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鄭晉榮(又名鄭清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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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被控一項有意圖傷人罪。他否認有意圖而傷人罪,但承認普通傷人罪。不過,他的較輕答辯不為控方接納。

Cites 1 case

Case No.DCCC 625/2021[2023] HKDC 692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08 May 2023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625/2021

[2023] HKDC 692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1年第62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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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鄭晉榮(又名鄭清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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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林偉權
日期:  2023年5月8日
出席人士:  楊錫能先生,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張錦熙先生,由聶柏仁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有意圖而傷人(Wounding with int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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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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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罪

1.被告人被控一項有意圖傷人罪。他否認有意圖而傷人罪,但承認普通傷人罪。不過,他的較輕答辯不為控方接納。

2.審訊後,本席裁定被告人有意圖而傷人罪名不成立,但他在非法打鬥時和PW1互相襲擊對方,最後雙方跌倒在地,PW1的頭部撞到行人路邊,因而身體受到嚴重傷害,本席裁定被告人普通傷人罪罪名成立。

案件簡述

3.PW1張先生是一名的士司機,案發當日凌晨接載了被告人和他的女伴黃女士。PW1與被告人在途中為行車路線爭執,被告人徒手打了PW1的頭部一下,PW1惱起來,馬上把車停在路邊,下車走去後座,要把被告人拉出來教訓,但被告人不從,PW1因此在後座與被告人糾纏,PW1襲擊被告人,打傷被告人的眼、耳和鼻,亦扯爛被告人的衣服。PW1跟著退出車廂,被告人用手提電話報警,PW1也報警。

4.被告人報警後沉不住氣,從的士後座走出來衝向PW1,PW1亦迎向被告人,兩人扭打在一起,最後雙雙倒地。PW1在下,頭部撞到行人路邊而受傷。

5.PW1的主要傷勢是頭顱右側的頂部頭皮有血腫,顱骨凹陷骨折,顱內沒有出血,第五節頸椎的骨顱引致輕微椎管收窄,第五、六節的頸椎椎間盤凸出和輕微後滑脫,引致椎管收窄和脊椎輕微凹陷。

6.PW1於2019年7月11日接受顱骨切開手術修補凹陷骨折的顱骨。他四日後出院。

7.PW1於2019年9月16日到醫院覆診,沒有訴說頸部疼痛或肢體無力;他是完全清醒和四肢全面有力。

8.PW1出院後只去過一次覆診。他以後沒有再去覆診,理由是要開工。

9.PW1在庭上行動及說話正常。不過,他說案發後有時會頭痛,現時仍有如此情況。他沒有按照醫生的指示去做物理治療。醫生勸告他不要做劇烈運動,但他曾打羽毛球,跳動時會感到頭痛。

10.被告人在事件中也有受傷。他的眼、鼻和耳遭PW1打傷。他接受治療後毋須留院,獲五天病假。

11.被告人向警方說,他用手打了的士司機頭部一下,司機停車,雙方下車打鬥,被告人說自己當時飲了很多酒,不記得打鬥詳情,他表示後悔和司機打鬥及弄傷對方。

案底

12.被告現年60歲。他在1985年至2010年有四次定罪紀錄:1985年的定罪和串謀製造毒品有關;1998年是阻差辦公;2006年涉及未完稅物品罪行;2010年10月有一次普通傷人定罪紀錄,被判監四星期。

求情

13.辯方律師說出被告人的個人背景,指被告人是一名的士司機,月入15,000至20,000元,基本上獨居,但有一位親密女友,即本案的辯方證人黃女士。

14.律師承認被告人在2010年有一次同類的傷人紀錄。律師說,被告人的親友指被告人平時不算脾氣暴躁,問題可能是他酒後亂性。律師說,被告人在本案發生後已少了飲酒。

15.律師說,PW1雖然受傷嚴重,但已經康復。律師希望法庭盡量對被告人作出輕判。他指出被告人在案中只是徒手和PW1打鬥,沒有用上武器。

判刑

16.整件事件源於被告人和PW1因行車路線發生爭執,被告人用手打了PW1頭部一下。被告人不對在先,但PW1亦不應該走去後座打算拉被告人出來教訓。他在後座襲擊被告人,引致被告人的眼、鼻和耳都受傷,上衣領口也被扯爛。

17.PW1未能成功將被告人拉出車,跟著雙方都報警,本來事情應在那時結束,後果仍未算嚴重,但喝了很多酒的被告人選擇走出車廂去找PW1晦氣,他衝向PW1,PW1也迎向被告人,兩人扭打在一起,最後雙雙跌在地上。PW1在下,頭部撞到行人路邊而受傷。

18.被告人和PW1在事件中都有錯,但被告人一錯再錯。

19.首先,被告人不應在的士行駛時襲擊司機,這樣做十分危險,可能會引致交通意外,當時的士正在路上行駛。

20.再者,即使的士司機下車要向被告人報復,但被告人已經報警,應待警方到來處理,可是被告人走出車廂去挑釁PW1,引起最後的打鬥,雙方互相襲擊對方,最後雙雙倒地,PW1的頭部撞到行人路邊,因而受到嚴重傷害。

21.被告人在案發當晚飲了很多酒,但這不能成為求情理由。

22.被告人在2010年有一次普通傷人紀錄。

23.被告人在案中所犯嚴重,PW1的身體受到嚴重傷害,可幸獲及時救治,現已康復,沒有出現嚴重後遺症。

24.本席認為判刑起點應為12個月監禁,被告人一早承認普通傷人罪,只是控方不接納這答辯,審訊後被告人被判有意圖而傷人罪名不成立,只是普通傷人罪名成立。他可以獲得及早認罪的三分一扣減,本席判被告人入獄8個月。

( 林偉權 )
區域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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