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 對 謝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FCMC 11561/2019 on BabelCite. This Family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1 August 2023 before 陳振國法官.

Leave to Appeal – Divorce – Ancillary Relief – District Courts Ordinance – s.63A(2) – Maintenance – Lump Sum Payment – Reasonable Chance of Success – Application for leave to appeal in divorce ancillary relief proceedings. Husband sought to vary maintenance and lump sum payment order. Previous judgment dismissed application. Court considered s.63A(2) District Courts Ordinance. Held no reasonable chance of success. Challenges to wife's assets, children's expenses, wife's income, husband's debt, and lump sum origin rejected. Leave refused. Costs awarded.

Legal issues: Test for Leave to Appeal

Outcome: Leave to Appeal refused; Costs awarded to Petitioner

Cited by 1 case

Case No.FCMC 11561/2019[2023] HKFC 158
Court
Family Court
Date11 Aug 2023
Judge陳振國法官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FCMC 11561 / 2019

[2023] HKFC 158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婚姻訴訟案件編號 2019年第 11561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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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呈請人
    (上訴許可答辯人)

  答辯人
    (上訴許可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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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 區域法院陳振國法官內庭聆訊 (非公開)
聆訊模式 : 基於書面陳詞
答辯人書面陳詞日期: 2023年6月2日
呈请人書面陳詞日期: 2023年6月15日
判決日期 : 2023年 8 月 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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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書

(上訴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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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席今天需要處理的是離婚呈请案中的答辯人 (以下稱「丈夫」) 的上訴許可申請。呈請人(以下稱「妻子」)只存檔了誓章,反對丈夫的上訴許可申請。

背景

2.訴訟雙方於2019年進行離婚訴訟。法庭於2021年9月3日頒發絕對離婚令。

3.就有關附屬濟助方面,雙方於2021年8月20日透過法律代表,在本席席前達成協議,其中與今天聆訊有關的部份包括:

(1)  丈夫承諾在得到房屋委員會的同意後,於2021年12月31日前出售前婚姻居所,如未能如期出售,則須在兩個月內以公開拍賣的形式出售,並在收到賣樓淨收益後,將HK$3,600,000的整筆性付款,透過法律援助處處長支付給妻子;及

(2)  丈夫須支付每月HK$5,000作為妻子的贍養費和HK$15,000作為兩名女兒的贍養費(即每名HK$7,500)。

4.丈夫於2022年6月2日(即協議命令的不足10個月後) 發出申請附屬濟助通知書,要求取消妻子和兩名女兒的贍養費。

5.丈夫亦於2022年11月1日 (傳票日期為2022年10月24日) 發出傳票,要求單方面更改就出售前婚姻居所和支付HK$3,600,000的承諾,但他在傳票中沒有說明他想怎樣更改有關的承諾。

6.本席就丈夫的申請於2023年4月27日進行審訊,並於2023年5月5日頒下判案書,撤銷丈夫的申請,有關的撤銷理由,可見於判案書第23-24段:

「23. 本席在決定是否批准丈夫的申請時,以下是一些重要的考慮因素:

(1)  雙方在2021年8月達成附屬濟助協議時,各自都有法律代表。明顯地,雙方都是在清楚了解協議的條文和其法律後果後,才同意有關的協議。

(2)  從表面上看,協議內容亦沒有任何不公平之處。丈夫當時的每月收入有HK$60,000至HK$70,000 (這是由於他在疫情間有額外的收入所致),他將收入的約1/3作為供養妻子和兩名女兒的贍養費,2/3留作自用,這完全沒有不合理之處。

(3)  丈夫在協議的不足10個月後便申請完全取消妻子和兩名女兒的贍養費,這與原來的命令相隔了很短的時間。

(4)  丈夫在協議的兩個月後再婚,他的經濟負擔毋疑是增加了不少,但明顯地,這事實在他與妻達成協議時是完全可以預計的,這根本不是什麼環境的重要改變。

(5)  雖然妻子因找到長工,每月收入是多了約HK$11,000,但事實是隨著兩名女兒的長大,她們的需要肯定有所增加,因此,本席並不接受妻子的整體經濟狀況會因她的額外收入而有非常大幅的提升。況且,妻子在協議時只有45歲,她在往後的日子重投全職勞動市場亦是一個合理的預期,因此,本席亦不視這是一些不可預期的重大改變。

