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傅霆偉及另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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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ited by 2 cases

Case No.HCCC 156/2021[2023] HKCFI 1235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8 Apr 2023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CC 156/2021

[2023] HKCFI 123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21年第156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香港特別行政區  
   
  傅霆偉(第一被告人)  
  陳仲希(第二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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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法官黎婉姫
日期: 2023年4月18日下午3時02分
出席人士: 律政司高級檢控官梁育珩先生,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常子謙先生,由黃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第一被告人
蕭淑瑜小姐,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杜林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第二被告人
控罪: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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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

以下內容乃法庭數碼錄音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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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兩名被告人於2021年7月19日,在東區裁判法院係承認咗案中嘅一項控罪,控罪嘅陳述指稱,佢哋係販運危險藥物,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4(1)(a)同埋(3)條。罪行詳情指稱佢哋兩人於2019年11月30日,係喺香港非法販運危險藥物,即係內含2,560克氯胺酮嘅2,970克粉末。

根據兩位被告人在承認控罪及承認案情時所確認嘅案情撮要,係指稱本案係涉及一件入境嘅包裹,係一件內含有2,560克氯胺酮嘅2,970克粉末嘅包裹,係由海外就係入境,係寄畀一位叫做伍志豪(譯音)嘅人士,而收件嘅地址係在於香港嘅水街嘅。2019年11月29日,海關人員進行呢個監控遞送行動,將呢個包裹就係遞送去水街呢個地址,但係無人應門,因此,就喺嗰個地址嘅郵箱留低咗領取包裹通知卡。

喺第二日,即係2019年11月30日,本案嘅第一被告嘗試憑住通知卡去領取上述嘅包裹,而且表示佢有授權信去代領包裹嘅。佢就用流動電話展示咗伍志豪呢個人物嘅香港身分證相片,亦都出示咗自己嘅香港身分證,然後佢就簽收包裹,並且話「件嘢係咪好重?」跟住佢領取咗呢個包裹,就離開郵局,整個過程係被閉路電視拍下嘅。

第一被告其後喺郵局外面被海關人員拘捕,警誡下表示,就係話包裹屬於一個叫做仲希嘅人所有,仲希即係指本案嘅第二被告。第一被告當時警誡下,亦都話有人會搵佢,佢會有呢個港幣1,000元嘅報酬,並且表示呢個仲希嗰個電話號碼可以喺佢自己嘅流動電話係搵到嘅。咁其後第一被告短暫參與海關進行嘅呢個監控遞送行動,嚟到透過佢自己嘅流動電話同呢個仲希(即係同本案嘅第二被告)去聯絡,咁不過就係稍後呢,第一被告就拒絕繼續去進行呢個監控嘅遞送行動,因為佢表示係有人監視住佢嘅。

喺其後嘅警誡錄影會面當中,第一被告承認話被拘捕之前當晚,即係呢個11月29日晚,佢同第二被告--第二被告就係搵佢喇,就以1,000鈫係招攬佢去領取個包裹。咁於是當日,即係呢個30號當日,佢上午9點鐘左右喇,當時就係有一個身材好高嘅男子就將一個領取通知卡同埋將個授權信交畀佢。咁而另外呢個叫做伍志豪呢,即係原本嗰個收件者亦都透過WhatsApp,將佢伍志豪自己嘅身分證副本係傳送畀第一被告,咁因此第一被告就係攞住呢啲資料同埋文件,就去領取呢個包裹嘅,咁佢係根據呢個第二被告嘅指示去領取包裹。咁而且佢亦都喺錄影會面當中,提供咗第二被告嗰個電話號碼。調查顯示,呢個電話號碼嘅登記人係第二被告本人嘅。咁而稍後就係於2020年4月20日,就係第二被告被海關係拘捕,咁佢亦都係喺查問之下,承認佢本人個名就叫陳仲希嘅。

好喇,至於關乎第一被告人嗰個流動電話呢,經檢驗之後,發現就係有以下提及嘅WhatsApp文字同埋語音訊息。咁呢啲WhatsApp文字同埋語音訊息呢,當中可見喺呢個2019年10月23日,就第一被告將伍志豪嘅身分證嘅相片同埋有伍志豪地址嘅銀行結單相片傳送畀第二被告人,安排領取包裹,咁然後於2019年11月5日,第一被告就將伍志豪嘅電話號碼就傳送畀第二被告人。稍後喺呢個11月28日,第二被告向第一被告人表示自己喺度問緊「是否堅嘢,還是『菲林』?」咁根據毒品專家確認,喺呢個背景下用嘅「菲林」呢,呢個術語所指嘅係危險藥物嘅樣辦,即係係堅嘢抑或係樣辦。喺跟住2019年11月29日,第二被告同第一被告一直兩人就喺電話度呢,就係討論運送同埋收取包裹嘅事情,第一被告要求第二被告將300鈫轉去佢嘅滙豐銀行戶口,咁同埋就係亦都第一被告話佢會前往伍志豪嗰個地址攞郵卡,但係失敗,咁第二被告就吩咐佢第二朝早上9點鐘喺郵局等候阿Dee打電話畀佢聽,此外,第一被告就再次要求第二被告,「你同我轉賬500元喇。」對方係照辦嘅。到到案發當日,即係11月30號,第一被告同第二被告講話「我而家知道阿Dee係邊個喇。」咁。

