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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FCMC 11561/2019 on BabelCite. This Family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5 May 2023 before 陳振國法官.
Matrimonial Proceedings and Property Ordinance (Cap 192) s.11 – Maintenance variation – Lump sum payment – Ancillary relief agreement – Financial circumstances – Self-represented – Whether maintenance order should be cancelled – Whether undertaking regarding lump sum should be varied – Applications dismissed.
Legal issues: Variation of maintenance order · Variation of undertaking regarding lump sum payment
Outcome: Applications dismissed; Husband's applications to cancel maintenance and vary undertaking revoked.
Cites 1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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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CMC 11561 / 2019 [2023] HKFC 82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婚姻訴訟案件編號 2019年第 11561宗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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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 案 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本席今天需要處理的是:
2.妻子反對丈夫的申請。 背景 3.訴訟雙方於2004年結婚。 4.雙方育有兩名女兒,現分別為14歲和12歲,現與妻子同住,並由她照顧。 5.妻子於2019年基於丈夫的行為提出離婚呈請。法庭於2020年6月5日頒發暫准離婚令,該命令於2021年9月3日轉為絕對離婚令。 6.法庭於2020年10月22日根據雙方的協議,頒發一個共同管養權的命令;兩名女兒的照顧和管束權交給妻子;丈夫則有合理的探視權。基於該命令,女兒現時與母親同住,並由她照顧。 7.就有關附屬濟助方面,雙方於2021年8月20日透過法律代表,在本席席前達成協議,其中與今天審訊有關的部份包括:
8.丈夫於2022年6月2日(即協議命令的不足10個月後) 發出申請附屬濟助通知書,要求取消妻子和兩名女兒的贍養費。 9.丈夫亦於2022年11月1日 (傳票日期為2022年10月24日) 發出傳票,要求法庭就出售前婚姻居所和支付HK$3,600,000的 「命令」作出更改。就這方面而言,本席首先留意到的是: 有關前婚姻居所的出售和HK$3,600,000的支付,是基於雙方對法庭和互相的承諾所達成的,而不是基於法庭的命令。因此,本席會當丈夫今天的是一個單方面更改承諾的申請。遺憾的是,丈夫在傳票中沒有說明他想怎樣更改有關的承諾。 10.由於雙方在案件提訊時未能取得協議,因此本席將案件押後至今天進行正式的審訊。 法律 11.本席在考慮是否更改有關的贍養費命令時,是需要考慮香港法例第192章《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第11條的規定。本席現將有關的條文節錄如下:-
12.基於以上條文,法庭在決定是否更改有關贍養費命令時,是須要考慮案件的所有情況以及有關重要事項的改變。 丈夫現時的經濟狀況 13.丈夫現年49歲,是一名警務人員。在2021年8月當雙方作出附屬濟助的協議時,他是一名警長,但他在2023年3月間已晉升為一名警署警長,現時每月薪金連一些津貼共約HK$60,000。 14.丈夫已於2021年10月再婚 (即附屬濟助協議的兩個月後),他與現任太太和她與前夫所生的3名子女(分別為9、15及19歲)一起生活。他說太太沒有工作,19歲那名子女剛找到工作,但太太與其他兩名子女則仍然完全依靠他的供養。 15.從丈夫的經濟狀況陳述書可見,他列出的每月支出為HK$111,180。該些支出包括:
16.如純粹以以上數字計算,丈夫現時是有每月約HK$50,000的赤字。 17.至於資產方面,丈夫是以他個人名字持有前婚姻居所。這是一間居屋,現由妻子和女兒暫時居住,直至根據協議的條款出售為止。丈夫是擁有一些其他的資產,例如保險單和退休金的價值,但由於它們不是一些可即時運用的資產,因此本席不會在這裡作出詳細的討論。丈夫亦擁有約HK$300,000的債項。 18.丈夫在庭上解釋,由於他需供養現任太太與新的子女,他已沒有能力供養妻子及兩名女兒。他亦說,妻子在協議命令時(即2021年8月) 是一名兼職人士,月入只有HK$6,500,但在協議命令不久後,她找到一份全職文員工作,現時月入約HK$18,000。由於妻子的謀生能力有所增加,因此他要求將贍養費命令取消。 19.至於前婚姻居所方面,他過往無論透過代理以私人協議或公開拍賣的形式,都未能將前婚姻居所以合理價格出售。他說當雙方達成協議時,是以約HK$5,570,000至HK$5,870,000這價值作為基礎去商討的,但現在如要出售,只能以一個遠低於這價格出售,因此,他要求將給予妻子的HK$3,600,000減少。他說前婚姻居所的價格下跌,亦是一個重要的環境改變。 妻子現時的經濟狀況 20.妻子現年47歲,她原是一名兼職文員,但現在已找到全職,每月收入由2021年8月的約HK$6,500增加至現在的約HK$18,000。她說在離婚後,兩名女兒(現分別為14歲和12歲) 開始進入中學生的階段,因此,妻子明白她需要更努力工作,以應付女兒不斷增加的開支。 21.從妻子的經濟狀況陳述書內容可見,她現時的每月支出包括:
22.從以上資料可見,妻子現依靠丈夫所提供的HK$20,000贍養費及她個人收入約HK$18,000,只可勉強維持她與兩名女兒的生活。至於資產方面,妻子現有銀行存款約HK$145,000,及一些不能即時動用的保險單和強積金等。 本席的看法 23.本席在決定是否批准丈夫的申請時,以下是一些重要的考慮因素:
總結和命令 24.基於以上的考慮,本席未能信納丈夫有合理理由取消給予妻子和女兒贍養費的命令,亦沒有合理理由去改變或撤回支付整筆性付款HK$3,600,000的承諾。本席撤銷丈夫的這兩項申請。 訟費 25.雙方都不要求訴訟費,因此,有關訟費方面,包括保留訟費,不作命令。
呈請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答辯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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