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被告人被控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佢不承認控罪,經審訊後被陪審團裁定罪成立。
本席喺判處嘅時候考慮咗案件嘅整體情況,包括案件嘅性質同埋情節,尤其是涉案危險藥物嘅種類同埋份量、被告人嘅個人背景同埋辯方馬律師嘅求情陳詞。
本案嘅案情可以簡述如下,當海關人員喺機場為郵件清關嘅時候檢查咗一件由德國寄嚟嘅郵件,郵件係一個紙箱,裡面有一個裝有一組𤄦水器同埋配件嘅紙箱,𤄦水器裡面有白色粉末。
經關員進行測試之後,發現粉末對可卡因呈陽性反應,於是將物品撿取。
被撿取嘅粉末後嚟被鑑定為內含1.69公斤可卡因嘅2.49公斤固體。
海關人員就上述郵件進行咗兩次送遞,將郵件帶到收件地址,但因為冇人應門,所以留低咗郵件通知卡。
2020年8月14日下午被告人手持該郵件通知卡到達大角咀郵局要求領取郵件。完成手續之後,喬裝郵務人員嘅關員將郵件交畀被告人。當被告人帶住相關郵件離開郵局嘅時候,海關人員立即將佢截停拘捕。
警誡之下,被告人承認郵件上面列明嘅收件人係佢,佢話佢唔知道郵件嘅內容係咩嘢,係一名叫肥祥嘅人叫佢幫手搦嘅,會有500元酬勞。
被告人喺案發嘅時候19歲,初犯,佢嘅母親係內地人,父親係香港人,父母親結婚之後,母親先嚟到香港,被告人由喺內地嘅祖父母照顧。
2012年被告人大約11歲,來港同父母團聚,但係父母不久就離異,父親離開家庭之後冇再照顧被告人、佢嘅母親同埋被告人患有唐氏綜合症嘅弟弟,亦都冇同佢哋見面。
被告人嘅父親係吸毒者,被告人嘅母親係後嚟先知道嘅,更被佢呃去咗積蓄同埋財產。
被告人一家人生活困苦,母親喺地盤任職散工,入息不多,仲要每個月寄錢畀內地嘅被告人嘅祖父母,一家三口住喺一個十分細小嘅劏房。
喺咁嘅情況之下,被告人喺15歲開始就喺課餘兼職。喺2017年佢14歲嘅時候更輟學,喺一間茶餐廳任職廚房助手,所以只有初中學業程度。嗰份工作被告人月入萬多元,做咗大約三年,2020年嗰間茶餐廳因為疫情倒閉,被告人亦都失咗業,只可以做散工。
喺佢失業之前,因為祖父患病,要籌200,000元醫藥費,被告人母子傾盡積蓄都唔夠,被告人因此向財務公司借咗70,000元,母子二人將200,000元匯畀內地嘅祖父治病。
就呢筆貸款,被告人因為失業,當時無法償還。辯方馬大律師喺陳詞嘅時候強調,被告人係喺呢個巨大嘅財務壓力之下先至干犯本案嘅,佢請法庭顧及:一,被告人初犯;二,雖然被告人冇承認控罪,但係喺審訊嘅時候冇爭議控方任何主體證據;同埋三,被告人會喺獄中渡過人生最重要嘅光陰。
馬大律師亦都告知法庭,被告人嘅母親十分支持被告人,喺聆訊嘅時候都有在席,更因為多天冇上班失去咗工作。被告人嘅叔父亦都十分支持被告人,亦都曾經到庭,但係後嚟不幸患上肺癌。就嗰筆債項被告人要一共償還90,000元,佢只有能力償還咗兩萬元,財務公司已經多次追討,仲指出會上門追債,亦都發出咗律師信。
被告人嘅祖父現在已經痊癒,同埋被告人喺案中只係擔任底層嘅角色,雖然對方答應會畀佢超過10,000元嘅報酬,但係被告人只係收咗500元。
本案販運嘅危險藥物係可卡因,根據案例AG v Chang Chen Liu-sa [1995] 1 HKCLR 69,法庭喺判處嘅時候應該考慮英皇 訴 劉德明 [1990] 2 HKLR 370一案裡面所指出嘅量刑指引。本案所涉嘅可卡因純含量係1.69公斤,屬於劉德明案所述嘅極大量一類。根據劉德明案嘅判處指引,法庭需要判處超過20年嘅監禁。
喺上訴法庭較近期嘅案例HKSAR v Abdallah CACC 304/2008,上訴法庭為販運極大量海洛英嘅案件訂下咗量刑指引,指出如果危險藥物嘅純含量係1,200至4,000克嘅話,應該考慮判處23至26年監禁。本席認為呢個量刑指引適用於本案。
單以本案所涉嘅毒品份量嚟考慮,顧及本案嘅情節同埋整體情況,本席認為一個二十三年半嘅量刑基準係合適嘅。此外,本席必須顧及涉案毒品由外國運嚟,雖然本席信納呢個運送並非由被告人安排,但係被告人係喺知道呢個情況之下參與嘅,喺參考案例,如之前涉及嘅Abdallah案、張炳坤(譯音)案 [2014] 6 HKC 106同埋Benites Cerna案[2018] 2 HKLRD 1,本席認為量刑基準應該提高兩年,最終嘅量刑基準係二十五年半。
被告人並冇承認控罪,喺本案嚟講,本無足可減刑嘅因素。不過,姑念被告人初犯同埋辯方大律師求情時候所講嘅整體情況,本席認為可以酌情給予被告人半年嘅刑期扣減。
被告人,請起立。基於上述理由,本席就本案判處你監禁2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