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梁進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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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案發在元朗的一條後巷,於凌晨時份,第二被告人與第一及第三被告人接近一名單身女子,其中一人手持約60厘米的木條,第三被告人要求女子交出背囊。在驚慌下,女子將背囊及手提電話交給第三被告人。背囊內有5萬元現金和一些個人物品。他們逃離現場,事後逐一被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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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445/2021 [2023] HKDC 552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1年第445號 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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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 判刑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 控罪 1.第二被告人與另外兩名男子共同被控一項搶劫罪。 答辯 2.第二被告人否認控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 案情 3.案發在元朗的一條後巷,於凌晨時份,第二被告人與第一及第三被告人接近一名單身女子,其中一人手持約60厘米的木條,第三被告人要求女子交出背囊。在驚慌下,女子將背囊及手提電話交給第三被告人。背囊內有5萬元現金和一些個人物品。他們逃離現場,事後逐一被捕。 第二被告人的背景 4.他現年18歲,犯案時為16歲。他於內地出生。於2009年,隨母親來港定居。於小學時,被診斷患有讀寫障礙症。學業未能跟上。升到中一時,學業成績差,要重讀,亦經常擴課,最終綴學。做過一散工,認識了一些不良朋友,亦曾干犯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被判感化。之後干犯與未成年少女發生性行為罪,被判往勞教中心。 量刑考慮 5.本席考慮了以下各點:—
6.另外,本席考慮了辯方呈上的案例:—
7.在Wong一案中,被告人(16歲)使用一把刀行劫兩名14歲的受害人。他被判4年2個月監禁。經上訴後,上訴庭認為對於少年罪犯,更新亦屬於一個選項,不應排除,最終被改判教導所令。 本案案情 8.本席認為本案雖屬夥同搶劫罪,但只是展示一木條,以恫嚇之用,沒有襲擊受害人,而受害人也沒有受傷。 9.本席也考慮到第二被告人犯案時只有16歲,而教導所報告亦建議他進入教導所接受嚴謹及有規律的訓練。 10.在衡量過監禁以及更生的原則,本席認為教導所令是恰當的。 判刑 11.本席判處第二被告人往教導所,接受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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