(6)  從另一角度來看,丈夫亦升了職,他現時收入與2021年8月時未必有很大分別 (因當時疫情令丈夫有額外收入),但事實是丈夫會因此可以得到每年一個增薪點,這代表了他的收入將來會每年都有所增加。他的整體收入亦可以說是有所改善。

(7)  再從丈夫現時的建議來考慮,他未能說服本席為何他現時每月供養3名非親生子女(即現任太太的3名子女)至少HK$22,880,而不需供養他的兩名親生子女HK$15,000。這是一個完全不合理的建議。

(8)  至少有關前婚姻居所的出售方面,丈夫現時的主要說法是因樓價下跌了不少,因此他承諾給予妻子的HK$3,600,000亦應該減少。就這方面而言,本席留意到丈夫沒有很清晰的說明他的改變建議是什麼。但無論如何,從命令上的同意承諾可見,丈夫是承諾在售樓後給予妻子整筆性付款HK$3,600,000,這金額並不是與物業出售的金額掛鉤。因此,本席看不到售樓金額的升降怎樣會影響丈夫支付整筆性付款的承諾。

總結和命令

24.  基於以上的考慮,本席未能信納丈夫有合理理由取消給予妻子和女兒贍養費的命令,亦沒有合理理由去改變或撤回支付整筆性付款HK$3,600,000的承諾。本席撤銷丈夫的這兩項申請。」   

7.丈夫現就該撤銷判決提出上訴許可申請。

有關上訴許可的法律

8.本席在決定是否批准上訴許可時,是須要考慮香港法例第336章《區域法院條例》第63A (2) 條的規定。本席現將該條例節錄如下 : -

「63A. 上訴許可

……

(2) 聆訊有關上訴許可申請的法官、聆案官或上訴法庭除非信納—

(a) 有關 上訴有合理機會得直;或

(b) 有其他有利於秉行公正的理由,因而該上訴應進行聆訊,

否則不得批予上訴許可。」

9.基於以上條文,本席須信納丈夫在有關的上訴中是有一個合理的勝訴機會,或有其他秉行公正的理由,才可批准上訴許可。

丈夫的上訴理據

10.丈夫的上訴理由包括:

(1)  本席依賴了不實的資料為基礎而作出判決。

(2)  本席未有考慮丈夫現在真實的情況(負債/赤字)。

(3)  本席未有全面了解到整筆性付款的由來。

討論

本席依賴了不實的資料為基礎而作出判決?

11.從丈夫的書面陳詞可見,他這上訴理由共有7點。總括而言,丈夫的這7點可大致分為以下3方面:

(1)  妻子隱藏了資產HK$423,832;

(2)  妻子沒有足夠單據去証明子女的實際支出;及

(3)  妻子在贍養費協議後約兩個月便由兼職工作(月入約HK$6,500)變為全職工作(月入約HK$18,000)。

討論

12.丈夫計算妻子所謂隱藏資產HK$423,832的時段是由2018年12月至2021年6月(他說隱藏了HK$223,832) 和2018年前(他說隱藏了HK$200,000) 。本席需要指出,丈夫除了將兩個戶口在不同時段的數目相減,得出某些數字,便硬說成資產的隱瞞,這完全是站不住腳的。但更重要的是: 雙方協議附屬濟助的日期是2021年8月,協議的內容包括: 雙方都滿意財務資料的披露及放棄進一步資料的披露(協議命令引言B(i)段) 及各自擁有自己名下的資產(協議命令引言D段) 。換句話說,雙方在2021年8月已同意了不再深究各自的資產數目。因此,本席認就算妻子有所謂 「隱藏」資產 (但本席強調這並不是本席的裁斷),本席亦認為丈夫無權在這裡提出有關的挑戰。

