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瑞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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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本席在作出裁決時已交代了本案的案情及證據,本席不再重複。簡單而言,受害人陳先生坐在車站附近的地上休息時,被告持刀接近陳先生,並用刀斬陳先生,引致他雙手及面上有多處受傷流血。陳先生的傷勢為左前臂有三處分別長1公分、4公分及6公分的撕裂傷口;右前臂後側有一處長5公分的橫向撕裂傷口;及面部左邊有一處表面的撕裂傷口。根據陳先生的證供,他已經康復。醫生叮囑他不要拿重物。

Cited by 1 case · Cites 1 case

Case No.DCCC 190/2022[2023] HKDC 652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5 May 2023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190/2022

[2023] HKDC 652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2年第190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香港特別行政區  
   
  陳瑞和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張潔宜
日期: 2023年5月15日
出席人士: 張雅棣先生,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鍾凱婷女士,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許享明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
控罪: 有意圖而傷人 (Wounding with int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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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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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有意圖而傷人罪罪名成立。

案情

2.本席在作出裁決時已交代了本案的案情及證據,本席不再重複。簡單而言,受害人陳先生坐在車站附近的地上休息時,被告持刀接近陳先生,並用刀斬陳先生,引致他雙手及面上有多處受傷流血。陳先生的傷勢為左前臂有三處分別長1公分、4公分及6公分的撕裂傷口;右前臂後側有一處長5公分的橫向撕裂傷口;及面部左邊有一處表面的撕裂傷口。根據陳先生的證供,他已經康復。醫生叮囑他不要拿重物。

求情陳詞

3.被告現年62歲,是一名露宿者。他過往曾在建築地盤任職散工,日薪港幣500元。被告有34刑事定罪紀錄,當中3項與暴力有關。辯方希望法庭盡量輕判被告。

判刑

4.有意圖而傷人罪是嚴重的罪行,判刑必須具阻嚇性,一般刑期由三至十二年不等。上訴庭在HKSAR v Chan Chun Tat [2013] 6 HKC 225指法庭須考慮的重要因素包括:

(1) 襲擊的預謀程度;

(2)襲擊的背後動機;

(3)襲擊者的精神狀態;

(4)襲擊者有否受酒精或藥物影響;

(5)襲擊是個人或群體行為;

(6)使用的武器性質;

(7)武力使用的程度;

(8)受害人的傷勢;及

(9)襲擊帶給受害人(及親人等)的影響。

5.根據陳先生的證供,被告拿着刀行近陳先生,並在襲擊陳先生之前曾說「點解偷我嘢」。因此,被告並非一時衝動,而是有預謀犯案。雖然被告使用可致命的武器,幸運地陳先生的傷勢並非是同類罪行中最嚴重的,陳先生亦確認他已完全康復。

6.被告有3項與暴力有關的刑事定罪紀錄。然而,本席在量刑時不會視之為加刑因素。

7.考慮了本案的案情,被告的背景及求情,本席認為適當的量刑起點為3年3個月監禁。被告是經審訊後被定罪,他不能獲得一般的認罪扣減。本案亦沒有其他有效的求情理由可以把刑期下調。因此,就這項控罪,本席判處被告3年3個月監禁。

  (張潔宜)
  區域法院法官

Cited by 1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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