咁而根據呢個第二被告佢被拘捕之後,佢嘅流動電話入面見到嘅檢查出嚟嘅訊息呢,其實就同喺第一被告電話檢查嗰個訊息嗰啲WhatsApp嘅對話嘅紀錄係吻合嘅。

關員稍後嘅調查亦都顯示,就係第二被告於2019年11月29日夜晚11時後,11點51分係向第一被告轉賬港幣300鈫,咁而第一被告亦都喺23:59時,即係數分鐘後就經自動櫃員機,就攞咗嗰300鈫喇。然後亦都見到係第二被告喺2019年11月30日,即係案發當日朝頭早7點44分,就向第一被告轉賬咗500鈫,而第一被告亦都喺8點22分,即係佢去領取包裹之前,亦都提取咗呢個款項嘅。

至於本案所涉及嘅氯胺酮嗰個份量就係頭先提過喇,係超過2,500克嘅氯胺酮嘅粉末,呢啲嘅粉末於2019年11月估計嘅市值為港幣大約係1,636,470元。咁而本案嘅兩名被告人係於承認控罪嗰陣時候,亦都承認佢哋於案發當日,係一同非法販運案中嘅危險藥物,即係呢個2,970克嘅粉末,而內藏2,560克嘅氯胺酮嘅,呢個就係簡單來說,就係本案嘅案情。

本案嘅第一被告人現年係23歲,佢喺香港冇任何刑事定罪紀錄嘅,佢受教育程度至到中學三年級,據稱佢係案發前係任職廚師,月薪大概港幣12,000鈫。

佢喺本案呢,雖然係於2021年7月19日,喺東區裁判法院係承認控罪及承認相關嗰個案情,但係稍後佢於2021年11月3日就係寫信要求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呢,係畀佢推翻佢嘅認罪答辯,希望係能夠改為不認罪嘅,就此呢,就係法庭亦都係於呢個2022年10月20日作出相關嗰個推翻答辯嘅聆訊,同埋聽取相關嘅證據。咁而喺聽取過所有嘅證據同埋陳詞之後,法庭係即日拒絕佢呢個更改認罪答辯嗰個申請,係維持佢呢個認罪嘅答辯嘅。

喺今日,代表佢嘅常大律師喺求情嗰陣時候就希望法庭考慮,雖然佢係喺認罪之後,亦都曾經嘗試過係去推翻佢嘅認罪答辯,喺法律上,佢唔應該係有個及早認罪答辯所攞到嘅三分一嘅刑期扣減,咁但係常大律師係表示,佢並非係浪費咗法庭好多嘅人力物力同埋時間去處理佢改變認罪呢個申請,咁因此希望法庭係將佢嗰個刑期可以扣減嗰個程度呢,幅度係由三分一係去到至到四分一,即係話畀佢25個per cent嘅刑期扣減,而唔好畀佢少過25個per cent嘅刑期扣減嘅。

咁就此亦都常大律師向法庭提出,就係呢個第一被告於被捕之後,曾經向海關係提供過一啲嘅協助嘅,基本上實際嘅協助就係佢即時喺被捕之後,佢係曾經係協助海關,就係做過一個監控嘅遞送程序,雖然喺遞送程序進行咗一段時間之後,由於佢係擔心被監視之下,就唔再繼續進行,但係佢亦都係真係提供咗一啲嘅協助畀海關喇,當時係願意提供呢個協助嘅。除此之外,佢亦都喺接著嘅錄影會面之下,喺警誡之下,提供咗有關指示佢去收取郵包呢位人士,呢個叫仲希嘅人士嘅電話號碼就交畀海關,協助佢哋嘅調查,同埋將個名字交畀海關,咁就呢啲嘅資料呢,亦都係控方承認呢,最後係協助控方係可以確認到第二被告嘅身分,而因而再經過調查之後,終於係可以拘捕呢個第二被告嘅。咁呢個係常大律師希望法庭就此考慮呢,就係畀番一啲額外嘅刑期上嘅折扣畀第一被告,係因為佢提供咗呢啲--都係叫做--可以講係有效嘅協助。

就住第一被告本人呢,佢就亦都係自己本身係寫咗一封求情信喇,就係畀法庭係去考慮,就表示佢對案中有悔意,希望法庭能夠輕判嘅,就此以外,其實佢背景就冇咩嘢特別嘅地方,足以係令法庭考慮對個刑期有影響。

