琼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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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鄭琼嬌針對小額錢債審裁處暫委審裁官程慧英就她因疏忽而須作出的損害賠償的判決提出上訴許可申請。

Cites 2 cases

Case No.HCSA 1/2023[2023] HKCFI 1131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02 May 2023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SA 1/2023

[2023] HKCFI 113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小額錢債審裁處上訴案件2023年第1號

(原小額錢債審裁處申索2021年第35638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索人 Cheng Lam Lam  
   
被告人 鄭琼嬌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馮驊內庭聆訊
聆訊日期:  2023年4月18日
判決日期:  2023年5月2日

判 案 書


1.被告人鄭琼嬌針對小額錢債審裁處暫委審裁官程慧英就她因疏忽而須作出的損害賠償的判決提出上訴許可申請。

案情

2.2016年8月4日,申索人鄭先生駕駛私家車從觀塘行至九龍灣,在中綫行駛。前面有一輛的士減速打燈靠右停在行人路。申索人觀察判斷有足夠位置向前駛,以時速20至30公里駛前。申索人沒有預計的士左邊尾門打開,引致私家車右前沙板至車身損毀。申索人申索維修費港幣55,340元,及維修期間租用另外一輛車租金港幣15,000元。

3.申索人依賴2017年4月被告人在裁判法院不小心開車門的定罪判決證明被告人法律責任。

4.被告人指她與朋友坐在的士後排,朋友等候司機打單,她落車前向左邊和後邊望,見沒有車輛才打開車門,但被申索人的私家車撞到,她立即縮回。

5.被告人否認責任,反指申索人車速快、從後抽頭、衝前扒頭、私家車太接近的士,沒有注意其他道路使用者,申索人不小心駕駛引致意外。

6.被告人指的士司機沒提醒乘客在哪一邊落車,亦無鎖上車門避免意外,但同意後座乘客是可以自行解鎖的。

7.被告人認爲三方面都有責任,但她已盡了責任,所以責任最少。

審裁官的理由

8.暫委審裁官指申索人呈堂相片 (C19) 顯示私家車頭燈沒有損毀,信納當時私家車車頭已過了的士左後門被告人才打開車門,造成私家車右邊車身損毀。審裁官亦信納申索人有觀察路面情況,判斷有足夠空間才駛過。

9.審裁官參考「道路使用者守則」,指乘客盡可能在行人路一邊下車,也不可以讓車門一直打開。

10.審裁官裁定意外主因是被告人沒有小心謹慎環顧四周,打開的士左邊車門。

11.審裁官繼而考慮共分疏忽責任。在案例江仲清及江仲明 訴 林敬豪 (CACV 197/1991),上訴法庭採納英國案例Fardon v Harcourt-Rivington (1932) LT 391,定出共分疏忽的測試:

「責任的根源就是疏忽,而是否有疏忽要視乎要處理的事實。如果出現危險情況的可能性是合理地明顯的話,不採取預防措施就是疏忽,如果出現危險情況只是一個可能性,以合理的人從來不會想到這個可能性,那麼不採取特別的預防措施,就不能當為疏忽。」

12.審裁官亦引述區域法院案件陳紅繼訴徐國才(DCPI 194/2001),該案傷者從馬路中間花槽跳下行車道,雖然現場情況沒容許駕駛者有很多時間作出反應,但他有時間觀察過路行人和可以收速已備應變,該案駕駛者亦承認如有需要,他有能力警告過路人(即其他道路使用者),法庭認為在上述合理地明顯的危險情況下,駕駛者應嚮銨警告其他道路使用者。因此,法庭裁定駕駛者須負百分之十(10%)的共分疏忽責任。

13.審裁官裁定申索人在突發情況下需要應變及響號警告其他道路使用者,裁定申索人亦有百分之十 (10%) 的共分疏忽責任。

上訴許可申請的法律論點

14.被告人就上訴許可申請提出以下法律論點:

(1)  刑事判決和民事判決有很大出入;

(2)  暫委審裁官不適當引用案例,以不小心過馬路的案例用於不小心開門案;

(3)  案件涉及第三者(即的士司機)及申索人危險駕駛和誠信問題;

(4)  暫委審裁官沒有考慮車速和碰撞後毁壞程度的關係。

法律原則

15.根據《小額錢債審裁處條例》第28(1)條列出如下:

「(1)  如任何一方對審裁處的決定感到受屈,而理由─

(a)  只涉及法律問題;或

(b)  是因為該申索超越審裁處的司法管轄權範圍,

則可向原訟法庭申請上訴許可,而原訟法庭如認為適當,可予批准。」

16.概括而言,是否信納個別證人供詞的取捨屬事實裁斷,但如事實的裁斷沒有證據支持,或裁斷屬不理性 (irrational) 或歪理 (perverse) 至沒有合理事實裁斷者會如此作出,則屬法律問題。

分析

17.就法律論點(1),被告人指她在裁判法院沒有承認不小心開車門罪。基於驚慌及心情不好,她沒有回答問題,所以不構成不小心。無論被告人是否認罪,在民事案中不能嘗試推翻有關定罪。

18.根據不喻自明 (res ipsa loquitur) 的原則,相同案情刑事案的不小心定罪可以成爲相關民事案的一項推論證據。然而在本案,雖然暫委審裁官知悉申索人對被告人定罪的依賴,但在判決中考慮了一切證據,包括申索人的證詞及相片證據。所以,無論是否依賴被告人的定罪,審裁官仍可以合理地達到她所作出的裁斷。

19.歸根究底,面向馬路的一邊通常並非安全的落車位置,若乘客要在那邊下車,便必須格外小心,看清馬路行車情況才行。

20.法律論點(4)指審裁官沒有考慮車速和碰撞後毁壞程度的關係,而事實上審裁官正正考慮到私家車車頭部分沒有損毀,判斷被告人開車門時私家車已在的士旁邊。至於申索人的可信性問題屬事實裁斷,審裁官的取捨有私家車損毀情況支持。因此,審裁官沒有犯錯。

21.法律論點(2)指審裁官不適當引用案例,以不小心過馬路的案例用於不小心開門案。然而,審裁官引述案例,旨在説明響號警告其他道路使用者共分疏忽責任的原則,並非以個別案情作出比較。況且,共分疏忽責任的裁決是對被告人有利的。因此,該點對上訴許可申請沒有幫助。

22.至於法律論點(3)所謂案件涉及第三者(即的士司機)的誠信問題,被告人沒有向的士司機提出申索,或傳召他做證人。況且,被告人同意即使的士司機將後門鎖上,她仍可以解鎖開門。因此,該點並不相關。

23.基於上述理由,上訴許可申請被拒。

  (馮驊)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被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