13.就子女的實際支出方面,丈夫的基本說法就是妻子未能提供所有收據,因此該些子女支出便不存在。他說所支付的HK$15,000兩名女兒贍養費(即每名HK$7,500) ,當中妻子只能提出証據証明當中的HK$7,000支出。但本席認為妻子就算沒有提供某些收據,並不代表該項支出一定不存在。兩名女兒現分別為14歲和12歲,她們每月的需要定為每人HK$7,500完全合理,況且這亦是丈夫在2021年所同意的。因此,丈夫的挑戰不能成立。

14.至於丈夫說妻子現時的收入(HK$18,000) 比2021年協議時為高(HK$6,500) 。本席在判案書的23(5) - (6) 段已作出討論:

「(5) 雖然妻子因找到長工,每月收入是多了約HK$11,000,但事實是隨著兩名女兒的長大,她們的需要肯定有所增加,因此,本席並不接受妻子的整體經濟狀況會因她的額外收入而有非常大幅的提升。況且,妻子在協議時只有45歲,她在往後的日子重投全職勞動市場亦是一個合理的預期,因此,本席亦不視這是一些不可預期的重大改變。

(6) 從另一角度來看,丈夫亦升了職,他現時收入與2021年8月時未必有很大分別 (因當時疫情令丈夫有額外收入),但事實是丈夫會因此可以得到每年一個增薪點,這代表了他的收入將來會每年都有所增加。他的整體收入亦可以說是有所改善。」

15.本席已裁定這並不是重要事項的改變。本席並不認為丈夫有一個合理的勝訴機會,在上訴時推翻這個裁定。

未有完全考慮丈夫現在真實的情況(負債/赤字)?

16.本席在判案書的13 – 19段已考慮了丈夫的經濟狀況及在23段作出討論。丈夫在2021年與妻子協議時月入HK$60,000 – HK$70,000,他用約1/3的收入(HK$20,000) 供養妻子和女兒共3人,他則留起2/3作自用,這完全沒有不合理之處。但丈夫在離婚後即時再婚,並自願承擔供養現任太太和她三名子女共HK$22,800,如因此而需取消妻子和女兒的贍養費,這是完全的不合理。本席並不認為丈夫有一個合理的勝訴機會,在上訴時推翻這個裁定。

本席未有全面了解到整筆性付款(HK$3,600,000)的由來?

17.雙方在協議命令中以互相承諾的形式,丈夫承諾他將出售前婚姻居所,並支付整筆性付款HK$3,600,000給妻子。該相互承諾是在雙方有法律代表的情況下達成,承諾中亦沒有說明丈夫將會以什麼價錢出售前婚姻居所。但丈夫現時的說法是前婚姻居所的樓價下跌了很多,因此他要求重新計算給予妻子的整筆性付款。丈夫現時的一個上訴理由是本席沒有去了解當時雙方是基於什麼樓價去協協這HK$3,600,000的支付。

18.本席從相互承諾的內容可見,這HK$3,600,000的支付並不是建基於某一個樓價。本席相信雙方在達成這金額的協議時,或許對前婚姻居所的價值是有各自的考量。但無論是什麼的考量,明顯地出售的價格,無論是上升或下跌,都不會影響該HK$3,600,000的支付,否則協議中便應包含有關的條款。本席信納協議的內容是清晰和明確的: 即在前婚姻居所出售後,無論售價是多少,妻子是可得到HK$3,600,000。因此,本席並不認為有需要考究協議時雙方對樓價的考量。本席並不認為丈夫有一個合理的勝訴機會,在上訴時推翻這個裁定。

總結

19.基於以上的討論,本席認為丈夫的上訴申請,並沒有合理的成功機會;本案亦沒有其他有利於秉行公正的理由,而應頒予上訴許可。因此,本席撤銷丈夫的上訴許可申請。

訟費

20.丈夫申請失敗,須支付妻子的訟費,並簡易地評定為500元,即時支付。

  ( 陳振國 )
  區域法官
呈請人: 無律師代表
答辯人: 無律師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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