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羅愛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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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面對一項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控罪 [1] ,控罪詳情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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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KCC 1338/2023 [2023] HKMagC 10 香港特別行政區 西九龍裁判法院 刑事案件2023年第1338號 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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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序言 1.被告人面對一項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控罪[1],控罪詳情如下:
案情 2.案情指出,被告人擁有3個社交平台帳戶,分別為兩個Twitter及一個Facebook帳戶。兩個Twitter帳戶分別於2022年4月及2022年11月建立,當中分別有331及26名跟隨者;而Facebook帳戶則於2019年10月5日建立,有557名朋友。 3.當警方在網上巡邏時,發現於2022年6月6日至2023年3月9日期間在這些平台上共出現了65段具煽動性的訊息,當中61段透過Twitter,而4段則透過Facebook帳戶發放。該些訊息包括:
背景及求情 4.被告人48歲,內地出生,教育程度至小學畢業。她育有4名由12歲至25歲的子女。她亦間中當義工,服務長者及照顧癌病者。被告人身體欠佳,患有哮喘、抑鬱症及腰椎疼痛等問題。 5.辯方大律師陳述案發時的社會氣氛已較2019年平和,所以受影響的風險亦較低,今次屬個人行事,犯案時間不算太長,而跟隨者亦不算多,感染力有限。至於訊息內容方面,大部份都並非由她創作,而是抄用或轉載他人的訊息,內容及議題都是不斷重複舊調,並無新意。 量刑基礎 6.煽動性的罪行屬於防範性罪行,以任何形式作出具煽動意圖的作為都是嚴重行為,因為若果防範失效,受影響的不單只局限於個別的少數,而是整個社會大眾。當法庭衡量其嚴重性時,需要考慮整體案情,包括:犯案者的作為、目的、獨自或伙同犯案、有計劃下或在霎時衝動間犯事、規模、次數、對象、所潛在之風險、犯案工具、訊息內容之尖銳性、是否提及暴力及犯案者在該些社群中之影響力。 7.時至今天,當時的混亂、違法的衝擊行為,雖然已經沉寂下來,但對於一些人而言,心情尚未完全平伏,甚至有人還是耿耿於懷,若在稍有刺激下,很容易再次挑起情緒,引致死灰復燃之風險。再者,閱讀者不論身處香港或海外,當中不乏是志同道合者,向其重提舊調,無疑會營造成一股繼續支持及堅持的力量,那亦埋下了危機。 8.對於閱讀者的數目,不能單憑可見的數字就可作出判定,因為未必每一位都作表態或回應,亦有人默默地暗藏心內。 9.今次的事件,已經持續了約10個月,亦開設超過一個平台,那顯示非霎時衝動下的單一事件,而是有計劃地挑起舊事;並非是無人理會,而是有閱讀者作回應。至於訊息內容亦有相當的尖銳性。今天的科技發達,透過互聯網之方便,很容易廣泛地發布訊息,所以不容低估其危機。 10.一切涉及與煽動性有關的罪行,均屬防範性罪行,若果防範失效,會嚴重影響社會,一般而言,難免判處具阻嚇性刑罰,以遏止這類罪行。 11.本控罪最高罰則為入獄2年及罰款5000元。 12.本席綜合本案的情況,屬於:
13.但從另一方面來看:
判刑 14.本席考慮所有情況後,採納較低的準則,以6個月為量刑起點,認罪下可獲三分之一扣減至4個月。至於被告人因失去自由而引致的身心上困難,包括未能照顧家人等,那都不能構成額外減刑因素,因為觸犯這類嚴重罪行會招致牢獄後果,已屬顯而易見,但被告人仍然以身試法。在本案中,除認罪外,並無其他因素作進一步減刑。 15.本席判被告人入獄4個月。
控方: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李庭偉,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辯方:由謝延豐律師行延聘郭雅媛大律師,代表被告人。 [1]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0(1)(a)條 [2]梁健輝是一名疑犯於2021年7月1日在銅鑼灣用刀刺傷一名警務人員,然後自殺的案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