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梁進傑
|
DCCC 445/2021 [2023] HKDC 552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1年第445號 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 判刑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 控罪 1.第二被告人與另外兩名男子共同被控一項搶劫罪。 答辯 2.第二被告人否認控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 案情 3.案發在元朗的一條後巷,於凌晨時份,第二被告人與第一及第三被告人接近一名單身女子,其中一人手持約60厘米的木條,第三被告人要求女子交出背囊。在驚慌下,女子將背囊及手提電話交給第三被告人。背囊內有5萬元現金和一些個人物品。他們逃離現場,事後逐一被捕。 第二被告人的背景 4.他現年18歲,犯案時為16歲。他於內地出生。於2009年,隨母親來港定居。於小學時,被診斷患有讀寫障礙症。學業未能跟上。升到中一時,學業成績差,要重讀,亦經常擴課,最終綴學。做過一散工,認識了一些不良朋友,亦曾干犯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被判感化。之後干犯與未成年少女發生性行為罪,被判往勞教中心。 量刑考慮 5.本席考慮了以下各點:—
6.另外,本席考慮了辯方呈上的案例:—
7.在Wong一案中,被告人(16歲)使用一把刀行劫兩名14歲的受害人。他被判4年2個月監禁。經上訴後,上訴庭認為對於少年罪犯,更新亦屬於一個選項,不應排除,最終被改判教導所令。 本案案情 8.本席認為本案雖屬夥同搶劫罪,但只是展示一木條,以恫嚇之用,沒有襲擊受害人,而受害人也沒有受傷。 9.本席也考慮到第二被告人犯案時只有16歲,而教導所報告亦建議他進入教導所接受嚴謹及有規律的訓練。 10.在衡量過監禁以及更生的原則,本席認為教導所令是恰當的。 判刑 11.本席判處第二被告人往教導所,接受訓練。
|
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
Attorney General v. Law Chung Yin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Li Man Biu and Others
HKSAR v. Tai Man Yu and Another
HKSAR v. Ng Ka Tsun and Another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C.C.C. and Others
Further hearings and rulings under DCCC 445/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