鄧穎詩及另一人 對 司徒振強及另二人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MP 418/2023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1 April 2023.
1. 兩名原告人及三名被告人為兄弟姊妹,第一被告人是大哥,第三被告人是大嫂,第一原告人是姊姊,第二原告人及第二被告人為第一原告人的弟弟。
Cites 1 case
|
HCMP 418/2023 [2023] HKCFI 159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高院雜項案件2023年第418號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判 決 書 1.兩名原告人及三名被告人為兄弟姊妹,第一被告人是大哥,第三被告人是大嫂,第一原告人是姊姊,第二原告人及第二被告人為第一原告人的弟弟。 2.本案源自司徒家幾兄弟姊妹就父親遺囑承辦事宜所產生之糾紛,第一及第二原告人不滿意三名被告人私自處理父親財產,而第三被告人亦不滿第一被告人作為執行人的處理手法,因此引起HCMP 395/2022案件 (下稱「遺產案」)。 3.自從遺產案開展後,兩名原告人一直受到三名被告人口頭上及電子訊息的騷擾、威嚇,第一及第二原告人甚至受到不同程度的暴力對待。因此,兩名原告人向法庭開展本案,並且申請臨時禁制令。他們在2023年3月15日於馮驊法官席前取得臨時禁制令,以確保原告人不被第一至第三被告人騷擾、恐嚇或襲擊原告人或其家人,而該禁制令所限制的範圍包括但不限於:(i) 以電話、書信或電子訊息聯絡原告人及其家人;及 (ii) 於公眾地方跟隨第一、第二原告人或其所有家人及親戚。 4.今日的聆訊是由原告人提出各方出席的傳票的提堂日,原告人申請延續馮法官的臨時禁制令。第一及第三被告人由蕭大律師代表,她不反對暫時延續臨時禁制令,並提出處理傳票的指示。第二被告人不反對延續臨時禁制令。 5.原告人代表律師早於3月17日將馮法官的命令及相關文件以留置形式送達被告人,其後於3月31日面交送達各被告人,事隔約四星期,直至今日聆訊為止,被告人都沒有存檔或送達任何誓章。因此,法庭今天只能倚仗原告人所存檔的誓章來作出臨時決定。 6.根據原告人的誓章,有充分的資料顯示他們在2022年1月16日至2023年2月19日期間不停受到各被告人的滋擾,包括電話及電子訊息。今日於聆訊期間,法庭曾經聆聽幾隻光碟的錄音紀錄的部分內容,即證物TWS-14、TWS-5、6、8、10、12及STCW-3。我剛才在聆訊中已經向大家總結本席所聽到的內容,該些內容涵蓋粗言穢語,除了咒罵、恐嚇、毆打,恐嚇要讓左鄰右里知道關於第一原告人的事跡令全棟大廈知曉等事情外,該些電子訊息並沒有其他實質內容,當中咒罵的不單只是第一原告人,亦包括其家人,訊息的內容甚至挑戰鄧女士報警。 7.此外,被告人於2022年7月13日聆訊後於法庭範圍恐嚇要毆打第二原告人,幸好另一位兄弟司徒振華在場阻隔,阻止毆打。2022年12月14日,各兄弟姊妹出席調解會議,期間第二被告人爬上會議桌,向第二原告人揮拳,幸好大律師當場制止,並且拉開第二被告人。 8.調解會議結束後,眾人離開誠信大廈,第三被告人從大廈門外衝入攔住第一原告人鄧女士,指罵期間第三被告人突然扯住鄧女士左手,將她拉向牆邊,令她摔倒在地上。第一、第二被告人亦上前毆打鄧女士,對她拳打腳踢,她感到有人用硬物打她,當時三名被告人一同參與。鄧女士其後前往醫院檢查治療,並且提供醫療報告作證明。第一原告人曾就事件報警,不過警方列作家庭糾紛,因此沒有向被告人採取任何拘捕行動。第一原告人活在惶恐之中,她設法逃避三名被告人聯絡她,並離開通訊群組,但由於第二被告人仍然堅持通過其他家人 (包括司徒振華) 繼續發出恐嚇訊息,因此鄧女士仍然活在恐懼中。 9.2023年2月10日,第二被告人通過司徒振華發出的語音訊息仍未停止向鄧女士發出恐嚇,雖然在鄧女士的律師要求下,三名被告人不得再作出騷擾行為,並須道歉及賠償,但被告人 (尤其是第二被告人) 似乎未有意欲停止騷擾行為。2月13至19日,該些恐嚇性的訊息沒有停止。2023年3月9日,《東張西望》記者致電鄧女士要求採訪,但遭到鄧女士拒絕。我聽過今天第二被告人的陳詞,似乎他不質疑是由他通知《東張西望》採訪鄧小姐的。 10.今早在法庭聽過錄音後,第二被告人承認錄音內容所說的「國」是他。他在陳詞當中質疑,因為找不到鄧女士,他可以怎樣做。 11.本席認為即使找不到鄧女士,第二被告人亦無權直接或通過其他人向鄧女士連串發放不堪入耳的滋擾、恐嚇訊息。尤其是遺產案已經開展,無論第二被告人有多急需要用錢,亦不應該用恐嚇、滋擾以及暴力方式要求鄧女士履行。 12.在決定是否延續禁制令時,法庭要考慮有沒有嚴肅的議題需要審判,並平衡各方便利的情況。首先,我認為本案有嚴肅的議題需要審訊,雖然原告人律師錯誤使用第11號表格,即是單方面原訴傳票,但訴因卻非常清楚,就是要求禁止三名被告人對原告人的騷擾、恐嚇或者襲擊,此項可以是獨立的民事過失訴因,而原告人所提供的初步證據可以顯示出有嚴肅的議題需要審訊。 13.至於平衡雙方利益,原告人對第一及第二被告人的指控主要是毆打,對第三被告人是騷擾、恐嚇及襲擊,並且透過傳媒滋擾原告人。證據顯示第一、第二原告人確有理由為自身安全而擔憂,同時因為相關的電子訊息中亦有提及他們的家人,因此他們有理由關注家人的安全。所有騷擾、恐嚇及襲擊事件均發生於遺產案已經開展後,顯見如果法庭不向被告人發出更強烈的訊息,他們不會停止此等騷擾、恐嚇及襲擊行為。 14.我亦考慮到馮法官命令的內容,當中被禁制的行為適切、合理。因此,基於上述所有原因,我認為應該將馮法官的臨時禁制令繼續,直至法庭另行作出命令為止。 15.最後,我藉着今天的程序,命令將原訴傳票改為傳訊令狀的程序,原訴傳票可以保留當作發出的傳訊令狀。 16.我現在發出指示。根據剛才那張紙,
(法官與雙方討論有關訟費申請事宜) 17.關於傳票的堂費保留待判。不過今日的聆訊,關乎原告人及第二被告人之間的訟費,法庭簡易評定為14,500元,14日內由第二被告人支付。法庭准許各方有權向法庭作出申請。
第一及第二原告人:由陳兆松律師行陳兆松律師代表 第一及第三被告人:由黃國恩律師行延聘的蕭穎莊大律師代表 第二被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 | |||||||||||||||||||||||||||||
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
Further hearings and rulings under HCMP 418/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