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鄭諾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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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承認控罪一及同意案情,被裁定「販運危險藥物」罪名成立。控罪二則獲控方申請存檔,不予起訴,本席照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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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1002/2022 [2023] HKDC 811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2年第1002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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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刑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控罪 1.被告人承認控罪一及同意案情,被裁定「販運危險藥物」罪名成立。控罪二則獲控方申請存檔,不予起訴,本席照准。 同意案情 2.2022年6月13日凌晨約3時40分,警員11658(“控方第一證人”)在九龍油麻地碧街與東方街交界的警方路障截停登記號碼XN1940的士。被告人是車上唯一乘客,坐在後座。 3.控方第一證人看見被告人神情緊張,把一團紙巾(“紙巾包”)扔在的士地上。紙巾包內有8個較小的膠袋,其中一個膠袋載有懷疑危險藥物(“證物1”)。 4.被告人被拘捕。經搜查,在被告人身上發現現金港幣160.9元及一部流動電話。 5.被告人其後進行錄影會面,在警誡下說出以下事情:2022年6月13日凌晨約3時,被告人收到朋友蘇文謙(“呀蘇”)來電,叫他坐的士派送毒品。被告人同意。其後,有人在被告人住所附近把紙巾包交給被告人,叫他坐的士到碧街。被告人在的士上收到毒品買家來電,吩咐被告人把紙巾包放入一幢大廈的垃圾桶內。當的士在警方路障被截停時,被告人怕警方會發現紙巾包,於是把紙巾包扔在的士地上。被告人知道紙巾包載有可卡因。呀蘇告訴被告人派送毒品可得港幣1,000元報酬。被告人被捕時發現管有的現金是他於2022年6月11日派送毒品所得的部分報酬。當日,被告人收到呀蘇來電,吩咐被告人派送毒品。被告人同意,獲給予一團紙巾。其大小和重量與紙巾包相似,同樣載有可卡因。當日下午,被告人乘的士到碧街,把那團紙巾放入一幢大廈的垃圾桶內。翌日,被告人收到呀蘇的港幣1,000元報酬。 6.證物1為內含6.60克可卡因的6.99克固體,估計市值港幣8,296.2元。 罪行 7.被告人於2022年6月13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碧街與東方街交界的一輛的士(登記號碼XN1940)上,非法販運危險藥物,即內含6.60克可卡因的6.99克固體。 被告人背景及刑事定罪紀錄 8.被告人現年17歲(案發時16歲),未婚,被捕時報稱無業。被告沒有刑事定罪紀錄。 減刑陳詞 9.葉大律師指出被告人最強的減刑因素為認罪,被告人表示悔意。葉大律師援引案例,並提出量刑基準的看法,希望法庭能考慮較低刑期。葉大律師因應案例,不主張索取教導所報告。 量刑 10.販運危險藥物是嚴重罪行,若毒品被成功出售,不知會毒害多少個家庭,因貪圖賺取「快錢」或經濟困難而犯案也不是減刑因素。本案的第一項控罪涉及的毒品合共淨重6.60克的「可卡因」。 11.就控罪一,根據AG v Pedro Nel Rojas [1994] 2 HKCLR 69,販運海洛英的判刑指引同樣適用於販運可卡因。根據R v Lau Tak Ming and others [1990] 2 HKLR 370、HKSAR v Abdallah Anwar Abbas [2009] 2 HKLRD 437,販運6.60克可卡因的量刑基準為約47個月監禁。 12.被告人沒有刑事定罪紀錄及年青,可酌情扣減2個月至45個月監禁,再扣減認罪的1/3,最終刑期為30個月監禁。除了以上,本案沒有其他有效的求情理由可以把刑期進一步下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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