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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索人2022年12月9日於本庭存檔上訴通知書,擬上訴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徐韻華2022年11月4日頒發的判決書 [1] 及命令。該判決書及命令拒絕批予許可讓申索人上訴勞資審裁處2022年8月19日(勞資審裁處申索2022年第620號)的裁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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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V 478/2022,[2023] HKCA 655 On Appeal From [2022] HKCFI 348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上訴 民事上訴案件2022年第478號 (原勞資審裁處上訴2022年第12號) 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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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 由上訴法庭法官林雲浩頒發上訴法庭判決書: 1.申索人2022年12月9日於本庭存檔上訴通知書,擬上訴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徐韻華2022年11月4日頒發的判決書[1]及命令。該判決書及命令拒絕批予許可讓申索人上訴勞資審裁處2022年8月19日(勞資審裁處申索2022年第620號)的裁斷。 2.就申索人的上訴通知書,民事上訴司法常務官何志賢於2023年1月 13日指示如下:
3.申索人2023年2月7日呈交其反對理由書面陳詞;其反對剔除上訴通知書的理由,是認為司法常務官上述指示侵犯其權利及以行政手段阻止其申索,而變相妨礙司法公正。申索人亦於該陳詞提出若干補充上訴理由。 4.香港法例第25章《勞資審裁處條例》第32條第 (3) 款及第35A條第 (1) 款規定如下:
5.鑒於《勞資審裁處條例》第32條第(3)款及第35A條第(1) 款,本庭無權批准任何人對原訟法庭就勞資審裁處的裁斷拒絕批予許可上訴之決定提出上訴。第32條第(3)款明確規定,原訟法庭拒絕批予上訴許可,乃最終決定;換言之,該決定不可上訴。 6.《勞資審裁處條例》第35A條第 (1) 款亦清楚規定本庭批准進行上訴之管轄權範圍,只限於「原訟法庭聆訊經根據第32條給予許可的上訴」的相關決定,即原訟法庭批准進行而經正審上訴的相關決定。至於原訟法庭拒絕批予許可上訴的案件,本庭無管轄權批准進行上訴。 7.倘若原訟法庭的命令未擬定或未正式蓋印或未完備,則本庭仍有權指示原訟法庭重審上訴許可的申請,因為原訟法庭職份未完:見Andayani v Chan Oi Ling, [2000] 4 HKC 233 (CA) at 237B-238C。但在本案,申索人入稟上訴通知書之前,原訟法庭拒絕批予許可上訴的命令已於2022年11月17日擬定並蓋上法庭蓋章,故原訟法庭當時職份已完成。因此,本庭於本案無權介入原訟法庭拒絕批予上訴許可的決定。 8.基於上述理由,本庭於本案無權批准進行上訴,所以申索人所擬提出的上訴無效,上訴通知書亦應被剔除。因此本庭頒令剔除申索人2022年12月9日的上訴通知書,並駁回其上訴。本庭不作任何訟費命令。
申索人:無律師代表,呈交書面陳詞 被告人:無律師代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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