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ung Ka Wai 對 Kawin Interior Contracting Co., L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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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今天的聆訊涉及兩張傳票,一張是由法援署於2023年2月21日存檔(「法援署傳票」),另一張是由被告人於2022年12月28日存檔(「被告人傳票」)。

Cited by 1 case

Case No.DCPI 2942/2020[2023] HKDC 527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03 May 2023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PI 2942/2020

[2023] HKDC 527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傷亡訴訟2020年第294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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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人 LEUNG KA WAI  
   
被告人 KAWIN INTERIOR CONTRACTING CO., L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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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王永愷內庭聆訊
聆訊日期: 2023年4月19日
判決書日期: 2023年5月 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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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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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今天的聆訊涉及兩張傳票,一張是由法援署於2023年2月21日存檔(「法援署傳票」),另一張是由被告人於2022年12月28日存檔(「被告人傳票」)。

2.法援署傳票中,法援署申請許可就被告人傳票作出抗辯及將法援署傳票的支持誓章同時作為法援署就被告人傳票的反對誓章。

3.就這兩點被告人同意法援署的申請,所以本席在聆訊時已批准這兩項。

4.被告人傳票申請更改本席的暫准訟費命令,由要求被告人支付原告人訟費更改為雙方各自支付自身訟費。

5.被告人認為,原告人的損失申索有誇大成份,因為法庭判定的賠償額只有其經編正的損害賠償陳述書中所申索的金額的大約五分之一。

6.被告人進一步認為,在責任問題,每月工作天數,及應得病假這三點上被告人皆應被視為勝訴。

7.法援署的論點主要是如果原告人不獲得訟費,那麼他所得的賠償額遠不足以支付法援署的費用,會導致原告人分毫不得及公帑損失。

8.在考慮過所有情況及相關法律原則之後,本席有以下看法。

9.雖然原告人所得之賠償比其申索數額低不少,但是由於被告人在審訊之前沒有作出任何和解要約或向法庭支付任何款項,所以原告人實質上還是勝訴的。

10.而且,被告人在狀書之中除了指出病假不應多於六個月之外,就責任問題及整個收入損失申索皆是不承認及要求原告人舉證。所以,以爭議點來說,亦不能說被告人在責任問題或者工作日數問題上勝訴。

11.剩下來的就只有原告人誇大了他的賠償申索。這是一個法律原則上本席必須考慮的因素。

12.在本案的判案書中,本席接受了原告人就傷勢確有誇大成份,這當然亦會令到所有賠償申索水漲船高。

13.基於以上,本席認為應該在訟費上作出調整,以顯示對原告人誇大申索的不認同。本席亦留意到原告人的法律援助只是在審訊前5個半月之前才被撤銷。

14.具體調整幅度,在考慮過所有情況之後,本席認為原告人只應獲得一半訟費。

15.兩張傳票本身訟費方面,就法援署傳票而言,由於被告人一早同意其申請,所以最合適的做法是不作任何訟費命令。

16.被告人傳票方面,法援署及被告人皆同意訟費應該由成功一方獲得。由於本席同意更改訟費命令,所以被告人實質成功,應該獲得訟費。

17.綜上,本席作出以下命令:

17.1  就法援署傳票,除2023年4月19日所作之命令之外不作訟費命令;

17.2  就被告人傳票:

(a)  本席2022年12月15日所作之暫准訟費命令更改為:被告人須向原告人支付本案一半之訟費,如雙方不能同意有關金額則由法庭評定;

(b)  本申請之訟費由法援署向被告人支付,如雙方不能同意有關金額則由法庭評定。

  ( 王永愷 )
區域法官暫委法官

原告人:無律師代表,並親自應訊

被告人:由高東明律師行延聘黃瑞欣大律師代表

法律援助署:由法律援助律師曾凱玲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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