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秀紅 對 余兆峰及另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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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請人於2023 年2月 8日以提出動議通知書,申請許可向終審法院上訴本庭於同日頒布的判決書 [1] 。本案事實背景及詳情已於上述判決書中詳述,本庭不再詳細複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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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V 4/2022, [2023] HKCA 708 On Appeal From [2023] HKCA 9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上訴 民事上訴案件2022年第4號 (原高等法院憲法及行政訴訟2021年第880號) 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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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 由上訴法庭法官林雲浩頒發上訴法庭判決書: 1.申請人於2023 年2月 8日以提出動議通知書,申請許可向終審法院上訴本庭於同日頒布的判決書[1]。本案事實背景及詳情已於上述判決書中詳述,本庭不再詳細複述。 2.2021年12月21日,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黃崇厚拒絕批准進行上述司法覆核申請。其後,申請人2022年1月3日入稟本庭上訴黃法官之命令。經聆訊後,本庭於2023 年2月 8日之判決書駁回其上訴,並命令申請人須支付建議答辯人之訟費,兼評定訟費金額為30,000元。本庭亦於同一判決書撤銷申請人2022年7月14日申請呈交新證據之傳票。 3.依照《實務指示2.1》第3段,本庭根據訴訟雙方所呈交文件,不經口頭聆訊而審理是次上訴許可申請。 4.香港法例第484章《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22條 (1) 款 (b) 項規定,倘本庭或終審法院認為民事上訴所涉及問題具有重大廣泛或關乎公眾之重要性,或因其他理由,以致應交由終審法院裁決,則本庭或終審法院須酌情決定終審法院是否受理該上訴。 5.申請人的提出動議通知書以及2023 年2月23日提交的「上訴陳述書」第6至8頁,就本庭2023 年2月 8日的判決書提出廿餘項上訴理由或質疑,卻無一對準回應本庭駁回上訴的理由。申請人提出的理由及質疑,主要重申其案情之主張。申請人亦未能於該等文件具體指出本庭判決書有何法律錯誤或不合理或不公平之處。 6.代表建議答辯人的政府律師2023年3月8日提交書面陳詞綱要,當中指出申請人的「上訴陳述書」重提原審及上訴階段已處理關於建議答辯人調查工作及檢控決定的投訴,並指出申請人作出大量瑣屑無聊、無中生有、無事實根據的猜測及推論。政府律師亦指出申請人沒有提出任何重大廣泛或關乎公眾的重要問題、或其他理由,以致應交由終審法院裁決。 7.2023年3月21日申請人提交其回應陳詞。回應陳詞只是再度重申其案情主張,並無對準回應本庭駁回上訴的理由,亦未能具體指出本庭2023 年2月 8日的判決書有何法律錯誤或不合理或不公平之處。 8.依本庭所見,申請人未能提出任何合理上訴理由。申請人的提出動議通知書、「上訴陳述書」以及回應陳詞,沒有對準回應本庭2023 年2月 8日判決書的進一步論點。此擬上訴不涉及任何重大廣泛或關乎公眾的重要問題,因此本庭拒絕批准申請人向終審法院上訴。 9.至於是否有「其他理由」以致應交由終審法院裁決,此只適用於例外情況,而且根據慣例,上訴法庭一般將這問題留待終審法院上訴委員會決定。 10.建議答辯人要求申請人支付是次申請之訟費。本庭認為申請人須支付建議答辯人是次提出動議通知書之訟費。至於訟費金額方面,建議答辯人訟費陳述書評估訟費金額為港幣6,700元。本庭認為此金額合理,因此將訟費金額評定為港幣6,700元。 命令 11.因上述理由,本庭頒令撤銷申請人2023 年2月 8日的提出動議通知書,並作出暫准命令申請人須支付建議答辯人港幣6,700元作為是次申請的更改,此命令將成為永久命令訟費。
申請人:無律師代表,呈交書面陳詞 第一及第二建議答辯人:由律政司政府律師賀晉德先生及邱可勝先生代表,呈交書面陳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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