而本案嘅第二被告呢,佢現年25歲,就係中六畢業,佢係有一個與毒品無關嘅過往嘅刑事定罪紀錄。咁根據蕭大律師求情時亦都表示,佢除咗係同家人係相處得好好,並且協助家人或者親戚之外,佢本身係克服咗呢個讀寫障礙,咁係一直都係好顧家,同埋係勤力於、努力於學習嘅。

根據蕭大律師嘅陳詞,佢係喺畢業之後,就跟父親一齊從事冷氣工程工作,咁但係今次主要係一時受朋友嘅唆使而貪圖搵快錢,而犯下呢個罪行嘅。咁而第二被告本人亦都寫咗信,向法庭表示悔意,佢嘅家人同埋佢之前嘅一位老師亦都係有寫信呢,係要求法庭就係對佢係輕判嘅,咁但係喺佢嘅背景方面,其實亦都冇咩嘢特別係可以值得法庭考慮減刑嘅地方。

就住本案嘅案情同埋牽涉嘅毒品嘅種類,咁法庭係亦都考慮係根據相關嘅呢個案例嗰個原則,就係呢個量刑起點呢,就係如果係講緊係呢個2,000至到3,000克嘅氯胺酮,即係毒品嗰個量刑起點,應該法律上就係18至到20年嘅。本案涉及嘅氯胺酮嗰個份量係呢個2,560克嘅,因此喺呢個情況之下,法庭考慮過相關嘅案例,同埋呢個量刑基準之後,係採納以19年,19年為本案嘅初步嘅量刑起點。

本席係考慮過兩位被告人喺案中佢哋嗰個所做嘅行為同埋佢哋嘅角色,我係接納佢哋屬於一個送遞員或者係接貨員嘅角色(courier),因此兩名被告人嚟講,我都係以19年作為正式--如果係有審訊之後,正式嘅量刑起點,兩位被告人我都係以19年做量刑起點嘅。

然後跟住就係考慮案中是否有加刑因素。就住本案,本席係接納控辯雙方其實喺考慮過相關嘅案情,同埋案中承認嘅證據之後,係冇任何足以構成呢個海外因素,即係國際因素嘅加刑條件嘅,咁因此係本席不會喺19年以上再加重呢個量刑起點。

我首先係處理第一被告人嘅量刑。第一被告雖然及早於2021年7月19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認罪,但係由於佢跟住都係喺幾個月之後嘅時間,已經要求要推翻佢呢個認罪答辯,咁法庭係要浪費時間去處理佢呢個申請,並且亦都係需要係聆聽多位曾經以前協助過佢嘅律師或者係大律師佢哋嘅證供,又或者係參考佢哋要向法庭提供嘅誓章,亦都當然喇,控辯雙方大律師亦都花咗一整天嘅時間去協助法庭處理呢件事嘅。咁考慮過相關嘅情況之後,法庭認為佢嗰個原本係一早認罪,可以得到嘅三分一嘅刑期扣減呢,佢係必須係要被減低為得番係四分一,即係百分之二十五嘅刑期扣減,係因為佢係曾經係要求推翻佢嘅定罪答辯嘅。因此,佢係喺19年嘅量刑基準之下,法庭會畀佢25 per cent,百分之二十五嘅刑期扣減。

但係正如第一被告嘅大律師指出,而控方亦都確認,佢無可否認,係喺被捕時向海關同埋控方提供過有限度嘅協助,佢係參與呢個監控送遞嘅行動,咁同埋佢亦都喺警誡之下,提供咗第二被告嘅名字同埋電話號碼,呢個資料係協助到控方嘅調查,同埋成功係檢控嘅,因此喺我考慮過相關嘅案例,尤其是HKSAR v 盧思彤Stephanie [2019] 1 HKC 309相關入面嘅法律原則喇,本席認為可以由於呢一個嘅早期對控方提供嘅協助,係畀呢個第一被告人一個額外6.5 per cent嘅刑期扣減,因此,佢總共係可以獲得嘅刑期扣減係31.5 per cent嘅,即係以19年嘅量刑基準,法庭係畀佢總共有31.5 per cent嘅量刑折扣,咁喺相關嘅計算之下,就係應該佢適當嗰個折扣之後,嗰個必需要面對嘅刑期為13年。就住佢個人嘅背景或者其他大律師提及嘅因素,法庭睇唔到嗰啲因素係可以協助到佢嘅刑期上有任何扣減,因此就第一被告人我係宣判呢,佢係要監禁13年嘅。

就住第二被告,第二被告亦都係及早認罪,於2021年7月19日及早認罪,亦都承認咗相關嘅案情,咁佢係因此係根據擬定嘅法律原則,係可以獲得三分一嘅刑期扣減嘅。但係除此之外,本席亦都睇唔到佢嘅背景當中,有任何嘅情況係值得再畀佢更加多嘅刑期方面嗰個扣減,因此就係本席係喺19年量刑起點之後,係畀佢三分一刑期扣減,而判處佢十二年八個月,總共係十二年八個月嘅監禁嘅。咁所以第一被告,你要面對嘅刑期係13年監禁,而第二被告係十二年八個月嘅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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