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潘麗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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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否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涉及25.99克固體,含22.83克可卡因和2.56克晶狀固體,含2.50克甲基苯丙胺鹽酸鹽(俗稱「『冰毒』」)。

Cites 1 case

Case No.DCCC 183/2022[2023] HKDC 636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7 Apr 2023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183/2022

[2023] HKDC 636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2年第18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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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潘麗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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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林偉權
日期:  2023年4月27日
出席人士:  陳曉毅先生,為律政司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余珮詩女士,由郭浩賢,源而銘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被告人控罪: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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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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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1.被告人否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涉及25.99克固體,含22.83克可卡因和2.56克晶狀固體,含2.50克甲基苯丙胺鹽酸鹽(俗稱「『冰毒』」)。

案件簡述

2.2021年7月22日晚上11時左右,一名的士司機在沙田大圍接載一名女乘客,該女士上車後不久,表示要下車打電話聯絡朋友,但過了一陣都未有回來,的士司機便開車離去。大約10至15分鐘後,三名乘客上車,其中一人說後座有一個手袋。的士司機保管該手袋,後交到警署。警員在該手袋內找到一些物品,包括屬於被告人的香港身份證、銀行卡、建造業工人註冊證、個人八達通、被告人母親的銀行卡、被告人孫子的幼稚園學生證和相片。手袋內也有控罪所指的十二包可卡因和兩包「冰」毒,一袋可再封口小膠袋共九十九個,及港幣6,922.6元。

3.被告人在2021年11月4日被捕,她被捕時保持緘默,身上有護照,但沒有身份證。

4.被告人後來向警方給了一份自願的錄影口供,否認曾在的士遺下手袋,她說那個手袋不是她的,但承認手袋內一些物件屬於她,包括身份證。被告人說不知自己遺失了身份證,又說不知道為何自己的個人物品會在那個手袋內,被告人否認管有那些毒品和否認吸毒。

5.在審訊中,被告人選擇不作供,也沒傳召證人。

6.審訊後,本席裁定控方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被告人管有控罪所指的可卡因和「冰」毒作販運用途,判被告人販運危險藥物罪名成立。

案底

7.被告人現年60歲。她有九項定罪紀錄。她在1984年至2017年有八次定罪,多和盜竊有關;其中1996年,被告人因販運危險藥物,在高等法院被判監三十年,她在2015年11月獲假釋,但在2017年再犯盜竊。

8.被告人在2021年7月22日干犯本案,同年11月初被捕,兩個多月後她又犯盜竊,在裁判法院被判監四星期,緩刑兩年(第九項定罪)。不過,這是在本案發生之後的事情,所以被告人干犯本案的時候,不算違反該項緩刑。

求情

9.辯方律師說,被告人在HC56/1996一案於1996年12月因販運危險藥物被判囚30年,服刑大約二十年後獲得假釋,她在2015年11月離開監獄。懲教署對她的監管令維時三年,已在2018年11月底結束,即被告人干犯本案的時候,並非違反懲教署的假釋監管令。

10.律師說被告人沒有指示她為此案作出求情。律師說被告人仍然否認管有案中的紫色手袋及𥚃面的可卡因和「冰」毒。

11.律師只能道出被告人的個人資料,指被告人現年60歲,有小四教育程度,被捕後一直被還押,被捕前和大兒子同住,要照顧孫子。她有接受公共援助。

12.律師說被告人沒有吸毒,但患有抑鬱症。

判刑

13.被告人在審訊後被裁定販運危險藥物罪名成立,涉及的毒品是25.99克固體含22.83克可卡因和2.56克晶狀固體含2.5克「冰」毒。

14.根據判刑指引,販運超過10克但不超過50克可卡因的判刑起點為5至8年監禁,依此計算,單是販運22.83克可卡因的判刑起點已是6年監禁;而販運不超過10克「冰」毒的判刑起點則為3至7年監禁,因此單是販運2.5克「冰」毒的判刑起點應計為三年半監禁。

15.被告人過往有一次同類案底,那是在1996年。她在高等法院因販運危險藥物被判囚長達三十年。

16.在本案,被告人同時販運兩種危險藥物,是加重刑責因素。

17.辯方律師所說的被告人個人情況,都不能被視為求情理由。

18.被告人販運案中的可卡因和「冰」毒的判刑起點應為7年監禁。被告人不但否認販運危險藥物,甚至否認管有該等危險藥物。她在審訊後被定罪,仍稱冤枉,毫無悔意,本席找不到理由替被告人減刑,判被告人入獄7年。

( 林偉權 )
區域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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