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余礎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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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2021年10月31日晚上約10時40分,警員28047在九龍旺角巡邏,在通菜街20-22號達明大廈外截停被告人搜查,發現被告人近左腋外套下面位置藏有以下物品:一個煙盒,載有一個可再封口透明膠袋,內有16支手捲香煙,載有共1.8克草本大麻;及一個口罩,包裹著一個可再封口透明膠袋,內有20個可再封口透明膠袋,載有內含有2.81克可卡因的共2.96克固體。
Cites 3 cas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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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246/2022 [2023] HKDC 747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2年第246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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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刑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控罪 1.被告人承認控罪及同意案情,被裁定販運危險藥物罪名成立。 同意案情 2.2021年10月31日晚上約10時40分,警員28047在九龍旺角巡邏,在通菜街20-22號達明大廈外截停被告人搜查,發現被告人近左腋外套下面位置藏有以下物品:一個煙盒,載有一個可再封口透明膠袋,內有16支手捲香煙,載有共1.8克草本大麻;及一個口罩,包裹著一個可再封口透明膠袋,內有20個可再封口透明膠袋,載有內含有2.81克可卡因的共2.96克固體。 3.警員28047又在被告人身上發現以下物品:兩部流動電話;現金港幣157元;及一張荃灣西如心酒店4922號房匙卡。 4.晚上約10時45分,警員28047拘捕被告人施行警誡,罪名為“販運毒品”。被告人表示“呀sir,啲毒品拎嚟自己食” 。 5.除了荃灣西如心酒店4922號房,被告人還有另一個住所,位於荃灣老圍村130號。 6.黃博士在日期為2021年11月23日的政府化驗師證明書,證實上文所述危險藥物的成分。 7.涉案危險藥物市值港幣3,357.20元,表列如下:
8.案發期間,被告人管有案中檢獲的危險藥物作非法販運用途。 被告人背景及刑事定罪紀錄 9.被告現年32歲,離婚人士,被捕時報稱運輸工人。被告有4項刑事定罪紀錄,當中有2項和本案同類,包括2016年及2021年的「販運危險藥物」。被告是慣犯,悔而不改。 減刑陳詞 10.馬大律師指出被告最強的減刑因素為認罪,被告表示悔意。馬大律師援引案例,並提出量刑基準看法,希望法庭能考慮較低刑期。 量刑 11.販運危險藥物是嚴重罪行,若毒品被成功出售,不知會毒害多少個家庭,因貪圖賺取「快錢」或經濟困難而犯案也不是減刑因素。本案涉及的毒品合共淨重2.81克的「可卡因」及1.8克草本大麻 。 12.根據AG v Pedro Nel Rojas [1994] 2 HKCLR 69,販運海洛英的判刑指引同樣適用於販運可卡因。根據R v Lau Tak Ming and others [1990] 2 HKLR 370、HKSAR v Abdallah Anwar Abbas [2009] 2 HKLRD 437,販運2.81克可卡因的量刑基準為約34個月監禁。 13.根據AG v Chan Chi Man [1987] HKLR 221,販運2,000克草本大麻的量刑基準不高於16個月監禁。本席同意辯方主張本案草本大麻只有1.8克,無需為此把刑期上調。但是被告是慣犯及在保釋期間犯事,本席加刑5個月至39個月,扣減認罪的1/3後為26個月監禁。除了被告認罪外,本案沒有其他有效的求情理由可以把刑期進一步下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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