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余日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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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案有兩名被告,今天聆訊只涉及案中的第一被告余日新(下稱「被告」)。被告面對八項串謀販運危險藥物罪,其中六項牽涉甲基苯丙胺鹽酸鹽(即俗稱「冰」毒),此即控罪一及四至八,而另外兩項牽涉另一危險藥物咪達唑侖,即控罪二及九。被告承認控罪一及控罪四至八,與及有關案情,但不承認控罪二及九。雙方經商討後,控方接受被告以上答辯,並要求法庭將控罪二及九存於法庭檔案,未得法庭批准,不能予以再訴。

Cites 2 cases

Case No.DCCC 675/2022[2023] HKDC 655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6 May 2023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675/2022

[2023] HKDC 655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2年第67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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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余日新(第一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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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王興偉
日期:  2023年5月16日
出席人士:  潘展平先生,為外聘大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黃永裕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蔡翁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第一被告人
控罪:   [1]、[2] 及 [4] 至 [9] 串謀販運危險藥物(Conspiracy to traffic in a dangerous dru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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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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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案有兩名被告,今天聆訊只涉及案中的第一被告余日新(下稱「被告」)。被告面對八項串謀販運危險藥物罪,其中六項牽涉甲基苯丙胺鹽酸鹽(即俗稱「冰」毒),此即控罪一及四至八,而另外兩項牽涉另一危險藥物咪達唑侖,即控罪二及九。被告承認控罪一及控罪四至八,與及有關案情,但不承認控罪二及九。雙方經商討後,控方接受被告以上答辯,並要求法庭將控罪二及九存於法庭檔案,未得法庭批准,不能予以再訴。

案情

2.被告承認的六項串謀販運危險藥物罪均發生於2021年9月7日至9月30日的三星期內,此等控罪明顯地是源於警方於該期間進行的一項臥底反罪惡行動,大致上,被告每次都將一名臥底警員(即本案的控方第一證人)帶往觀塘或旺角某處,然後由臥底警員將港幣360至480元交予(或以支付寶形式付予)該處一名不知名的男或女士,再由此男或女子處取得一包「冰」毒,此即控罪一及四至八號內列出之毒品,給予臥底警員。其中四次,被告由上述毒品中取出部分作為自用。

3.六項控罪之「冰」毒總重量為3.15克,而被告人因上述控罪於2021年10月29日被拘捕。

被告背景

4.被告於1973年11月在內地出生,現年49歲,他於2003年(即約30歲時)來港定居,他於國內曾受初中程度教育。被告與前妻育有一名現年18歲的兒子,兒子與前妻同住。被捕前,被告與母親同住於油塘邨某單位。按辯方求情陳述,提及被告過去十年因有腰患,只能靠綜援維生,於被捕時無業。

5.被告有9次被定罪紀錄,絕大部分均為盜竊或與盜竊有關的罪行,紀錄上沒有因毒品或販運危險毒品而被定罪的紀錄。但雖然如此,被告明顯地是或起碼曾經是一名吸毒者,這從被告的刑事紀錄與及案情內提及被告取出毒品服用可見。

量刑考量

6.如前述,六項控罪總共涉及3.15克的「冰」毒,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譚伊真 CACC 524/2011所定的量刑指引,一名被告販運0至10克「冰」毒,量刑起點應定於3至7年間。辯方黃大律師在求情陳述中將他的計算列出。以3.15克的「冰」毒計,總量刑起點可定於53個月監禁。另外,由於每項控罪涉及的「冰」毒均少於約半克,故此每項控罪之量刑起點可定於3年上下。

7.但本席在考慮本案量刑時認為有以下兩點不能忽視:一,被告於三星期左右的時間內連續干犯六次的販運「冰」毒罪,這明顯地是一項嚴重的加刑因素;二,被告本人雖然沒有向臥底警員直接提供毒品,他身上亦沒有被搜獲任何毒品,但在六次控罪中,每次他明顯地都是扮演一個中介角色。更甚者,從案情顯示,被告人更向臥底警員作出招徠,建議他可以將毒品重售圖利(見案情撮要第5段)。

8.本席考慮過譚伊真等案例定出之量刑指引及本案之事項後,認為適當的量刑總起點應為66個月的監禁(即五年六個月)。被告於最早時間承認控罪,他當然可獲全數三分之一寬減,故總刑期將由66個月調低至44個月監禁。

9.基於以上分析,以下為本席就每項控罪之判刑:被告就控罪一及四至八項,每項控罪須入獄24個月;但就控罪四至八每項24個月的監禁刑期,每項其中4個月需要與第一項控罪的24個月分期執行。換句話說,被告就被定罪的六項控罪需要前後服刑44個月。

( 王興偉 )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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