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 Lin Yan Jenny 的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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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破產人林炎女士於2023年3月3日,以傳票提出申請,並於當天存檔支持誓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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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B 5516/2018 [2023] HKCFI 127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破產案件編號2018年第5516號 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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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 1.破產人林炎女士於2023年3月3日,以傳票提出申請,並於當天存檔支持誓詞。 2.傳票包括四個段落:
3.於今天的聆訊中,破產人向法庭指稱,已將傳票以及支持誓詞送達予受託人、破產管理署署長以及呈請債權人。但沒有任何一方出席今天的聆訊。債權人、破產管理署署長及受託人的法律代表亦從無向法庭發出信件,表示會缺席於今天的聆訊。 4.有見及此,法庭並不肯定破產人有否將傳票及支持誓詞送予以上人士。 5.無論如何,法庭已給予破產人機會,作出口頭陳詞,就她的申請向法庭闡述她的理據。 6.法庭考慮了傳票以及支持誓詞的內容,以及破產人的口頭陳詞。此外,法庭亦參閱了本破產程序中的文件。 7.破產人以上的指稱,已於本破產程序中多次向法庭提出,相關的申請已被法庭撤銷。參閱以下判決書:
8.雖然於過往數年,同樣的指稱及申請已被法庭撤銷,破產人仍於現在階段重複以往的指稱及申請。這行為屬於浪費法庭資源以及濫用法庭程序,傳票必須被撤銷。 9.現命令撤銷破產人提出的傳票。
破產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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